香港一直致力與其他經濟體簽訂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投資協定),以加強雙向投資流動及帶動本地經濟。投資協定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協議,其目的是促進和保護締約一方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的投資。
香港締結的投資協定一方面加強海外投資者在香港投資的信心,確保其在香港的投資得到保護,另一方面亦確保香港投資者在海外的投資享有相應保護。
投資協定為投資者提供的保障通常包括:
香港至今已與海外經濟體簽訂了二十四份投資協定。另外,內地與香港於2017年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簽署的《投資協議》由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締約方 | 生效日期 | 協定文本 | 相關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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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019 註一
涉及菲律賓的部分自2020年5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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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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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020 註二
註二
香港與澳洲於1993年簽署的投資協定已在2020年1月17日終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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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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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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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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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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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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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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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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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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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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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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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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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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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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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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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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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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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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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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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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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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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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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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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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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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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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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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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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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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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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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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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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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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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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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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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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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締約方 | 協定文本 | 相關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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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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