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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FRCP 1000/2/6
执事先生:
本通告列明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国香港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注1)下,于香港签发产地来源转口证(流动证明)的申请条件及相关资料。香港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香港和缅甸、新加坡和泰国三个东盟成员国的部分将于2019年6月11日生效,出口香港原产货物往缅甸、新加坡和泰国可享有《自贸协定》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待其他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完成必要程序后,在《自贸协定》下相关优惠关税待遇的生效日期将另行公布。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将于2019年6月11日起接受流动证明。[发证机构的详情见下文第6段]
2.产地来源证通告第4/2019号通知业界在《自贸协定》下申请关税优惠待遇的货物须符合的产地来源规则及其他要求。上述产地来源证通告提及,香港会就根据《自贸协定》合资格申请东盟成员国关税优惠的货物,签发两类产地来源证,分别为适用于香港原产货物的香港产地来源证–东盟(产地来源证(东盟)),以及适用于经香港转口的合资格货物的流动证明。有关产地来源证(东盟)的详情,请参阅产地来源证通告第5/2019号。
3.《自贸协定》文本全文及其他细节,已载于本署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html>。除本通告外,商号应同时参阅《自贸协定》的相关条文和其附件、本署发出的其他相关通告,以及不时于本署网页发布的最新消息。流动证明式样载于附录(只有英文)。
4.一般情况下,根据《自贸协定》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第9条,协定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只会给予直接由出口一方(注2)运往进口一方的货物。然而,《自贸协定》设有机制,让香港转口商可就原产自东盟成员国一方并经香港转口往另一东盟成员国一方的货物,在香港申请流动证明,让该货物保留上述首个东盟成员国一方的原产资格。换言之,流动证明所列明的转口货物,若符合《自贸协定》的相关要求,则仍可享有东盟成员国进口一方提供的相应关税优惠。
5.有关个别东盟成员国的关税削减承诺详情,请参阅本署网页(只有英文)<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hkasean/agreement.html>。
6.流动证明将由五间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签发,即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印度商会及香港中华总商会。有关申请流动证明的详细手续,请向各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查询。
7.在一般情况下,商号必须在货物于香港出口前申请流动证明,而离港日期须为递交申请当日起计最少两个完整工作天后。
8.拟使用流动证明转口至最终进口一方的货物,不能在香港作进一步加工,但重新包装或物流活动(例如:卸下、重新装载、贮存或为使货物保存在良好状态或为运送货物至最终进口一方所需的其他操作)则除外。
9.递交流动证明申请时,有关货物的香港转口商必须把填妥的流动证明申请表,连同下列证明文件,送交其中一间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
流动证明申请表格可向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索取。如发证机构及/或香港海关提出要求,为货物申请流动证明的转口商必须提供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10.一般而言,每一份产地来源证(东盟)只能用于一份流动证明申请。根据《自贸协定》第3章附件3-1的规定,流动证明须包含相关产地来源证(东盟)的有关资料。流动证明的资料要求如下,相关资料会列印于流动证明上:
11.香港转口商须在流动证明上作出以下声明。从发证机构领取已签发的流动证明后,转口商签署人必须在流动证明上签署声明(栏11),才把流动证明交予最终进口商以申领关税优惠。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____________________ (Country/Party of origin)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as provided in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of the ASEAN - 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_______________ (Importing Country/Party).
[以下签署人谨此声明,上述资料及陈述正确无误;所有货物皆在_________________(原产国家/一方)生产,并符合《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国香港的自由贸易协定》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就货物出口往_______________(进口国家/一方)所订明的产地来源规则。]
12.流动证明的有效期至相关的产地来源证(东盟)期满为止。
13.在《自贸协定》下,申请产地来源证(东盟)的制造商及/或出口商须在产地来源证(东盟)发出日期起计不少于三年内,保存支持其申请的记录。此要求亦适用于申请签发流动证明的转口商。
14.一如其他产地来源证类别,香港海关可进行付运检查,以核实流动证明申请书内填报资料的真确性。申请流动证明的商号须留意,申请如被抽选作发证前检查,所需审批时间一般会较长。商号在拟定其付运时间表时,应注意这点。
15.如流动证明上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怀疑规避的情况,最终进口一方可要求商号递交相关产地来源证(东盟)予相关的主管当局。最终进口一方亦可要求香港海关对流动证明申请进行随机追溯检查,或在对文件的真确性或有关货物或其若干部分的真实产地来源资料的准确性有合理怀疑时,要求香港海关进行追溯检查。进口一方亦可根据《自贸协定》第3章附件3-1规则第17条及18条订明的程序,要求到转口商的处所进行核实造访。
16.如流动证明被盗、遗失或毁坏,有关商号可透过以下方式申请流动证明的认证副本:
17.流动证明认证副本的申请必须具足够的书面证据支持。流动证明的认证副本会在相关产地来源证(东盟)正本签发日期起计一年内发出,并在相关产地来源证(东盟)正本的有效期内有效。发证机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申请,并保留全权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商号请留意,如流动证明正本已被用作申请《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该流动证明的认证副本将告无效;反之亦然。
18.如流动证明所列货物遇到清关问题,商号可向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或本署寻求协助[联络资料见下文第22段]。然而,本署不会因最终进口一方海关当局拒绝接受《自贸协定》下有关优惠关税待遇的申请而承担任何责任。
19.流动证明发证机构会对商号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然而,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在若干情况下,或会将该等资料向香港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况包括:披露该等资料有助考虑或核查有关流动证明;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披露该等资料;或获有关商号明确同意披露该等资料。
20.商号有责任完整及真确地填写流动证明申请,以及提供流动证明签发条件所需的证明文件。如未能提供准确及完整的资料,可能影响考虑及处理申请的进度,亦可能引致申请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
21.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透过检查及巡察,以确保商号严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的规定。违反流动证明条件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可能会被刑事检控。触犯以上法例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不论有关商号是否遭受检控,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可采取行政制裁。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发出产地来源证。
22.如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电话:2398 5545 传真:2787 6048 电邮:co_enquiry@tid.gov.hk |
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 | |
-香港总商会 | 电话:2395 5515 |
-香港工业总会 | 电话:2396 3318 |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 电话:2542 8613 |
-香港印度商会 | 电话:2525 0138 |
-香港中华总商会 | 电话:2526 0623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冯敬熹代行)
2019年5月9日
随附录
注1:东盟的成员国为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注2:「一方/各方」一词,指香港及/或《自贸协定》已生效的东盟成员国。如本通告第1段所述,香港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香港和缅甸、新加坡和泰国三个东盟成员国的部分将于2019年6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