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貿易署就美國貿易限制措施及美國與內地貿易磨擦所設的一站式服務平台:
電話:2398 5405;電郵:acr_reg@tid.gov.hk
[商號請注意由香港出口至美國以外經濟體的貨物不受美國有關規定的影響,該貨物如符合有關條件,應適當地標記爲「香港製造」。]
因應美國總統於2020年7月14日簽署了一份題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衞局(美國海關)於2020年8月11日宣布由香港製造的貨品進口至美國將不能以「香港」作為產地來源標記,並須以「中國」作為標記。除獲豁免標記的貨品外,香港製造的貨品在2020年9月25日後(延至2020年11月9日後)進入美國、或從倉庫取出,並於美國用作消費用途,須根據規定標記相關貨品的來源地為「中國」。美國海關發布了一系列常見問題及解答,就香港貨品在標記的規定下作出指引及解說。
香港特區政府(特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對香港貨品產地來源標記的規定並正式:
有關詳情,請參閱特區政府新聞公報及特區政府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通訊。
| 編號 | 日期 | 標題 | 
|---|---|---|
| 649/2020 | 24.08.2020 | 對香港貨品的標記規定的過渡期限由2020年9月25日延長至2020年11月9日 | 
| 626/2020 | 13.08.2020 (16.10.2020更新)  |  
     有關對香港貨品標記的指引 | 
| 623/2020 | 11.08.2020 | 有關香港製造的貨品的原產地標記規定 | 
| 編號 | 日期 | 標題 | 
|---|---|---|
| 6/2020 | 06.11.2020 | 香港產地來源證適用於輸往美國的貨品的特別聲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