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產地來源證用以證明有關產品的來源地為香港;產地來源加工證則證明有關產品曾在本港進行若干製造工序,然而該等工序並不足以賦予有關貨品香港產地來源資格。
出口貨物若確實為香港製造的產品,為證明有關貨物原產於香港,商號宜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雖然海外市場不一定要求每一批進口貨物均須附有香港產地來源證,但若進口方有關當局有此要求,商號宜能適時提供香港產地來源證,以證明貨物的產地來源。
香港的非優惠產地來源規則是按照國際認可慣例及標準而訂定的。這些規則亦按照香港的科技和工業發展而不時更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港澳CEPA)下,現行的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亦將會用於確立出口至澳門的香港貨品的產地來源。
完全由香港本地出產的貨品,必須是香港的天然產物,即完全在香港種植或開採,或在香港使用本地原料生產。至於涉及多個地方原料及/或加工處理的製成品,則必須在本港進行製造工序生產,而有關製造工序能永久及實質地改變了所用基本生產物料的形狀、性質、結構或效用。
簡單的稀釋、包裝、裝瓶、弄乾、簡單裝配、分類或裝飾等工序,並不被視為真正的製造工序。有關指定產品的產地來源標準及相關的主要製造工序,詳載於產地來源證通告第1/2022號的附錄I。對於類似但未被包括在該附錄的產品,本署或會參考附錄內的相關產品,以決定其產地來源標準及主要製造工序。
商號倘欲查詢香港產地來源規則,可與本署的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聯絡,詳情參閱查詢產地來源規則指引 。
所有香港產地來源證及產地來源加工證的申請必須經由電子服務遞交。
商號於遞交申請前請閱讀以下與香港產地來源證及產地來源加工證相關的資料:
已簽發的香港產地來源證及產地來源加工證並沒有預設的有效期限。如要修訂產地來源證的內容,則須在有關產地來源證簽發日期起的三十日內提出有關要求。
由2022年4月1日起,本署及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會按出口商的要求簽發電子檔案格式的香港產地來源證及產地來源加工證,並推出上述證書的網上核實服務(https://www.verifyco.tid.gov.hk/)。詳情可參閱產地來源證通告第2/2022號 。
簽發證書及網上核實程序簡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