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國香港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下,出口原產於香港的貨物往東盟成員國註一可受惠於優惠關稅待遇。如要申請優惠關稅待遇,必須附有工業貿易署(工貿署)或任何一家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註二所簽發的有效香港產地來源證-東盟(產地來源證(東盟))(適用於香港原產貨物)或任何一家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所簽發的有效流動證明(適用於經香港轉口的合資格貨物)。
根據《自貿協定》,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內適用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規定的香港原產出口貨物,可享由東盟成員國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該協定亦設有機制,讓原產自東盟成員國並經香港轉口往另一東盟成員國的貨物亦可通過申請流動證明享有《自貿協定》下進口東盟成員國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
有關《自貿協定》下出口原產於香港的貨物往東盟成員國的產地來源規則、文件規定、保存紀錄要求及其他相關事宜詳情,請參閱:
以下的簡單圖示可協助商號決定產品應適用哪一種產地來源規則:

所有產地來源證(東盟)的申請必須經由電子服務遞交。
商號於遞交申請前請閱讀以下與產地來源證(東盟)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