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国香港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下,出口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往东盟成员国注一可受惠于优惠关税待遇。如要申请优惠关税待遇,必须附有工业贸易署(工贸署)或任何一家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注二所签发的有效香港产地来源证-东盟(产地来源证(东盟))(适用于香港原产货物)或任何一家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所签发的有效流动证明(适用于经香港转口的合资格货物)。
根据《自贸协定》,符合《自贸协定》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内适用的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及相关规定的香港原产出口货物,可享由东盟成员国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该协定亦设有机制,让原产自东盟成员国并经香港转口往另一东盟成员国的货物亦可通过申请流动证明享有《自贸协定》下进口东盟成员国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
有关《自贸协定》下出口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往东盟成员国的产地来源规则、文件规定、保存纪录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详情,请参阅:
以下的简单图示可协助商号决定产品应适用哪一种产地来源规则:
所有产地来源证(东盟)的申请必须经由电子服务递交。
商号于递交申请前请阅读以下与产地来源证(东盟)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