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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EIC 111/2/11
  EIC 111/3
  CR EIC 111/1/25
執事先生:
繼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衞局(美國海關)於2020年8月11日發出聯邦登記册宣布美國對香港貨品原產地標記的新規定後,美國海關於2020年8月12日發布了一系列常見問題及解答,就香港貨品在標記的新規定下提供指引,而該常見問題及解答於2020年10月6日作進一步更新。當中澄清了有關標記的新規定不會影響美國用以評估普通關稅或臨時關稅或附加關稅時所釐定的原產地,產地為香港的貨品應繼續在入口申報表格以ISO 國家代碼"HK"作爲原產地。此外,香港貨品原產地標記的新規定不適用於任何不會到達最終購買者的容器。
2.2020年7月14日,美國總統簽署了一份題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當中美國總統暫緩實施經修訂的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第201(a)條於若干法規,包括標記法規(即經修訂的《1930年關稅法》第304條)。
3.2020年8月11日,美國海關發出聯邦登記冊公告,表示因應美國總統於2020年7月14日簽署了一份題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美國海關宣布由香港製造的貨品進口至美國將不能以「香港」作為產地來源標記,並須以「中國」作為標記。除獲豁免標記的貨品外,香港製造的貨品在過渡期屆滿後(即2020年9月25日後)進入美國、或從倉庫取出,並於美國用作消費用途,須根據新規定標記有關貨品的來源地為「中國」。及後,過渡期限延長至2020年11月9日。
4.2020年8月12日,美國海關發布了一系列常見問題及解答,就香港貨品在標記的新規定下提供指引,而該常見問題及解答於2020年10月6日作進一步更新。其中,常見問題及解答釐清以下事項:
5.有關詳情,請參閱相關通告:
另請參閱2020年8月11日本署發布的商業資料通告第623/2020號以了解背景資料。
6.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美國對香港貨品產地來源標記的新規定的立場載於2020年8月11日發布的新聞稿: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8/11/P2020081100692.htm?fontSize=1
7.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405向何錦螢女士查詢。
工業貿易署署長
(譚可宜代行)
2020年8月13日
(於2020年10月16日更新)
註: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