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下,出口原產於香港的貨物往內地可受惠於優惠關稅待遇。如要獲零關稅優惠,必須附有工業貿易署(工貿署)或任何一家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註一所簽發的有效《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
內地與香港在2003年簽訂《安排》,其後雙方多次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簽署了十份補充協議和多份子協議。而內地與香港於2018年12月14日簽署了《貨物貿易協議》(《協議》),梳理和更新《安排》下關於開放和便利貨物貿易的承諾。《協議》已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協議》確立所有在香港生產及符合CEPA原產地規則的貨物,可享零關稅優惠進口內地註二。《協議》透過優化原產地規則的安排,讓內地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全面即時落實零關稅。
有關《安排》的《協議》下出口原產於香港的貨物往內地的產地來源規則、文件規定、保存紀錄要求及其他相關事宜詳情,請參閱:
以下的簡單圖示可協助商號決定產品應適用哪一種產地來源規則:

所有《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的申請必須經由電子服務遞交。
商號於遞交申請前請閱讀以下與《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相關的資料:
有關要求修訂《安排》原產地標準的事宜,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