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加工措施所需文件及出入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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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出口/再进口所需文件流程图
(B)出口货品程序及所须文件
商号输出货品作外地加工时,须向香港海关边界管制站
注一
提交下列文件:
填妥的外地加工措施货品出入口合并表格(TRA表格第577款)(下称「合并表格」)一式四份(样本见
附件I
)(填写合并表格的指引,请参阅「
如何填写外地加工措施货品出入口合并表格指引
」);
两套
完全相同
的照片,贴在
附件II
之相片加签纸上,并在背页清楚注明合并表格的审核编号。照片须显示货品在外地加工前和加工后的前、后幅影像;
外地加工措施登记咭
注二
,其上所载资料须与合并表格所列登记工厂的资料相符;
所输出货品的装箱单(样本见
附件III
);以及
法例规定的其他文件(例如载货清单)。
香港海关人员(下称「海关人员」)会查核上文第1段所述全部文件,并会挑选货品查验。如无复杂情况,海关人员会在合并表格全部四页
认证和打孔
。查验货品的结果,亦会在正本及第一副本上注明。香港海关会保留正本,并即时将第一、第二及第三副本交还持表人。
除了合并表格之外,海关人员亦会在随附的照片盖印。香港海关会即时将一套照片连同装箱单及外地加工措施登记咭交还持表人,而保留另一套照片存档。货品在外地加工后再进口香港,须提交经
打孔
的合并表格第二及第三副本,以及具备香港海关盖印的照片。
商号请注意,输往外地加工的货品必须具备上文第1段所述的全部文件。如未能提交所须文件,或出现不相符之处,海关人员会拒绝认证合并表格,或对有关人士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
(C)照片的规定
四幅独立照片应紧贴在相片加签纸上。照片应显示货品在外地加工前和加工后的前、后幅影像。为了方便制造商就同一款成衣
注三
接到多份订单时进行外地加工,经边界管制站的海关人员盖印的同一套照片,可以多次使用以输出货品。不过,每次使用时,均须在相片加签纸的背页,清楚注明有关合并表格的审核编号。因此,如有关成衣第一次输出以进行外地加工时,商号已递交一套完全相同的照片供香港海关保存,则下次出口时毋须再提交多一套照片给海关保存。有关详情请参阅
「如何准备外地加工措施的照片指引」
(D)装箱单的规定
货品在边界管制站接受海关人员查验时,商号须同时递交一张装箱单。装箱单须清楚显示货品包/箱数,以及每包/箱内所载货品的正确数量。
(E)正本的有效期
除非已事先获得工业贸易署署长批准延长合并表格的有效期限,每份合并表格正本所列的货品在外地加工后,必须在出口日期起计两个月内再进口本港。制造商如有实际困难,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品进口香港,可向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工厂登记组求助。
(F)入口货品程序
外地加工货品再进口时,制造商必须在边界管制站向海关人员提交下列文件:
经打孔的
合并表格第二及/或第三副本;
货品出口时经海关人员盖印的同一套照片,所注明审核编号须与有关合并表格相同;
相应而所载资料相符的外地加工措施登记咭
注二
;
所入口货品的装箱单;以及
法例规定的其他文件(例如载货清单)。
与出口情况一样,海关人员会查核上文第8段所述全部文件,并会挑选货品查验。如无复杂情况,海关人员会在合并表格的第二及/或第三副本认证。查验文件/货品的结果,亦会在第二及/或第三副本上注明。
海关人员认证文件后,会将合并表格的第二及第三副本的下半部分,连同该套照片、装箱单及外地加工措施登记咭交还持表人。海关人员并会撕下经认证的第二及/或第三副本上半部分,以便交回本署。
制造商请注意,第二副本应用以将第一批货品再进口本港,第三副本则应用以将第二批货品再进口本港。如商号一次过将全数货品再进口本港,则应在入口时把第二及第三副本一并呈交香港海关检查。
制造商入口货品前,必须填妥和签署第二/第三副本,并确保全部所需资料(包括付运日期、船只/航班/车牌号码、落货港口及入口数量)均填写妥当,而有关资料必须与其他入口文件(例如载货清单等)上所载资料一致。货品第一次入口的资料,必须填写在第二及第三副本,而第二次入口(如有)的资料,则必须填写在第三副本。凭第二及第三副本入口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凭正本出口货品的数量。商号如没有在第三副本提供第一次入口的数量,申请书会视为不完整,海关人员可拒绝接纳此副本,有关货品便不可凭此副本入口。
(G)货品分两批以上再入口
每套合并表格可供货品分两次再进口之用。如制造商预料进行外地加工的货品出口后,可能会分两批以上再进口,则请于出口时预备额外合并表格,以便有足够数目的第二及/或第三副本,供货品日后再进口之用。
如基于意料之外的情况,制造商须把同一合并表格内所载货品分两批以上运回香港,则可向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工厂登记组求助。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本署可能会批准制造商以另一套由本署批注的合并表格,输入货品余额。
(H)查询
如有查询,请与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工厂登记组(电话:2398 5531)联络。
注一
注1 table
(a)空运
香港国际机场 空运货物课
(b)海运
新界屯门龙门路201号
内河码头海关验货场
(c)陆运
文锦渡管制站
沙头角管制站
落马洲管制站
深圳湾管制站
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
香园围管制站
注二
如商号获发PDF格式的电子外地加工措施登记咭,该电子登记咭的列印本亦可接受。
注三
同款成衣指裁剪、设计、形状和功用完全相同的成衣。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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