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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FRCP 1000/2/6
執事先生:
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註1)簽訂了《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國香港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香港與東盟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香港和緬甸、新加坡和泰國三個東盟成員國的部分將於2019年6月11日生效,出口香港原產貨物往緬甸、新加坡和泰國可享有《自貿協定》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待其他東盟成員國完成必要程序後,在《自貿協定》下相關優惠關稅待遇的生效日期將另行公布。
2.根據《自貿協定》,符合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內適用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規定的香港原產出口貨物,可享由東盟成員國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該協定亦設有機制,讓原產自東盟成員國並經香港轉口往另一東盟成員國的貨物亦可享有《自貿協定》下進口東盟成員國提供的優惠關稅待遇。
3.本通告旨在簡介在《自貿協定》下,出口香港原產貨物往東盟成員國須符合的產地來源規則、文件規定、保存記錄要求及其他相關事宜。有關適用於香港原產貨物的香港產地來源證-東盟(產地來源證(東盟))及適用於上述合資格轉口貨物的「流動證明」的申請手續及條件,請參閱本署產地來源證通告第5/2019號及第6/2019號。
4.《自貿協定》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細節,已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html>。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自貿協定》的相關條文和其附件、本署發出的其他相關通告,以及不時於本署網頁發佈的最新消息。
5.根據《自貿協定》,東盟成員國已同意對香港原產貨物撤銷/削減關稅,惟有關貨物須符合相關的產地來源規則及遵守相關操作程序。各東盟成員國的關稅削減承諾詳情載於本署網頁(只有英文)<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agreement.html>。
6.適用於《自貿協定》優惠關稅待遇的產地來源規則載於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及其附件。該章規定,符合下列條件及其他適用規定(包括下文第7 -27段所述規定)的貨物,應當被視為原產貨物:
有關根據《自貿協定》申報屬香港原產貨物的一些特定規則概述如下。
7.就上文第6(c)段所述的「非完全獲得或生產的貨物」而言,除須符合第3章附件3 -2所列明的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見下文第8段)的貨物外,任何貨物倘其在香港取得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於其離岸價格(註3)的40%,則可被視為原產於香港的貨物。區域價值成分按下文第9 -10段所列的其中一項公式計算。
8.《自貿協定》就若干貨物訂立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詳列於附件3 -2(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附件3 -2可於本署網站下載<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files/AHKFTA_Chapter_3_Annex_3-2.pdf>。有關產品如符合相關的特定產品原產地標準,當被視為原產貨物:
9.在計算《自貿協定》下的區域價值成分時,商號應使用下列其中一項公式:
就計算上述的區域價值成分計算而言:
10.《自貿協定》第3章之下的貨物價值須按《海關估價協定》(註7)決定。
11.《自貿協定》下,原產自一方並符合相關產地來源標準的貨物,如在香港被用作原料,以製造或加工成可享優惠關稅待遇的貨物,則該原料應被視為原產於香港。
12.只進行一項或多項載於附錄乙的微小加工及處理工序,並不會賦予貨物《自貿協定》下的原產資格。
13.如原產於一方的貨物在運經另一方期間,在當地進行的加工工序僅限於第12段及附錄乙所載的工序,則有關貨物可保留其原來的原產資格。
14.須符合稅則歸類改變產地來源規則的貨物,可能並非所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在香港均發生所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在這情況下,如相關非原產材料的總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10%,而該貨物符合《自貿協定》所列的其他所有適用規定,則該貨物仍會被視作香港原產貨物。
15.不過,如貨物須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規則,則在計算區域價值成分時,須把上文第14段提到的非原產材料的價值計入非原產材料價值內。
16.在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無須考慮用於貨物運輸的裝載材料及容器。
17.在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在下列情況下,無須考慮包裝零售貨物所使用的包裝物料及容器:
18.就須符合區域價值成分規定的貨物而言,在計算有關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為零售貨物而使用的包裝物料及容器的價值,應按具體情況計入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價值。
19.如果貨物須符合稅則歸類改變規定或特定的製造或加工處理規定,在決定貨物是否符合原產貨物資格時,在下列情況下,無須考慮與貨物一同報驗的附件、備件、工具及說明書或其他資訊材料:
20.如果貨物須符合區域價值成分產地來源規則,在計算其區域價值成分時,其附件、備件、工具及說明書或資訊材料的價值,應按具體情況計入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價值。
21.在決定貨物是否原產於香港時,無須考慮可能用於生產但實際上沒有併入貨物的中性材料的原產地。可視為中性材料的物品清單載於附錄丙。
22.相同和可互換材料指種類和商業性質相同的材料,其具備相同技術及物理特性,並在併入製成品後,不能憑藉任何標記或單憑以肉眼檢測等方法區分它們的原產地。在辨別相同和可互換材料是否屬原產材料時,可通過分開貯存該等材料,或使用香港適用的存貨控制公認會計原則或庫存管理方法來決定。經選用的庫存管理方法必須在整個財政年度採用。
23.優惠關稅待遇適用於由香港直接運輸往進口一方的合資格貨物。然而,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即使有關貨物運經一方、多方,或非締約方,亦可被視為直接運輸:
24.如貨物過境一個或多個非締約方,進口商應向進口一方的主管當局遞交下述文件:
25.從香港發送以供在一方展覽並在展覽期間或之後售出,並輸入一方的貨物,如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的要求,以及向進口一方的有關海關當局證明下列各項並令其信納,則亦可獲得《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
26.進口商應遞交產地來源證(東盟)予進口一方的海關當局,並列明展覽會的名稱和地址。展覽會所在一方的海關當局可提供證據及上文第24(d)段所述的證明文件,以證明有關貨物符合直接運輸的規定,並識別有關貨物及其展覽時的狀態。
27.上文第25段適用於任何貿易、農業或工藝展覽會、產品展或類似展會,或於店舖或商業處所展示以作銷售用途,而貨物須於展覽會期間受海關監管。
28.在《自貿協定》下,如要享有優惠關稅待遇,進口商應在有關貨物進口時向進口一方的海關當局遞交報關文件、產地來源證(東盟),以及在香港簽發的證明文件(即發票以及在有需要時遞交提單或其他相關運輸文件),並按進口一方的法規規定遞交其他文件。
29.如香港原產貨物離岸價值不超過200美元,可獲豁免遞交產地來源證(東盟)。不過,出口商須作出簡要聲明,表明有關貨物原產於香港。透過郵遞寄送離岸價值不超過200美元的貨物,亦同樣可獲豁免。
30.如貨物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的要求,在銷售發票是由位於第三方的公司或由受該公司委託的出口商發出的情況下,則進口一方的主管當局亦會接受產地來源證(東盟)。
31.出口商應在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書上註明申請涉及「第三方發票」,並填上發出發票的公司名稱及所在國家/方,及相關發票編號。
32.申請產地來源證(東盟)的製造商及/或出口商須在產地來源證(東盟)發出日期起計不少於三年內,保存支持其申請的記錄。
33.進口一方可要求香港海關對產地來源證(東盟)申請進行隨機追溯檢查,或在對文件的真確性或有關貨物或其若干部分的真實產地來源資料的準確性有合理懷疑時,要求香港海關進行追溯檢查。進口一方亦可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附件3 -1規則內第17及18條訂明的程序,要求到出口商或製造商的處所進行核實審查。
34.如同其他類別的產地來源證申請,香港海關會就產地來源證(東盟)的申請進行工廠視察及付運檢查。
35.如香港和進口一方對貨物的關稅分類不同,或貨物須要接受追溯檢查或核實審查,進口一方可暫停提供《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一旦該分類差異得到解決,或進口一方在進行核實審查或收到追溯檢查報告後,確定有關貨物符合香港產地來源資格,被暫停的優惠關稅待遇會獲恢復。
36.如產地來源證(東盟)被拒絕,進口一方將提供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的理由,以供香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了解及解釋情況。
37.如有任何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
地址: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4樓 |
電話: | 2398 5545 |
傳真: | 2787 6048 |
電郵: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馮敬熹代行)
隨附錄
2019年5月9日
註1:東盟的成員國為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
註2:「一方/各方」一詞,指香港及/或《自貿協定》已生效的東盟成員國。如本通告第1段所述,香港與東盟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香港和緬甸、新加坡和泰國三個東盟成員國的部分將於2019年6月11日生效。
註3:離岸價格是指貨物的離岸價值,其中包括運往離岸港口或出口地最終運輸地點的運輸費用。
註4:稅則歸類改變產地來源規則要求所有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均須於香港發生所規定的協調制度下的稅則歸類改變。
註5:原產材料是指根據《自貿協定》第3章,符合原產標準的材料。
註6:到岸價值是指進口貨物價值,其中包括直至貨物抵達進口地港口或進入地點之運費及保險。
註7:《海關估價協定》是指《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附件1A 中的《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註8: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包括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印度商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