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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编 号 : FRCP 1000/2/6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2021 号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2021 号

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1/2021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1/2021 号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1/2021 号

第 三 组 (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 第 1/2021 号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1/2021 号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出 口 香 港 货 物 往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 《 自 贸 协 定 》 全 面 生 效

I.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告 知 业 界 在 香 港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注 1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下 涉 及 柬 埔 寨 的 部 分 的 生 效 日 期 。 随 着 涉 及 柬 埔 寨 的 部 分 生 效 , 《 自 贸 协 定 》 亦 将 全 面 生 效 。 本 通 告 现 取 代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7/2019 号 、 第 11/2019 号 、 第 1/2020 号 、 第 2/2020 号 和 第 5/2020 号 。

II. 详 情

2.如 工 业 贸 易 署 ( 本 署 ) 于 较 早 前 发 出 的 通 告 中 所 述 , 自 2019 年 6 月 起 , 《 自 贸 协 定 》 已 对 香 港 和 九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 即 文 莱 、 印 尼 、 老 挝 、 马 来 西 亚 、 缅 甸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 注 2 陆 续 生 效 。

3.其 后 , 柬 埔 寨 亦 已 完 成 必 要 程 序 , 故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相 关 部 分 将 于 2021 年 2 月 12 日 生 效 。 出 口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往 所 有 东 盟 成 员 国 均 可 受 惠 于 《 自 贸 协 定 》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4.香 港 商 号 如 欲 为 出 口 往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取 得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须 符 合 有 关 的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和 相 关 规 定 , 并 向 本 署 或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注 3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详 情 请 参 阅 以 下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内 有 关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出 口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往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文 件 规 定 、 保 存 记 录 要 求 及 相 关 事 宜 , 以 及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及 流 动 证 明 的 申 请 手 续 及 条 件 :

编 号 日 期 标 题
4/2019 2019 年 5 月 9 日 出 口 香 港 货 物 往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5/2019 2019 年 5 月 9 日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6/2019 2019 年 5 月 9 日 流 动 证 明

本 署 亦 拟 备 了 便 览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quick_reference_guide.html> 列 载 《 自 贸 协 定 》 下 出 口 货 物 往 东 盟 成 员 国 须 注 意 的 事 项 。

III. 查 询

5.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电 话 : 2398 5545
传 真 : 2787 6048
电 邮 : co_enquiry@tid.gov.hk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冯 敬 熹 代 行 )

2021 年 1 月 8 日

注 1 : 东 盟 的 成 员 国 为 文 莱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挝 、 马 来 西 亚 、 缅 甸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
注 2 : 《 自 贸 协 定 》 涉 及 东 盟 各 成 员 国 的 生 效 日 期 如 下 :

生 效 日 期 东 盟 成 员 国
2019 年 6 月 11 日 老 挝 、 缅 甸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2019 年 10 月 13 日 马 来 西 亚
2020 年 5 月 12 日 菲 律 宾
2020 年 7 月 4 日 印 尼
2020 年 10 月 20 日 文 莱
2021 年 2 月 12 日 柬 埔 寨
注 3 :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及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