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商為出口貨物申請產地來源證,或參加外地加工措施及本地分判措施前,須先辦理工廠登記註,以證明擁有足夠能力生產有關貨品。
工廠登記的有效期為一年。已登記工廠需要每年向工業貿易署(工貿署)續辦登記,並需繳付登記費。有效期內仍未續辦登記的工廠,其工廠登記將會失效,工廠登記號碼亦會被取消。香港海關亦會進行工廠完成登記前的工廠視察及定期視察,以確保相關登記資料準確。
工貿署執行的工廠登記制度以簽發產地來源證為目的。製造商應確保其運作及貨品同時符合其他相關法定要求或其他政府部門執行的規定,例如涉及製造食品或藥劑製品、消防安全或環保許可證/牌照等範疇。
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下訂立的附屬法例:《出口(產地來源證)規例》授權工業貿易署署長可保存一份登記冊,並可在發出產地來源證之前規定來源證的申請人予以登記。
申請登記的工廠,必須具備下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