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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FRCP 1327/1/4
執事先生:
如工業貿易署(本署)於2018年12月14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4/2018號所述,《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貨物貿易協議》(《協議》)將於2019年1月1日實施。本通告旨在列明《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的申請程序及簽發條件。原產地證書涵蓋根據《安排》及《協議》出口至內地,並符合零關稅待遇資格的香港原產貨物。除本通告外,商號應同時參閱《安排》、《協議》和其附件,以及本署不時發出的其他相關產地來源證通告。有關《安排》及《協議》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細節,請瀏覽本署的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cepa.html>。
2.《協議》確立所有香港原產貨物,可以享零關稅優惠進口內地1。《協議》也透過優化原產地規則的安排,讓內地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全面即時落實零關稅。
3.根據《協議》,如貨物符合規定為原產貨物,商號可在貨物裝運前申請原產地證書,以便貨物在《安排》下申請零關稅進口內地。申請《安排》零關稅的貨物,必須附有本署或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2發出的原產地證書,而內地海關可要求符合《協議》原產資格的香港貨物進口時申報原產地信息。進口商應按規定主動申明貨物享受零關稅,並申報相關原產地信息,和提交與進口貨物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在報關時因故不能聯網核對原產地信息,內地海關可應進口商要求按規定辦理擔保放行。
4.如進口商在貨物進口時未向內地海關申明所進口貨物享受《安排》零關稅的,即使其在事後向內地海關申請享受零關稅並申報原產地信息,已繳的稅款或保證金將不予退還。有關內地貨物清關的最新安排,請留意內地海關總署的公佈。
5.商號請注意,在《協議》下,生產商、出口商和進口商須以紙質或電子形式保存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據雙方各自法律規定保存相關文件。
6.為確定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或者貨物原產資格的真實性,或者貨物是否滿足《協議》第四章規定的其他要求,內地海關可根據《協議》內定下的方式核實《安排》零關稅待遇資格,包括要求進口商提供補充信息、通過香港海關要求香港出口商或香港生產商提供補充信息、要求香港海關對貨物原產地進行核查、依據雙方海關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在香港海關人員陪同下到香港進行核查訪問等。
7.因此,如商號收到海關要求提供補充文件和信息,應當及時回應,並在90天內回覆。如商號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或回覆結果未能確定有關文件真實性或貨物真實原產地的信息,內地海關可拒絕給予貨物零關稅待遇。
8.所有原產地證書申請(包括首次遞交、重新遞交和修訂要求)必須經電子貿易文件遞交服務提交。商號可向政府委任的產地來源證服務供應商3登記,以使用電子服務。尚未登記成為服務供應商用戶的商號,可透過服務供應商的指定服務站遞交原產地證書申請。
9.商號請注意,因應《協議》的實施,現行的《安排》原產地標準將會由2019年1月1日起被《協議》裡的原產地標準取代。適用於《協議》零關稅待遇的貨物原產地標準載於《協議》第四章(原產地規則及實施程序)及其附件。該章規定,符合下列條件及其他適用規定的貨物,應當被視為原產貨物:
10.製造商必須首先在本署辦理工廠登記,方可以提出原產地證書的申請。欲以「製造商」身份為漁類或水產品作出原產地證書申請的漁業界人士,亦同樣需要辦理工廠登記。特別適用於此類人士的工廠登記表格,可於本署網頁<http://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下載,或於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
11.工廠登記持有人必須依法遵守所有登記條件,並須確保有關登記資料(例如地址、擁有權、生產貨品、生產線、機器、獲授權簽署人等)正確無誤。使用電子貿易文件遞交服務的製造商,須確保在服務供應商登記可以簽署電子申請書的人員,跟工廠登記的獲授權簽署人完全相同。工廠登記持有人亦須向本署登記他們所生產的貨品的最新香港協調制度編號。如工廠登記持有人未能更新登記資料或原產地證書申請內涵蓋的貨物的香港協調制度編號未有在本署登記,有關申請會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為保障本身利益,如製造商/分判商有需要,應及時填妥「申請修訂工廠登記資料」表格並遞交本署。該表格可從本署網頁<http://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下載,或於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
12.因應《協議》制定的若干優化《安排》原產地規則的措施,製造商應就其工廠登記內擬申請原產地證書的貨物,查閱最新的適用原產地標準。如有關原產地標準需要更新,製造商必須在續辦年度工廠登記時或之前更新相關資料,以確保工廠登記的資料為最新及最準確,並避免其原產地證書申請被退回或延遲處理。
13.為保障商號的利益,並使本港的來源證制度更為完善穩健,假如原產地證書申請的簽署人,並非本署記錄中有關工廠登記持有人的獲授權簽署人,則有關申請會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因此,商號應確保原產地證書申請是由它們授權的簽署人提出。
14.在《安排》下申請零關稅的貨物,出口往內地時毋須一定附有來源標記或標籤。然而,如果商號在《安排》下出口的貨物符合《協議》的原產地標準,而商號亦選擇在貨物上附有來源標記,則必須使用「香港製造」的標記。
15.商號若使用區域價值成分作為原產地標準的貨品申請原產地證書,而區域價值成分內包括產品開發支出,則必須遵守附加規定。稍後本署將另行發出通告詳細列出有關規定。
16.商號如需將原產於內地的貨物和材料計入區域價值成分中,除了應符合原有《安排》下的工廠登記要求外,還須向本署提交附加聲明及承諾書(表格FRVAC 1)。製造商須在遞交原產地證書申請前最少7個工作天,將上述聲明及承諾書交回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如有關附加聲明及承諾書獲接納,本署將發出「備案號」予製造商。稍後本署將另行發出通告詳細列出有關規定。
17.在《協議》下,原產地證書的申請程序將維持不變。原產地證書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上提供準確和完整的資料,並須遵照以下的要求:
18.商號在申請原產地證書前,應仔細閱讀「商號遞交原產地證書申請須知」。該文件可在本署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_registration_certificate_origin/resource_centre/publications/cocepa_note.html>下載,或可於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
19.如發證機構及香港海關提出要求,申請原產地證書的製造商、分判商(如適用)及出口商應提供適當的補充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以證明申請所述的貨物符合《協議》第四章原產貨物的資格。上述包括貨物在香港及內地所進行的工序,及有關商號(包括分判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20.原產地證書申請的目標審理期為1.5個完整工作天(不包括接獲申請當天)4。請商號注意,自2006年7月1日起實行"五天工作周"後,本署已不計算星期六為一個工作天。然而,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仍會於星期六上午維持服務,並會計算星期六為工作天。
21.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已全面將簽發原產地證書工作電子化。當原產地證書申請獲批准後,商號除了會收到電子批准信息外,亦會收到電子原產地證書的列印本(樣本載於附錄I)。商號可按需要儲存及/或列印證書的列印本,而無須再到本署或各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領取證書。
22.發證機構批出原產地證書後,相關原產地證書的資料會以電子方式傳送至內地海關總署,方便有關貨物及後在內地的清關和處理關稅事宜。
23.在2019年1月1日《協議》實施後,持有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簽發且原產地證書尚有效的內地進口商,仍可就該原產地證書向內地海關申報有關貨物享受零關稅。在2018年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如產品的原產地標準於《協議》裡有所不同,即使有關證書於2019年才被用作申請《安排》零關稅優惠,商號亦不必提出要求修訂相關原產地標準。
24.在《協議》下,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日期將由自發出日期起120天放寬至自發出日期起一年。過期的原產地證書不能用作申請零關稅。請注意,商號如在2019年1月1日《協議》實施後遞交修訂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簽發且仍然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即使有關修訂要求獲批准,該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日期仍會維持不變(即120天)。
25.如商號需要修訂獲批准的原產地證書,修訂要求須在原產地證書發出日期起計30日內提出。發證機構只會在原產地證書尚未被用以申請零關稅優惠及有效期未屆滿的情況下,按個別情況考慮修訂要求。如果發證機構批准修訂要求,申請人將收到電子批准信息,及修訂後的原產地證書的列印本。請注意,經修訂的原產地證書將維持原有簽發日期。
26.如原產地證書最終沒有被用以申請《安排》零關稅優惠,有關商號應遞交取消要求。商號應注意,不論有關原產地證書有否被取消,原產地證書將會在發出日期起一年後無效。
27.如商號有合理需要,可向發出原產地證書的發證機構申請「經核准真實副本」,即認證副本(本署申請表格載於附錄II,或於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認證副本的申請必須附有證明文件以證明所稱屬實。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申請,並保留全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經核准原產地證書副本上將註明"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_日期_)的經核准真實副本"字樣。經核准的原產地證書副本有效期與原產地證書正本相同。
28.如商號的原產地證書貨物在清關時遇到困難,可向本署的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尋求協助(電話:3403 6432或電郵:cepaco@tid.gov.hk)。然而,本署不會因內地機構不接受有關關稅優惠的申請承擔任何責任。
29.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會對商號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有需要情況下,或會將該等資料向香港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況包括:本署認為披露該等資料,有助考慮或核查有關原產地證書;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披露該等資料;或獲有關商號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
30.商號有責任完全及真確地填寫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以及提供原產地證書簽發條件要求的證明文件。未能提供準確及完整的資料可能影響申請的處理,並可能引致申請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
31.本署和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巡察,以確保商號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的規定。違反原產地證書條件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觸犯以上法例的商號/註冊業務/個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商號是否曾遭檢控,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均可採取行政制裁。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項:拒絕發出產地來源證,包括原產地證書;禁止使用所有來源證服務;暫停/取消有關商號/註冊業務/個人的工廠登記。
32.如有任何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電話:3403 6432 傳真:2787 6048 電郵:cepaco@tid.gov.hk |
| 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香港工業總會 -香港總商會 -香港印度商會 -香港中華總商會 |
電話:2542 8613 電話:2396 3318 電話:2395 5515 電話:2525 0138 電話:2526 0623 |
| 電子服務供應商 -標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
電話:2111 1288 電話:2599 1700 |
工業貿易署署長
(張嘉敏代行)
2018年12月14日
(於2024年3月12日更新)
1不包括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
2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為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及香港印度商會。
3政府委任的產地來源證服務供應商為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貿易通)及標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標奧)。
4如原產地證書申請被抽選進行發證前檢查,審理所需的時間會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