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自贸协定》的关税优惠出口货物,须注意哪些事项?
商号利用《自贸协定》的关税优惠出口货物,请注意以下流程图所列的主要事项:
2.我的产品在目的地市场属于什麽税号(协调制度编号)?
香港商号应谘询东盟成员国的进口商或海关当局,以确定产品所属的协调制度编号。该协调制度编号可用于查找产品可获得的关税优惠及适用的产地来源规则。
此外,商号亦可向政府统计处查询产品的香港协调制度编号以作参考。就每一项产品而言,其香港协调制度编号首六位数字一般等同东盟成员国所使用的税号的首六位数字。
虽然东盟成员国所使用的税号与香港协调制度编号首六位数字是通用的,个别东盟成员国为了符合本身的需要,可能采用略为不同的协调制度分类法。为了加快清关进度,商号务必向目的地市场的进口商或海关当局确认适用的协调制度编号。
3.出口我的产品往目的地市场的优惠关税税率是多少?
商号可循以下途径,以产品的协调制度编号查阅优惠关税税率:
一般而言,与该年份相应的优惠关税税率列于「AHKFTA Tariff Rate(%)」栏目下。如该税号以「EL」,「MFN」,「N.O」或「U」等作出标示,则表示该产品在《自贸协定》下没有关税优惠。以下的模拟减税表可作说明:
HS Code | Description of Goods | Base Rate(%) | AHKFTA Category | AHKFTA Tariff Rate(%) | |||||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 2028 | ||||
协调制度编号A | 产品A | 10 | NT2 | 9 | 8 | 7 | 6 | ... | 0 |
协调制度编号B | 产品B | 10 | EL | EL | EL | EL | EL | ... | EL |
商号亦可通过填交网上的「关税查询表格」向工业贸易署查询非优惠关税税率或优惠关税税率:
4.根据《自贸协定》出口我的产品,须符合哪些产地来源规则?
一般而言,产品如符合以下的产地来源规则,可视为《自贸协定》下的原产产品:
以下的简单图示可协助商号决定产品应适用哪一种产地来源规则:
在《自贸协定》下,区域价值成分可按以下两项公式计算:
就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并可获优惠关税待遇,除了取决于WO、PE、PSR及RVC等条件外,商号亦须一并考虑《自贸协定》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中的其他要求(如产地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直接运输、微小含量豁免等)。
例如,按「微小加工及处理」的规定,如产品只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项载于该条列出的微小加工及处理工序,即使符合RVC等产地来源规则亦不会获赋予原产资格。有关「微小加工及处理」及其他与产地来源相关的详细规则,请参阅《自贸协定》第3章及产地来源通告第4/2019号。
5.根据《自贸协定》出口我的产品,应如何申请产地来源证?
根据《自贸协定》出口的产品,香港出口商、制造商及分判商(如适用)须向工业贸易署(工贸署)或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东盟)(产地来源证(东盟))。商号可通过政府委任的产地来源证电子服务供应商递交产地来源证(东盟)的申请。此外,制造商及分判商(如适用)必须先在工业贸易署办妥工厂登记,才可为出口的产品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
每一份产地来源证(东盟)只能用作出口同一批次按《自贸协定》进口到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在一般情况下,商号必须在货物出口前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而离港日期应为递交申请当日起计最少两个完整工作天后。
以下是一些有用连结供参考:
工厂登记
产地来源证(东盟)及相关产地来源证通告
商号递交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须知
产地来源证电子服务
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
香港总商会
香港工业总会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香港印度商会(只有英文)
香港中华总商会
6.根据《自贸协定》出口我的产品往东盟成员国,可否豁免产地来源证?
根据《自贸协定》,如香港原产货物的离岸价值不超过200美元,可获豁免递交产地来源证(东盟)。
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