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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先生:
工業貿易署(本署)於2019年5月9日發出產地來源證通告第4/2019號,通知業界在《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國香港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註1)下,申請優惠關稅待遇的香港原產貨物須符合的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要求。香港與東盟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香港和緬甸、新加坡和泰國三個東盟成員國的部分將於2019年6月11日生效,出口香港原產貨物往緬甸、新加坡和泰國可享有《自貿協定》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待其他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成員國完成必要程序後,在《自貿協定》下相關優惠關稅待遇的生效日期將另行公布。
2.在《自貿協定》下申請優惠關稅待遇的貨物須符合多項要求,其中包括相關貨物的進口商必須向進口一方(註2)海關當局遞交有效的香港產地來源證–東盟(產地來源證(東盟))。本通告列明為合資格香港原產貨物申請產地來源證(東盟)的程序及簽發條件。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註3)將於2019年6月11日起接受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至於就源自東盟成員國並經香港運往另一東盟成員國的貨物申請流動證明之詳情,請參閱產地來源證通告第6/2019號。
3.本署會適時更新並於網頁公布相關名單。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自貿協定》的相關條文和其附件、本署發出的其他相關通告,以及不時於本署網頁發佈的最新資料。《自貿協定》文本全文及其他細節,已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html>。商號於擬備申請時,亦應參閱「商號遞交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須知」<https://www.tid.gov.hk/tc/tradecircular/files/2019/note_ASEAN_c.pdf>。產地來源證(東盟)式樣載於附錄(只有英文)。
4.東盟成員國的關稅削減承諾涵蓋不同類型商品,包括珠寶、服裝及衣服配件、鐘錶和玩具等。各東盟成員國的關稅削減承諾詳情載於本署網頁(只有英文)<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agreement.html>。商號在考慮申領產地來源證(東盟)時,請確定貨物是否屬進口一方的關稅削減承諾範圍之內。
5.產地來源證(東盟)簽發予符合《自貿協定》的產地來源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的香港原產貨物。
6.產地來源證(東盟)由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簽發。
7.為確保有關工廠有能力生產符合《自貿協定》的產地來源規則的貨物,製造商及分判商必須先在本署申領工廠登記,才可申請產地來源證(東盟)。有關工廠登記條件及程序,請參閱本署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_registration_certificate_origin/factory_registration.html>。
8.如製造商及分判商的有效工廠登記已包括其他產地來源證類別,亦須更新其工廠登記記錄,以將產地來源證(東盟)包括在內。相關人士可填妥「申請修訂工廠登記資料」表格更新其記錄,表格可於本署網頁下載<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或向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工廠登記持有者必須依法遵守所有登記條件,並須確保有關登記資料(例如地址、擁有權、產品、生產線、機器等)正確無誤。如工廠登記持有者未有更新登記資料,或其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書內所列貨物未有在本署登記,其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會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
9.如擬申領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貨物須符合《自貿協定》下有關區域價值成分的產地來源規則,有關製造商必須遞交「成本計算表」,詳列每類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計算方法以支持其工廠登記的申請或修訂。如貨物的生產涉及本地分判商,有關分判商亦須在製造商遞交的「成本計算表」內申報其生產部分的區域價值成分。表格可於本署網頁下載<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或向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有關區域價值成分計算方法詳情,請參閱《自貿協定》第3章第6條(區域價值成分計算方法)。「成本計算表」由遞交日期起生效,直至製造商的工廠登記屆滿日期為止(如獲批)。製造商辦理工廠登記續期時,或如「成本計算表」內的成本計算有重大改變(例如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下降至低於該貨物在《自貿協定》下的適用區域價值成分規定),商號必須遞交新的「成本計算表」,以供本署批核。
10.本署在收到申請書及所有證明文件後,一般會在14個完整工作天內完成處理新的工廠登記申請或修訂工廠登記內有關產品/來源證類別的要求。有意為貨物申請產地來源證(東盟)的商號,在擬定生產貨物及付運時間表時,應留意這點。
11.所有產地來源證(東盟)的申請(包括首次遞交、重新遞交、修訂和取消要求)必須經電子貿易文件遞交服務遞交。商號可向政府委任的產地來源證電子服務供應商(註4)登記,以使用電子貿易文件遞交服務。未能使用電子服務的商號,可透過服務供應商在指定服務站提供的紙張轉換電子服務遞交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
12.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書內提供的所有所需資料必須正確無誤。此外,申請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13.產地來源證(東盟)與香港產地來源證所需的申請資料大致相同,惟申請者須注意以下特別適用於申請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要求-
14.如發證機構及/或香港海關提出要求,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涉及的製造商、分判商(如適用)及出口商須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以證明申請內所述的貨物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的原產資格。上述包括貨物在香港及各方所進行的工序的有關資料,以及有關商號(包括分判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15.除被抽選作發證前檢查的申請外(見下文第19段),遞交予本署的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的目標審理期為1.5個完整工作天(不包括接獲申請當天)。
16.當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獲批准後,發證機構會通過服務供應商向申請者發出電子批准信息。出口商可列印領證收條並蓋上其公司印章後,到發證機構領取證書。
17.產地來源證(東盟)於發證當日起計一年內有效,並應在該段期間內遞交予進口一方海關當局。
18.在《自貿協定》下,申請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製造商及/或出口商須在產地來源證(東盟)發出日期起計不少於三年內,保存支持其申請的記錄。
19.為維持產地來源證制度的完善穩健,本署會聯同香港海關進行付運檢查,以核實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書內填報資料的真確性。申請產地來源證的商號須留意,申請如被抽選作發證前檢查,所需審批時間一般會較長。商號在擬定其付運時間表時,應注意這點。香港海關亦會就工廠登記申請作工廠審批視察及在登記後作定期巡查。
20.進口一方可要求香港海關對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進行隨機追溯檢查,或在對文件的真確性或有關貨物或其若干部分的真實產地來源資料的準確性有合理懷疑時,要求香港海關進行追溯檢查。進口一方亦可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附件3–1規則第17及18條訂明的程序,要求到出口商或製造商的處所進行核實審查。
21.如貨物正接受追溯檢查或核實審查,進口一方可在檢查/審查全期或期間任何時段,暫停對有關貨物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但若有關貨物不涉及進口禁令或管制及欺詐之嫌,進口一方的主管當局可按照其內部法例和規例,於完成任何所需的行政措施後把相關貨物發還予進口商。如進口一方確定有關貨物符合香港產地來源資格,將會恢復給予該貨物任何早前暫停的優惠關稅待遇。如未能核實有關貨物的產地來源,進口一方可拒絕給予該貨物優惠關稅待遇。
22.商號如需修訂已簽發的產地來源證(東盟),可提出修訂要求。發證機構只會在產地來源證(東盟)尚未被用以申請優惠關稅待遇的情況下,考慮修訂要求。修訂要求須在產地來源證(東盟)簽發日期起計30日內提出,而申請商號須將有關產地來源證(東盟)的所有正副本交還給發證機構。發證機構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修訂要求。
23.如果產地來源證(東盟)沒有被用以申請《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商號可要求取消該產地來源證(東盟),並將該證的所有正副本交還給發證機構註銷。
24.如產地來源證(東盟)被盜、遺失或毀壞,商號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請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認證副本:
25.商號必須遞交足夠的書面證據,以支持其遞交予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的產地來源證(東盟)認證副本的申請。向本署遞交的申請表格可於本署網址下載<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或向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認證副本會在產地來源證(東盟)正本簽發日期起計一年內發出,並在產地來源證(東盟)正本的有效期內有效。發證機構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申請,並保留全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商號請留意,如產地來源證(東盟)正本已被用作申請《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該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認證副本將告無效;反之亦然。
26.在《自貿協定》生效後,香港與東盟將繼續就《自貿協定》第3章附件3–3所列產品的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進行談判。在推行產地來源證(東盟)簽發服務後,本署亦可能會檢討有關申請程序及簽發條件。本署會不時透過通告或於本署網頁公布任何修訂。
27.如產地來源證(東盟)所列的出口貨物遇到清關問題,商號可向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尋求協助[聯絡方法見下文第31 段]。然而,本署不會因進口一方海關當局拒絕接受《自貿協定》下有關優惠關稅待遇的申請而承擔任何責任。
28.產地來源證(東盟)發證機構會對商號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本署在若干情況下,或會將該等資料向香港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況包括:披露該等資料有助考慮或核查有關產地來源證(東盟);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披露該等資料;或獲有關商號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
29.商號有責任完整及真確地填寫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以及提供產地來源證(東盟)簽發條件所需的證明文件。如未能提供準確及完整的資料,可能影響考慮及處理申請的進度,亦可能引致申請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
30.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巡察,以確保商號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的規定。違反產地來源證(東盟)條件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觸犯以上法例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商號是否遭受檢控,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均可採取行政制裁。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項:拒絕發出產地來源證,包括產地來源證(東盟);暫停使用所有來源證服務;暫停/取消有關商號/註冊業務/個人的工廠登記。
31.如有任何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電話:2398 5545 傳真:2787 6048 電郵:co_enquiry@tid.gov.hk |
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 | |
-香港總商會 | 電話:2395 5515 |
-香港工業總會 | 電話:2396 3318 |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 電話:2542 8613 |
-香港印度商會 | 電話:2525 0138 |
-香港中華總商會 | 電話:2526 0623 |
電子服務供應商 | |
-標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電話:2111 1288 |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 電話:2917 8888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馮敬熹代行)
隨附錄
2019年5月9日
註1:東盟的成員國為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
註2:「一方/各方」一詞,指香港及/或《自貿協定》已生效的東盟成員國。如本通告第1段所述,香港與東盟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香港和緬甸、新加坡和泰國三個東盟成員國的部分將於2019年6月11日生效。
註3: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包括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印度商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
註4:目前的產地來源證電子服業供應商為標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有關服務供應商的聯絡方法載於第3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