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为出口货物申请产地来源证,或参加外地加工措施及本地分判措施前,须先办理工厂登记注,以证明拥有足够能力生产有关货品。
工厂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已登记工厂需要每年向工业贸易署(工贸署)续办登记,并需缴付登记费。有效期内仍未续办登记的工厂,其工厂登记将会失效,工厂登记号码亦会被取消。香港海关亦会进行工厂完成登记前的工厂视察及定期视察,以确保相关登记资料准确。
工贸署执行的工厂登记制度以签发产地来源证为目的。制造商应确保其运作及货品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法定要求或其他政府部门执行的规定,例如涉及制造食品或药剂制品、消防安全或环保许可证/牌照等范畴。
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下订立的附属法例:《出口(产地来源证)规例》授权工业贸易署署长可保存一份登记册,并可在发出产地来源证之前规定来源证的申请人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