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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FRCP 1000/2/6
執事先生:
本通告列明在《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國香港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註1)下,於香港簽發產地來源轉口證(流動證明)的申請條件及相關資料。香港與東盟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香港和緬甸、新加坡和泰國三個東盟成員國的部分將於2019年6月11日生效,出口香港原產貨物往緬甸、新加坡和泰國可享有《自貿協定》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待其他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成員國完成必要程序後,在《自貿協定》下相關優惠關稅待遇的生效日期將另行公布。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將於2019年6月11日起接受流動證明。[發證機構的詳情見下文第6段]
2.產地來源證通告第4/2019號通知業界在《自貿協定》下申請關稅優惠待遇的貨物須符合的產地來源規則及其他要求。上述產地來源證通告提及,香港會就根據《自貿協定》合資格申請東盟成員國關稅優惠的貨物,簽發兩類產地來源證,分別為適用於香港原產貨物的香港產地來源證–東盟(產地來源證(東盟)),以及適用於經香港轉口的合資格貨物的流動證明。有關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詳情,請參閱產地來源證通告第5/2019號。
3.《自貿協定》文本全文及其他細節,已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html>。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自貿協定》的相關條文和其附件、本署發出的其他相關通告,以及不時於本署網頁發佈的最新消息。流動證明式樣載於附錄(只有英文)。
4.一般情況下,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第9條,協定下的關稅優惠待遇只會給予直接由出口一方(註2)運往進口一方的貨物。然而,《自貿協定》設有機制,讓香港轉口商可就原產自東盟成員國一方並經香港轉口往另一東盟成員國一方的貨物,在香港申請流動證明,讓該貨物保留上述首個東盟成員國一方的原產資格。換言之,流動證明所列明的轉口貨物,若符合《自貿協定》的相關要求,則仍可享有東盟成員國進口一方提供的相應關稅優惠。
5.有關個別東盟成員國的關稅削減承諾詳情,請參閱本署網頁(只有英文)<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agreement.html>。
6.流動證明將由五間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簽發,即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印度商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有關申請流動證明的詳細手續,請向各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查詢。
7.在一般情況下,商號必須在貨物於香港出口前申請流動證明,而離港日期須為遞交申請當日起計最少兩個完整工作天後。
8.擬使用流動證明轉口至最終進口一方的貨物,不能在香港作進一步加工,但重新包裝或物流活動(例如:卸下、重新裝載、貯存或為使貨物保存在良好狀態或為運送貨物至最終進口一方所需的其他操作)則除外。
9.遞交流動證明申請時,有關貨物的香港轉口商必須把填妥的流動證明申請表,連同下列證明文件,送交其中一間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
流動證明申請表格可向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索取。如發證機構及/或香港海關提出要求,為貨物申請流動證明的轉口商必須提供其他適當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
10.一般而言,每一份產地來源證(東盟)只能用於一份流動證明申請。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附件3-1的規定,流動證明須包含相關產地來源證(東盟)的有關資料。流動證明的資料要求如下,相關資料會列印於流動證明上:
11.香港轉口商須在流動證明上作出以下聲明。從發證機構領取已簽發的流動證明後,轉口商簽署人必須在流動證明上簽署聲明(欄11),才把流動證明交予最終進口商以申領關稅優惠。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____________________ (Country/Party of origin)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as provided in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of the ASEAN - 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_______________ (Importing Country/Party).
[以下簽署人謹此聲明,上述資料及陳述正確無誤;所有貨物皆在_________________(原產國家/一方)生產,並符合《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國香港的自由貿易協定》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就貨物出口往_______________(進口國家/一方)所訂明的產地來源規則。]
12.流動證明的有效期至相關的產地來源證(東盟)期滿為止。
13.在《自貿協定》下,申請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製造商及/或出口商須在產地來源證(東盟)發出日期起計不少於三年內,保存支持其申請的記錄。此要求亦適用於申請簽發流動證明的轉口商。
14.一如其他產地來源證類別,香港海關可進行付運檢查,以核實流動證明申請書內填報資料的真確性。申請流動證明的商號須留意,申請如被抽選作發證前檢查,所需審批時間一般會較長。商號在擬定其付運時間表時,應注意這點。
15.如流動證明上的資料不全或存在懷疑規避的情況,最終進口一方可要求商號遞交相關產地來源證(東盟)予相關的主管當局。最終進口一方亦可要求香港海關對流動證明申請進行隨機追溯檢查,或在對文件的真確性或有關貨物或其若干部分的真實產地來源資料的準確性有合理懷疑時,要求香港海關進行追溯檢查。進口一方亦可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附件3-1規則第17條及18條訂明的程序,要求到轉口商的處所進行核實造訪。
16.如流動證明被盜、遺失或毀壞,有關商號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請流動證明的認證副本:
17.流動證明認證副本的申請必須具足夠的書面證據支持。流動證明的認證副本會在相關產地來源證(東盟)正本簽發日期起計一年內發出,並在相關產地來源證(東盟)正本的有效期內有效。發證機構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申請,並保留全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商號請留意,如流動證明正本已被用作申請《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該流動證明的認證副本將告無效;反之亦然。
18.如流動證明所列貨物遇到清關問題,商號可向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或本署尋求協助[聯絡資料見下文第22段]。然而,本署不會因最終進口一方海關當局拒絕接受《自貿協定》下有關優惠關稅待遇的申請而承擔任何責任。
19.流動證明發證機構會對商號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在若干情況下,或會將該等資料向香港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況包括:披露該等資料有助考慮或核查有關流動證明;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披露該等資料;或獲有關商號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
20.商號有責任完整及真確地填寫流動證明申請,以及提供流動證明簽發條件所需的證明文件。如未能提供準確及完整的資料,可能影響考慮及處理申請的進度,亦可能引致申請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
21.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巡察,以確保商號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的規定。違反流動證明條件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觸犯以上法例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商號是否遭受檢控,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可採取行政制裁。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於拒絕發出產地來源證。
22.如有任何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電話:2398 5545 傳真:2787 6048 電郵:co_enquiry@tid.gov.hk |
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 | |
-香港總商會 | 電話:2395 5515 |
-香港工業總會 | 電話:2396 3318 |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 電話:2542 8613 |
-香港印度商會 | 電話:2525 0138 |
-香港中華總商會 | 電話:2526 0623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馮敬熹代行)
2019年5月9日
隨附錄
註1:東盟的成員國為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
註2:「一方/各方」一詞,指香港及/或《自貿協定》已生效的東盟成員國。如本通告第1段所述,香港與東盟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香港和緬甸、新加坡和泰國三個東盟成員國的部分將於2019年6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