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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FRCP 1327/1/4
執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簡介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貨物貿易協議》(《協議》)下,出口原產於香港的貨物往內地的原產地規則、文件規定、保存紀錄要求及其他相關事宜。
2.內地與香港在2003年簽訂《安排》,其後雙方多次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簽署了十份補充協議和多份子協議。而內地與香港於2018年12月14日簽署了《協議》,梳理和更新《安排》下關於開放和便利貨物貿易的承諾。《協議》將於2019年1月1日實施。有關《協議》的全文及其他細節,請瀏覽工業貿易署(「本署」)的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cepa.html>。
3.《協議》確立所有香港原產貨物,可以享零關稅優惠進口內地1。《協議》透過優化原產地規則的安排,讓內地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全面即時落實零關稅。
4.適用於《協議》零關稅待遇的原產地標準載於《協議》第四章(原產地規則及實施程序)及其附件。該章規定,符合下列條件及其他適用規定(包括以下第5至27段的規定)的貨物,應當被視為原產貨物:
5.在《協議》下,下列貨物應當視為完全在一方獲得或生產:
6.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2,並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7.就累加法而言,產品開發是指在一方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產品開發支出的費用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產加工者自行開發、委託該方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支出金額必須能夠按照公認的會計原則確定。
8.就扣减法而言,非原產材料的價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加以確定:
9.根據《協議》,對於不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只要其使用的未發生稅則歸類改變的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該貨物仍應被視為原產貨物。該非原產材料的價值應根據上文第8段確定。
10.在《協議》下,一方的原產貨物或原產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時,該貨物或材料應當視為原產於後一方。換言之,源自內地的原產貨物或材料,如併入出口往內地的香港製造貨物內,該貨物或材料應當作原產於香港。
11.然而,對於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香港貨物,在不計入內地原產貨物或材料價值時,本地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其計算方法大於或者等於15%(累加法)或20%(扣減法)。
12.根據《協議》,如果產品僅經過了一項或多項下列的操作,均視為微小加工,而產品不應賦予原產資格:
13.在確定某項貨物的生產或者加工是否屬上述的微小加工或處理時,對該貨物在一方進行的所有操作都應被考慮在內。
14.如果在貨物的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可互換材料7,則應當通過下列方法確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產資格:
15.在《協議》下,在確定貨物是否為原產貨物時,下列中性成分8的原產地不予考慮:
16.商號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用於貨物運輸的容器及包裝材料不予考慮。
17.對於應當適用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所列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貨物,如果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與該貨物一併歸類,則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不予考慮。但是,對於必須滿足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的價值應按其所屬類別計入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
18.根據《協議》,與貨物一同報驗、一併歸類的附件、備件或工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被視為貨物的一部分:
19.對於適用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所列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貨物,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上文第18段所述的附件、備件或工具應不予考慮。
20.對於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貨物,在計算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上文第18段所述的附件、備件或工具的價值應按其所屬類別計入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
21.在《協議》下,對於《協調制度》歸類總規則三所定義的成套貨品,如果各組成貨品均原產於一方,則該成套貨品應當視為原產於該方。
22.如果部分組成貨品非原產於一方,只要按照上文第6至8段所確定的非原產貨品的價格不超過該成套貨品離岸價格的15%,該成套貨品仍應視為原產於該方。換言之,只要組成貨品的非香港原產貨品的價格不超過該成套貨品離岸價格的15%,則該成套貨品應當視為原產於香港。
23.《協議》的零關稅待遇只應適用於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的貨物。
24.如貨物符合《協議》規定為原產貨物,商號可在貨物裝運前申請《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以便貨物在《安排》下申請零關稅進口內地。然而,製造商必須首先在本署辦理工廠登記,方可以提出原產地證書的申請。稍後本署將另行發出通告,告知業界有關申請原產地證書的詳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
25.就申請享受《安排》零關稅的貨物,內地海關可要求符合《協議》原產資格的香港貨物進口時申報原產地信息。進口商應按規定主動申明貨物享受零關稅,並申報相關原產地信息,和提交與進口貨物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在報關時因故不能聯網核對原產地信息,內地海關可應進口商要求按規定辦理擔保放行。
26.如進口商在貨物進口時未向內地海關申明所進口貨物享受《安排》零關稅的,即使其在事後向內地海關申請享受零關稅並申報原產地信息,已繳的稅款或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27.商號請注意,在《協議》下,生產商、出口商和進口商須以紙質或電子形式保存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據雙方各自法律規定保存相關文件。如商號收到海關要求提供補充文件和信息,應當及時回應,並在90天內回覆。如商號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或回覆結果未能確定有關文件真實性或貨物真實原產地的信息,內地海關可拒絕給予貨物零關稅待遇。
28.如貨物或原產地證書不符合《協議》第四章的規定;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產商未能遵守《協議》第四章的規定;或在上文第27段所描述的情況下,內地均可拒絕給予零關稅待遇。
29.如需有關本通告的進一步資料,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 地址: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4樓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 電話: | 3403 6432 |
| 傳真: | 2787 6048 |
| 電郵: | cepaco@tid.gov.hk |
工業貿易署署長
(張嘉敏代行)
2018年12月14日
1不包括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
2公認的會計原則是指一方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所認可的會計準則。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3原產材料是指根據《協議》第四章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4離岸價格是指包括貨物運抵最終外運口岸或地點的運輸費用在內的船上交貨價格。
5非原產材料是指不符合《協議》第四章規定原產資格的材料,以及原產地不明的材料。
6到岸價格是指包括運抵進口方進境口岸或地點的保險費和運費在內的進口貨物價格。
7可互換材料是指在商業上可互換的材料,其性質實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
8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貨物的生產、測試或檢驗過程中使用,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