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加工措施让已在本署登记的制造商可将制造货物的次要或轻微后整工序分判到香港以外地方进行,而不影响该等货物获取香港产地来源的资格。
如欲参加外地加工措施,制造商必须持有有效的工厂登记,并事先在本署进行外地加工措施登记。使用这项措施出口往外地加工的货物,必须已在香港进行主要制造工序,而该等工序足以赋予该制成品香港原产地资格。一经批准,外地加工措施登记立即生效,直至有关制造商的工厂登记失效或取消为止。外地加工措施为免费服务。
若因未可预知的情况,外地加工措施货品出入口合并表格的任何资料在有关货品出口或再入口后有需要修改,制造商必须向工业贸易署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人必须填妥申请修改外地加工措施货品出入口合并表格 (TID 123)。填妥后连同需要修改之合并表格及证明文件(例如出口及进口载货清单、认可相片、购货单、装箱单),交回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工厂登记组(电话:2398 5531)。
如发生以下情况:
制造商必须提供以下文件给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工厂登记组(电话:2398 5531),以便提供协助:
制造商若对某项制造工序可否在外地加工措施下分判到香港以外地方进行存有疑问,可向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工厂登记组查询(电话:2398 5531)。
查询人须带备以下文件/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