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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FRCP 1000/2/6
执事先生:
工业贸易署(本署)于2019年5月9日发出产地来源证通告第4/2019号,通知业界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国香港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注1)下,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香港原产货物须符合的产地来源规则及相关要求。香港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香港和缅甸、新加坡和泰国三个东盟成员国的部分将于2019年6月11日生效,出口香港原产货物往缅甸、新加坡和泰国可享有《自贸协定》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待其他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完成必要程序后,在《自贸协定》下相关优惠关税待遇的生效日期将另行公布。
2.在《自贸协定》下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须符合多项要求,其中包括相关货物的进口商必须向进口一方(注2)海关当局递交有效的香港产地来源证–东盟(产地来源证(东盟))。本通告列明为合资格香港原产货物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的程序及签发条件。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注3)将于2019年6月11日起接受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至于就源自东盟成员国并经香港运往另一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申请流动证明之详情,请参阅产地来源证通告第6/2019号。
3.本署会适时更新并于网页公布相关名单。除本通告外,商号应同时参阅《自贸协定》的相关条文和其附件、本署发出的其他相关通告,以及不时于本署网页发布的最新资料。《自贸协定》文本全文及其他细节,已载于本署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html>。商号于拟备申请时,亦应参阅「商号递交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须知」<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_registration_certificate_origin/resource_centre/files/note_ASEAN_c.pdf>。产地来源证(东盟)式样载于附录(只有英文)。
4.东盟成员国的关税削减承诺涵盖不同类型商品,包括珠宝、服装及衣服配件、钟表和玩具等。各东盟成员国的关税削减承诺详情载于本署网页(只有英文)<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agreement.html>。商号在考虑申领产地来源证(东盟)时,请确定货物是否属进口一方的关税削减承诺范围之内。
5.产地来源证(东盟)签发予符合《自贸协定》的产地来源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香港原产货物。
6.产地来源证(东盟)由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签发。
7.为确保有关工厂有能力生产符合《自贸协定》的产地来源规则的货物,制造商及分判商必须先在本署申领工厂登记,才可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有关工厂登记条件及程序,请参阅本署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_registration_certificate_origin/factory_registration.html>。
8.如制造商及分判商的有效工厂登记已包括其他产地来源证类别,亦须更新其工厂登记记录,以将产地来源证(东盟)包括在内。相关人士可填妥「申请修订工厂登记资料」表格更新其记录,表格可于本署网页下载<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或向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工厂登记持有者必须依法遵守所有登记条件,并须确保有关登记资料(例如地址、拥有权、产品、生产线、机器等)正确无误。如工厂登记持有者未有更新登记资料,或其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书内所列货物未有在本署登记,其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会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
9.如拟申领产地来源证(东盟)的货物须符合《自贸协定》下有关区域价值成分的产地来源规则,有关制造商必须递交「成本计算表」,详列每类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以支持其工厂登记的申请或修订。如货物的生产涉及本地分判商,有关分判商亦须在制造商递交的「成本计算表」内申报其生产部分的区域价值成分。表格可于本署网页下载<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或向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有关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详情,请参阅《自贸协定》第3章第6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成本计算表」由递交日期起生效,直至制造商的工厂登记届满日期为止(如获批)。制造商办理工厂登记续期时,或如「成本计算表」内的成本计算有重大改变(例如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下降至低于该货物在《自贸协定》下的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定),商号必须递交新的「成本计算表」,以供本署批核。
10.本署在收到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文件后,一般会在14个完整工作天内完成处理新的工厂登记申请或修订工厂登记内有关产品/来源证类别的要求。有意为货物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的商号,在拟定生产货物及付运时间表时,应留意这点。
11.所有产地来源证(东盟)的申请(包括首次递交、重新递交、修订和取消要求)必须经电子贸易文件递交服务递交。商号可向政府委任的产地来源证电子服务供应商(注4)登记,以使用电子贸易文件递交服务。未能使用电子服务的商号,可透过服务供应商在指定服务站提供的纸张转换电子服务递交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
12.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书内提供的所有所需资料必须正确无误。此外,申请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13.产地来源证(东盟)与香港产地来源证所需的申请资料大致相同,惟申请者须注意以下特别适用于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的要求-
14.如发证机构及/或香港海关提出要求,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涉及的制造商、分判商(如适用)及出口商须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以证明申请内所述的货物符合《自贸协定》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的原产资格。上述包括货物在香港及各方所进行的工序的有关资料,以及有关商号(包括分判商)的名称及地址等。
15.除被抽选作发证前检查的申请外(见下文第19段),递交予本署的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的目标审理期为1.5个完整工作天(不包括接获申请当天)。
16.当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获批准后,发证机构会通过服务供应商向申请者发出电子批准信息。出口商可列印领证收条并盖上其公司印章后,到发证机构领取证书。
17.产地来源证(东盟)于发证当日起计一年内有效,并应在该段期间内递交予进口一方海关当局。
18.在《自贸协定》下,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的制造商及/或出口商须在产地来源证(东盟)发出日期起计不少于三年内,保存支持其申请的记录。
19.为维持产地来源证制度的完善稳健,本署会联同香港海关进行付运检查,以核实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书内填报资料的真确性。申请产地来源证的商号须留意,申请如被抽选作发证前检查,所需审批时间一般会较长。商号在拟定其付运时间表时,应注意这点。香港海关亦会就工厂登记申请作工厂审批视察及在登记后作定期巡查。
20.进口一方可要求香港海关对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进行随机追溯检查,或在对文件的真确性或有关货物或其若干部分的真实产地来源资料的准确性有合理怀疑时,要求香港海关进行追溯检查。进口一方亦可根据《自贸协定》第3章附件3–1规则第17及18条订明的程序,要求到出口商或制造商的处所进行核实审查。
21.如货物正接受追溯检查或核实审查,进口一方可在检查/审查全期或期间任何时段,暂停对有关货物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若有关货物不涉及进口禁令或管制及欺诈之嫌,进口一方的主管当局可按照其内部法例和规例,于完成任何所需的行政措施后把相关货物发还予进口商。如进口一方确定有关货物符合香港产地来源资格,将会恢复给予该货物任何早前暂停的优惠关税待遇。如未能核实有关货物的产地来源,进口一方可拒绝给予该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22.商号如需修订已签发的产地来源证(东盟),可提出修订要求。发证机构只会在产地来源证(东盟)尚未被用以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情况下,考虑修订要求。修订要求须在产地来源证(东盟)签发日期起计30日内提出,而申请商号须将有关产地来源证(东盟)的所有正副本交还给发证机构。发证机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修订要求。
23.如果产地来源证(东盟)没有被用以申请《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商号可要求取消该产地来源证(东盟),并将该证的所有正副本交还给发证机构注销。
24.如产地来源证(东盟)被盗、遗失或毁坏,商号可透过以下方式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的认证副本:
25.商号必须递交足够的书面证据,以支持其递交予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的产地来源证(东盟)认证副本的申请。向本署递交的申请表格可于本署网址下载<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或向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产地来源证(东盟)的认证副本会在产地来源证(东盟)正本签发日期起计一年内发出,并在产地来源证(东盟)正本的有效期内有效。发证机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申请,并保留全权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商号请留意,如产地来源证(东盟)正本已被用作申请《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该产地来源证(东盟)的认证副本将告无效;反之亦然。
26.在《自贸协定》生效后,香港与东盟将继续就《自贸协定》第3章附件3–3所列产品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进行谈判。在推行产地来源证(东盟)签发服务后,本署亦可能会检讨有关申请程序及签发条件。本署会不时透过通告或于本署网页公布任何修订。
27.如产地来源证(东盟)所列的出口货物遇到清关问题,商号可向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寻求协助[联络方法见下文第31 段]。然而,本署不会因进口一方海关当局拒绝接受《自贸协定》下有关优惠关税待遇的申请而承担任何责任。
28.产地来源证(东盟)发证机构会对商号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然而,本署在若干情况下,或会将该等资料向香港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况包括:披露该等资料有助考虑或核查有关产地来源证(东盟);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披露该等资料;或获有关商号明确同意披露该等资料。
29.商号有责任完整及真确地填写产地来源证(东盟)申请,以及提供产地来源证(东盟)签发条件所需的证明文件。如未能提供准确及完整的资料,可能影响考虑及处理申请的进度,亦可能引致申请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
30.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透过检查及巡察,以确保商号严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的规定。违反产地来源证(东盟)条件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可能会被刑事检控。触犯以上法例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不论有关商号是否遭受检控,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均可采取行政制裁。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拒绝发出产地来源证,包括产地来源证(东盟);暂停使用所有来源证服务;暂停/取消有关商号/注册业务/个人的工厂登记。
31.如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电话:2398 5545 传真:2787 6048 电邮:co_enquiry@tid.gov.hk |
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 | |
-香港总商会 | 电话:2395 5515 |
-香港工业总会 | 电话:2396 3318 |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 电话:2542 8613 |
-香港印度商会 | 电话:2525 0138 |
-香港中华总商会 | 电话:2526 0623 |
电子服务供应商 | |
-标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电话:2111 1288 |
-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 电话:2917 8888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冯敬熹代行)
随附录
2019年5月9日
注1:东盟的成员国为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注2:「一方/各方」一词,指香港及/或《自贸协定》已生效的东盟成员国。如本通告第1段所述,香港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香港和缅甸、新加坡和泰国三个东盟成员国的部分将于2019年6月11日生效。
注3: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包括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印度商会及香港中华总商会。
注4:目前的产地来源证电子服业供应商为标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有关服务供应商的联络方法载于第3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