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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FRCP 1000/20/7
執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公布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貨物貿易協議》(《協議》)下,2026年度內地與香港進行原產地標準磋商的安排及香港生產商就修訂原產地標準提出要求的申請程序。
2.在《協議》下,所有在香港生產及符合《安排》原產地規則的貨物,可以享受零關稅優惠進口內地1。根據《協議》,符合下列原產地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貨物2,應當被視為原產貨物:
| (一) | 有關貨物完全在香港獲得或生產;或 |
| (二) | 有關貨物在香港僅由原產材料生產;或 |
| (三) | 有關貨物在香港使用了非原產材料進行生產,而 |
如貨物在香港僅經過了一項或多項微小加工或處理,不應賦予原產資格。
3.若香港生產商因生產技術改進或其他原因需要對《安排》原產地標準作出修訂的要求,可向工業貿易署(本署)提交修訂建議及相關資料。《協議》下設立的原產地規則工作組會根據有關機制和時間安排,就原產地標準的修訂建議進行磋商。2026年度就兩次原產地標準磋商的相關實施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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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交申請 香港生產商可於2026年1月15日或以前就第一次磋商或於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期間就第二次磋商向本署提交要求修訂《安排》原產地標準的申請。本署在2026年7月16日或以後收到的申請將撥入2027年度的磋商。本署會就兩次的磋商分別於2026年3月1日和2026年9月1日前將通過核查和認定的修訂建議提交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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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磋商和公布《安排》原產地標準的修訂 原產地規則工作組預期會分別於2026年6月1日和2026年12月1日前完成兩次的磋商。磋商完成後,雙方會將修訂後的《安排》原產地標準納入《協議》內,並對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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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實施經修訂的《安排》原產地標準 兩次的磋商中經修訂的《安排》原產地標準將分別不遲於2026年7月1日和2027年1月1日實施。 |
4.香港生產商如有意按上文第3段的程序,要求修訂《安排》原產地標準,請填妥申請表格TID 144,向本署提交有關貨物及生產情況的資料。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所需文件可以電子方式(透過本署的電子表格遞交服務網頁)、電郵(電郵地址: cepaco@tid.gov.hk)、傳真(傳真號碼:2787 6048)、或郵寄(地址: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4樓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提交。
5.本署會對生產商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或會向香港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該等資料。此等情況包括:本署認為披露該等資料,有助進行核查、認定或磋商程序;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披露該等資料;或獲有關生產商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
6.生產商填寫申請表格時,應確保提供正確及完整的資料。所填報資料如有變更,生產商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署。此外,根據內地與香港商定的原產地標準磋商的安排,本署會對生產商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和認定。故此,本署就個別生產商提交的資料進行核查及認定時,可能需要有關生產商提供進一步資料;本署亦可能要求香港海關進入有關生產商的辦公室及廠房進行視察及核查有關申請所提供的資料。生產商有責任提供所需的協助。
7.本署存有其個人資料的申請人/資料當事人,可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本署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他們可前往位於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3樓1324室的綜合顧客服務中心內的詢問處索取,或從本署網頁下載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查閲資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填妥後交回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以提出查閲要求。本署會就提供的個人資料影印本收取費用。此外,倘若申請人/資料當事人在查閱資料後認為提供予本署的資料不正確,可以書面提出更改其個人資料的要求。
8.如對此通告的內容有任何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 電話號碼: | 3403 6432 |
| 電郵地址: | cepaco@tid.gov.hk |
| 傳真號碼: | 2787 6048 |
| 郵寄地址: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4樓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黃雅怡代行)
2025年11月17日
1不包括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
2有關原產貨物的定義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署於2018年12月14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4/2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