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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编 号 : FRCP 1000/2/6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2019 号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2/2019 号
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4/2019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4/2019 号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5/2019 号
第 三 组 (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 第 4/2019 号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5/2019 号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出 口 香 港 货 物 往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I. 引 言
香 港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 注 1 ) 签 订 了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三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部 分 将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出 口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往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可 享 有 《 自 贸 协 定 》 提 供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待 其 他 东 盟 成 员 国 完 成 必 要 程 序 后 ,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相 关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生 效 日 期 将 另 行 公 布 。
2.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 符 合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内 适 用 的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香 港 原 产 出 口 货 物 , 可 享 由 东 盟 成 员 国 提 供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该 协 定 亦 设 有 机 制 , 让 原 产 自 东 盟 成 员 国 并 经 香 港 转 口 往 另 一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货 物 亦 可 享 有 《 自 贸 协 定 》 下 进 口 东 盟 成 员 国 提 供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3.本 通 告 旨 在 简 介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 出 口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往 东 盟 成 员 国 须 符 合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文 件 规 定 、 保 存 记 录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 有 关 适 用 于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及 适 用 于 上 述 合 资 格 转 口 货 物 的 「 流 动 证 明 」 的 申 请 手 续 及 条 件 , 请 参 阅 本 署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5/2019 号 及 第 6/2019 号 。
4.《 自 贸 协 定 》 文 本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细 节 , 已 载 于 本 署 网 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号 应 同 时 参 阅 《 自 贸 协 定 》 的 相 关 条 文 和 其 附 件 、 本 署 发 出 的 其 他 相 关 通 告 , 以 及 不 时 于 本 署 网 页 发 布 的 最 新 消 息 。
II.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5.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 东 盟 成 员 国 已 同 意 对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撤 销 ╱ 削 减 关 税 , 惟 有 关 货 物 须 符 合 相 关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遵 守 相 关 操 作 程 序 。 各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详 情 载 于 本 署 网 页 ( 只 有 英 文 )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text_agreement.html> 。
III.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6.适 用 于 《 自 贸 协 定 》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载 于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及 其 附 件 。 该 章 规 定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及 其 他 适 用 规 定 ( 包 括 下 文 第 7 - 27 段 所 述 规 定 ) 的 货 物 , 应 当 被 视 为 原 产 货 物 :
-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第 4 条 ( 完 全 获 得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 所 列 , 完 全 于 出 口 一 方 ( 注 2 ) 获 得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 附 录 甲 列 载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被 视 为 完 全 获 得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清 单 ;
- 于 出 口 一 方 完 全 使 用 来 自 一 方 或 多 于 一 方 原 产 材 料 生 产 的 货 物 ; 或
- 非 完 全 于 出 口 一 方 获 得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 惟 该 货 物 符 合 第 5 条 ( 非 完 全 获 得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 所 列 资 格 。 有 关 要 求 的 详 情 见 下 文 第 7 至 8 段 。
有 关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申 报 属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的 一 些 特 定 规 则 概 述 如 下 。
一 般 规 则
7.就 上 文 第 6 ( c ) 段 所 述 的 「 非 完 全 获 得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 而 言 , 除 须 符 合 第 3 章 附 件 3 - 2 所 列 明 的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见 下 文 第 8 段 ) 的 货 物 外 , 任 何 货 物 倘 其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不 少 于 其 离 岸 价 格 ( 注 3 ) 的 40% , 则 可 被 视 为 原 产 于 香 港 的 货 物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按 下 文 第 9 - 10 段 所 列 的 其 中 一 项 公 式 计 算 。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8.《 自 贸 协 定 》 就 若 干 货 物 订 立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详 列 于 附 件 3 - 2 (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 附 件 3 - 2 可 于 本 署 网 站 下 载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asean/files/AHKFTA_Chapter_3_Annex_3-2.pdf> 。 有 关 产 品 如 符 合 相 关 的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标 准 , 当 被 视 为 原 产 货 物 :
- 如 根 据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有 关 货 物 可 选 择 符 合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注 4 )、 特 定 制 造 或 加 工 处 理 规 则 , 或 任 何 上 述 准 则 的 组 合 , 则 出 口 商 可 选 择 使 用 其 中 一 项 规 则 , 以 决 定 有 关 货 物 是 否 为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
- 如 根 据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货 物 须 符 合 指 定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要 求 , 则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须 使 用 下 文 第 9 - 10 段 所 列 公 式 来 计 算 。
- 如 根 据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须 曾 发 生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或 经 特 定 的 制 造 或 加 工 处 理 , 则 该 规 则 只 适 用 于 非 原 产 材 料 。
计 算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9.在 计 算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时 , 商 号 应 使 用 下 列 其 中 一 项 公 式 :
- 直 接 ╱ 递 增 方 法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东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材 料 成 本 + 直 接 劳 工 成 本 + 直 接 经 常 成 本 + 其 他 成 本 + 利 润 ×100% 离 岸 价 格
- 间 接 ╱ 递 减 方 法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离 岸 价 格 - 非 原 产 材 料 、 部 件 或 产 品 的 价 值 ×100% 离 岸 价 格
就 计 算 上 述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计 算 而 言 :
- 东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材 料 成 本 是 指 生 产 商 就 生 产 有 关 货 物 而 取 得 或 自 制 的 原 产 材 料 ( 注 5 ) 、 部 件 或 产 品 的 价 值 ;
- 非 原 产 材 料 、 部 件 或 产 品 的 价 值 是 指 生 产 商 就 生 产 有 关 货 物 而 取 得 的 所 有 非 原 产 材 料 、 部 件 或 产 品 在 进 口 时 的 到 岸 价 值 ( 注 6 ) 或 最 早 确 定 的 实 付 价 格 。 非 原 产 材 料 包 括 原 产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
- 直 接 劳 工 成 本 包 括 与 生 产 过 程 有 关 的 工 资 、 薪 酬 , 以 及 其 他 雇 员 福 利 ;
- 直 接 经 常 成 本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生 产 工 序 有 关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 保 险 、 工 厂 租 赁 、 建 筑 物 折 旧 、 维 修 与 保 养 、 税 项 、 按 揭 利 息 ) ; 机 械 与 器 材 的 租 赁 与 利 息 支 出 ; 工 厂 保 安 ; 保 险 ( 用 于 制 造 货 物 的 机 械 、 设 备 与 材 料 ) ; 公 用 设 施 ( 能 源 、 电 力 、 水 与 其 他 直 接 用 于 生 产 货 物 的 公 用 设 施 ) ; 研 究 、 开 发 、 设 计 与 工 程 ; 模 具 、 型 模 、 工 具 , 以 及 机 械 与 器 材 的 折 旧 、 保 养 与 维 修 ; 版 权 或 牌 照 费 ( 与 在 制 造 货 物 时 使 用 的 专 利 机 器 、 工 序 或 与 制 造 货 物 权 有 关 ) ; 材 料 与 货 物 的 检 查 与 测 试 ; 工 厂 内 的 贮 存 与 处 理 ; 可 循 环 再 造 废 物 的 弃 置 ; 以 及 计 算 原 料 价 值 的 成 本 要 素 , 即 港 口 与 清 关 费 用 , 以 及 就 应 课 税 部 件 所 支 付 的 进 口 关 税 ; 以 及
- 其 他 成 本 是 指 为 出 口 而 把 货 物 运 往 船 舶 或 其 他 运 输 工 具 所 涉 及 的 成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地 的 运 输 费 用 、 贮 存 和 存 仓 、 港 口 处 理 、 经 纪 费 和 服 务 收 费 。
10.《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之 下 的 货 物 价 值 须 按 《 海 关 估 价 协 定 》 ( 注 7 ) 决 定 。
产 地 累 积 规 则
11.《 自 贸 协 定 》 下 , 原 产 自 一 方 并 符 合 相 关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的 货 物 , 如 在 香 港 被 用 作 原 料 , 以 制 造 或 加 工 成 可 享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货 物 , 则 该 原 料 应 被 视 为 原 产 于 香 港 。
微 小 加 工 及 处 理
12.只 进 行 一 项 或 多 项 载 于 附 录 乙 的 微 小 加 工 及 处 理 工 序 , 并 不 会 赋 予 货 物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原 产 资 格 。
13.如 原 产 于 一 方 的 货 物 在 运 经 另 一 方 期 间 , 在 当 地 进 行 的 加 工 工 序 仅 限 于 第 12 段 及 附 录 乙 所 载 的 工 序 , 则 有 关 货 物 可 保 留 其 原 来 的 原 产 资 格 。
微 小 含 量 豁 免
14.须 符 合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货 物 , 可 能 并 非 所 有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非 原 产 材 料 在 香 港 均 发 生 所 规 定 的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 在 这 情 况 下 , 如 相 关 非 原 产 材 料 的 总 值 不 超 过 该 货 物 离 岸 价 格 10% , 而 该 货 物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所 列 的 其 他 所 有 适 用 规 定 , 则 该 货 物 仍 会 被 视 作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
15.不 过 , 如 货 物 须 符 合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规 则 , 则 在 计 算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时 , 须 把 上 文 第 14 段 提 到 的 非 原 产 材 料 的 价 值 计 入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内 。
装 载 材 料 、 包 装 物 料 及 容 器
16.在 决 定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时 , 无 须 考 虑 用 于 货 物 运 输 的 装 载 材 料 及 容 器 。
17.在 决 定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时 ,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无 须 考 虑 包 装 零 售 货 物 所 使 用 的 包 装 物 料 及 容 器 :
- 有 关 货 物 完 全 在 出 口 一 方 获 得 或 生 产 ;
- 有 关 货 物 完 全 在 香 港 以 原 产 自 一 方 或 多 于 一 方 的 材 料 生 产 ; 或
- 货 物 须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 - 2 (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内 所 列 的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规 定 。
18.就 须 符 合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规 定 的 货 物 而 言 , 在 计 算 有 关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时 , 为 零 售 货 物 而 使 用 的 包 装 物 料 及 容 器 的 价 值 , 应 按 具 体 情 况 计 入 原 产 材 料 或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
附 件 、 备 件 及 工 具
19.如 果 货 物 须 符 合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规 定 或 特 定 的 制 造 或 加 工 处 理 规 定 , 在 决 定 货 物 是 否 符 合 原 产 货 物 资 格 时 ,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无 须 考 虑 与 货 物 一 同 报 验 的 附 件 、 备 件 、 工 具 及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资 讯 材 料 :
- 该 等 附 件 、 备 件 、 工 具 及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资 讯 材 料 跟 该 货 物 属 同 一 张 发 票 ; 以 及
- 该 等 附 件 、 备 件 、 工 具 及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资 讯 材 料 的 数 量 和 价 值 , 合 乎 适 用 于 该 种 货 物 的 一 般 惯 例 。
20.如 果 货 物 须 符 合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在 计 算 其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时 , 其 附 件 、 备 件 、 工 具 及 说 明 书 或 资 讯 材 料 的 价 值 , 应 按 具 体 情 况 计 入 原 产 材 料 或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
中 性 材 料
21.在 决 定 货 物 是 否 原 产 于 香 港 时 , 无 须 考 虑 可 能 用 于 生 产 但 实 际 上 没 有 并 入 货 物 的 中 性 材 料 的 原 产 地 。 可 视 为 中 性 材 料 的 物 品 清 单 载 于 附 录 丙 。
相 同 和 可 互 换 材 料
22.相 同 和 可 互 换 材 料 指 种 类 和 商 业 性 质 相 同 的 材 料 , 其 具 备 相 同 技 术 及 物 理 特 性 , 并 在 并 入 制 成 品 后 , 不 能 凭 藉 任 何 标 记 或 单 凭 以 肉 眼 检 测 等 方 法 区 分 它 们 的 原 产 地 。 在 辨 别 相 同 和 可 互 换 材 料 是 否 属 原 产 材 料 时 , 可 通 过 分 开 贮 存 该 等 材 料 , 或 使 用 香 港 适 用 的 存 货 控 制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或 库 存 管 理 方 法 来 决 定 。 经 选 用 的 库 存 管 理 方 法 必 须 在 整 个 财 政 年 度 采 用 。
直 接 运 输
23.优 惠 关 税 待 遇 适 用 于 由 香 港 直 接 运 输 往 进 口 一 方 的 合 资 格 货 物 。 然 而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即 使 有 关 货 物 运 经 一 方 、 多 方 , 或 非 缔 约 方 , 亦 可 被 视 为 直 接 运 输 :
- 基 于 地 理 原 因 或 纯 粹 因 运 输 需 要 , 货 物 的 过 境 安 排 是 合 理 的 ;
- 货 物 在 其 境 内 未 有 经 任 何 买 卖 或 使 用 ; 以 及
- 除 卸 下 、 重 新 装 载 或 为 使 货 物 保 持 在 良 好 状 态 而 进 行 的 处 理 外 , 货 物 在 其 境 内 未 经 任 何 其 他 处 理 。
24.如 货 物 过 境 一 个 或 多 个 非 缔 约 方 , 进 口 商 应 向 进 口 一 方 的 主 管 当 局 递 交 下 述 文 件 :
- 在 香 港 签 发 的 提 单 或 其 他 相 关 运 输 文 件 ;
- 由 本 署 或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 注 8 ) 在 香 港 签 发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因 离 岸 价 值 不 超 过 200 美 元 而 获 豁 免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货 物 除 外 ;
- 有 关 货 物 的 商 业 发 票 的 副 本 ; 以 及
- 证 明 符 合 上 文 第 23 段 所 列 的 直 接 运 输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
展 品
25.从 香 港 发 送 以 供 在 一 方 展 览 并 在 展 览 期 间 或 之 后 售 出 , 并 输 入 一 方 的 货 物 , 如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的 要 求 , 以 及 向 进 口 一 方 的 有 关 海 关 当 局 证 明 下 列 各 项 并 令 其 信 纳 , 则 亦 可 获 得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 出 口 商 从 香 港 把 该 等 货 物 发 送 往 举 行 展 览 会 的 一 方 , 并 已 在 该 展 览 会 上 展 出 ;
- 出 口 商 已 将 货 物 出 售 或 转 让 予 进 口 一 方 的 收 货 人 ; 以 及
- 货 物 已 在 展 览 期 间 或 展 览 后 随 即 以 被 发 送 作 展 览 时 的 状 态 运 往 进 口 一 方 。
26.进 口 商 应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予 进 口 一 方 的 海 关 当 局 , 并 列 明 展 览 会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展 览 会 所 在 一 方 的 海 关 当 局 可 提 供 证 据 及 上 文 第 24 ( d ) 段 所 述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证 明 有 关 货 物 符 合 直 接 运 输 的 规 定 , 并 识 别 有 关 货 物 及 其 展 览 时 的 状 态 。
27.上 文 第 25 段 适 用 于 任 何 贸 易 、 农 业 或 工 艺 展 览 会 、 产 品 展 或 类 似 展 会 , 或 于 店 铺 或 商 业 处 所 展 示 以 作 销 售 用 途 , 而 货 物 须 于 展 览 会 期 间 受 海 关 监 管 。
IV. 出 口 货 物 往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文 件 要 求
出 示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28.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 如 要 享 有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进 口 商 应 在 有 关 货 物 进 口 时 向 进 口 一 方 的 海 关 当 局 递 交 报 关 文 件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以 及 在 香 港 签 发 的 证 明 文 件 ( 即 发 票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递 交 提 单 或 其 他 相 关 运 输 文 件 ) , 并 按 进 口 一 方 的 法 规 规 定 递 交 其 他 文 件 。
豁 免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29.如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离 岸 价 值 不 超 过 200 美 元 , 可 获 豁 免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不 过 , 出 口 商 须 作 出 简 要 声 明 , 表 明 有 关 货 物 原 产 于 香 港 。 透 过 邮 递 寄 送 离 岸 价 值 不 超 过 200 美 元 的 货 物 , 亦 同 样 可 获 豁 免 。
第 三 方 发 票
30.如 货 物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的 要 求 , 在 销 售 发 票 是 由 位 于 第 三 方 的 公 司 或 由 受 该 公 司 委 托 的 出 口 商 发 出 的 情 况 下 , 则 进 口 一 方 的 主 管 当 局 亦 会 接 受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31.出 口 商 应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书 上 注 明 申 请 涉 及 「 第 三 方 发 票 」 , 并 填 上 发 出 发 票 的 公 司 名 称 及 所 在 国 家 ╱ 方 , 及 相 关 发 票 编 号 。
保 存 记 录 规 定 及 产 地 来 源 核 实
32.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制 造 商 及 ╱ 或 出 口 商 须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不 少 于 三 年 内 , 保 存 支 持 其 申 请 的 记 录 。
33.进 口 一 方 可 要 求 香 港 海 关 对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进 行 随 机 追 溯 检 查 , 或 在 对 文 件 的 真 确 性 或 有 关 货 物 或 其 若 干 部 分 的 真 实 产 地 来 源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有 合 理 怀 疑 时 , 要 求 香 港 海 关 进 行 追 溯 检 查 。 进 口 一 方 亦 可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 - 1 规 则 内 第 17 及 18 条 订 明 的 程 序 , 要 求 到 出 口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处 所 进 行 核 实 审 查 。
34.如 同 其 他 类 别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 香 港 海 关 会 就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申 请 进 行 工 厂 视 察 及 付 运 检 查 。
拒 绝 或 暂 停 提 供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35.如 香 港 和 进 口 一 方 对 货 物 的 关 税 分 类 不 同 , 或 货 物 须 要 接 受 追 溯 检 查 或 核 实 审 查 , 进 口 一 方 可 暂 停 提 供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一 旦 该 分 类 差 异 得 到 解 决 , 或 进 口 一 方 在 进 行 核 实 审 查 或 收 到 追 溯 检 查 报 告 后 , 确 定 有 关 货 物 符 合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资 格 , 被 暂 停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会 获 恢 复 。
36.如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被 拒 绝 , 进 口 一 方 将 提 供 拒 绝 给 予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理 由 , 以 供 香 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了 解 及 解 释 情 况 。
V. 查 询
37.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 |
|
地 址 : |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
电 话 : | 2398 5545 |
传 真 : | 2787 6048 |
电 邮 :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冯 敬 熹 代 行 )
随 附 录
2019 年 5 月 9 日
注 1 : 东 盟 的 成 员 国 为 文 莱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挝 、 马 来 西 亚 、 缅 甸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
注 2 : 「 一 方 ╱ 各 方 」 一 词 , 指 香 港 及 ╱ 或 《 自 贸 协 定 》 已 生 效 的 东 盟 成 员 国 。 如 本 通 告 第 1 段 所 述 ,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三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部 分 将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注 3 : 离 岸 价 格 是 指 货 物 的 离 岸 价 值 , 其 中 包 括 运 往 离 岸 港 口 或 出 口 地 最 终 运 输 地 点 的 运 输 费 用 。
注 4 :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要 求 所 有 在 货 物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非 原 产 材 料 均 须 于 香 港 发 生 所 规 定 的 协 调 制 度 下 的 税 则 归 类 改 变 。
注 5 : 原 产 材 料 是 指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 符 合 原 产 标 准 的 材 料 。
注 6 : 到 岸 价 值 是 指 进 口 货 物 价 值 , 其 中 包 括 直 至 货 物 抵 达 进 口 地 港 口 或 进 入 地 点 之 运 费 及 保 险 。
注 7 : 《 海 关 估 价 协 定 》 是 指 《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协 议 》 附 件 1A 中 的 《 关 于 实 施 1994 年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第 7 条 的 协 定 》 。
注 8 :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及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