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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香 港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概 况

2023 年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1 位 列 香 港 第 二 大 2 货 物 贸 易 伙 伴 , 亦 是 我 们 2022 年 的 第 四 大 服 务 贸 易 伙 伴 。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货 物 贸 易 总 额 在 2023 年 达 11,317 亿 港 元 , 双 方 的 服 务 贸 易 总 额 在 2022 年 则 达 1,114 亿 港 元 。

截 至 2022 年 底 , 东 盟 为 香 港 的 第 三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资 目 的 地 , 有 关 投 资 存 量 为 5,733 亿 港 元 。 东 盟 同 时 为 香 港 的 第 六 大 外 来 直 接 投 资 来 源 地 , 有 关 投 资 存 量 为 5,300 亿 港 元 。

FTA ASEAN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贸 易 关 系 摘 要

背 景

香 港 与 东 盟 于 2014 年 7 月 展 开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自 贸 协 定 》 ) 及 《 投 资 协 定 》 的 谈 判 。 经 过 十 轮 谈 判 , 香 港 与 东 盟 于 2017 年 9 月 宣 布 完 成 谈 判 ; 并 于 2017 年 11 月 12 日 签 署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 3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将 香 港 的 自 贸 协 定 和 投 资 协 定 网 络 扩 大 至 涵 盖 东 南 亚 所 有 主 要 经 济 体 。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范 围 全 面 , 涵 盖 了 货 物 贸 易 、 服 务 贸 易 、 投 资 、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及 其 他 相 关 范 畴 。 两 份 协 定 为 贸 易 和 投 资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 更 佳 的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及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待 遇 。 这 为 营 商 人 士 创 造 新 商 机 , 亦 有 助 进 一 步 加 强 香 港 和 东 盟 在 贸 易 和 投 资 的 往 来 。

两 份 协 定 已 于 2021 年 2 月 12 日 全 面 生 效 。 有 关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对 香 港 和 十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生 效 日 期 , 请 参 考 下 列 简 介 :

根 据 《 协 定 》 第 3 章 第 17 条 , 香 港 与 东 盟 于 2024 年 签 署 了 《 修 订 香 港 与 东 盟 自 贸 协 定 的 第 一 议 定 书 》 ( 《 议 定 书 》 ) , 旨 在 更 新 《 协 定 》 的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 将 其 涵 盖 的 关 税 税 目 由 约 200 项 增 加 至 接 近 600 项 。

1 东 盟 的 成 员 国 为 文 莱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挝 、 马 来 西 亚 、 缅 甸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

2 东 盟 和 欧 洲 联 盟 在 本 段 的 排 名 计 算 中 , 均 被 视 作 单 一 体 系 。

3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的 签 署 仪 式 于 2017 年 11 月 12 日 在 菲 律 宾 举 行 。 2018 年 3 月 28 日 为 《 自 贸 协 定 》 的 官 方 日 期 , 亦 即 所 有 11 个 签 署 方 已 完 成 其 内 部 程 序 获 授 权 签 署 《 自 贸 协 定 》 的 日 期 。

4 香 港 与 东 盟 正 努 力 完 成 必 要 的 内 部 程 序 , 以 便 早 日 实 施 《 议 定 书 》 。

《 自 贸 协 定 》 全 文
《 投 资 协 定 》 及 两 份 相 关 副 协 议 全 文
货 物 贸 易 : 按 商 品 分 类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 只 有 英 文 )
服 务 贸 易 承 诺 : 简 表 ( 只 有 英 文 )
《 自 贸 协 定 》 下 出 口 货 物 往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便 览
东 盟 成 员 国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摘 要
实 施 概 况
立 法 会 参 考 资 料 摘 要
新 闻 公 报 及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便 览
常 见 问 题
相 关 网 址
联 络 我 们

主 要 成 果

《 自 贸 协 定 》 ( 包 含 14 个 章 节 ) 及 《 投 资 协 定 》 涵 盖 众 多 对 香 港 及 东 盟 均 为 重 要 的 范 畴 , 重 点 概 述 如 下 。

关 税 措 施
  • 东 盟 成 员 国 同 意 对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撤 销 /削 减 关 税 。 各 东 盟 成 员 国 及 香 港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载 于 《 自 贸 协 定 》 附 件 2-1 的 关 税 承 诺 表
  • 一 般 而 言 , 个 别 东 盟 成 员 国 对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 当 《 自 贸 协 定 》 于 新 加 坡 生 效 时 , 新 加 坡 承 诺 所 有 货 物 将 征 收 零 关 税 ;
    • 文 莱 、 马 来 西 亚 、 菲 律 宾 和 泰 国 将 于 10 年 内 撤 销 其 约 85% 关 税 税 目 的 关 税 , 并 于 14 年 内 削 减 额 外 约 10% 关 税 税 目 的 关 税 ;
    • 印 尼 和 越 南 将 于 10 年 内 撤 销 其 约 75% 关 税 税 目 的 关 税 , 而 另 外 约 10% 关 税 税 目 的 关 税 将 于 14 年 内 削 减 ; 以 及
    • 柬 埔 寨 、 老 挝 和 缅 甸 将 于 15 年 内 撤 销 其 约 65% 关 税 税 目 的 关 税 , 另 外 约 20% 关 税 税 目 的 关 税 将 于 20 年 内 削 减 。
  •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涵 盖 不 同 类 型 商 品 , 包 括 珠 宝 、 服 装 及 衣 服 配 件 、 钟 表 和 玩 具 等 。 各 东 盟 成 员 国 在 个 别 行 业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详 情 载 于 货 物 贸 易 : 按 商 品 分 类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 香 港 承 诺 在 《 自 贸 协 定 》 生 效 后 , 对 所 有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原 产 货 物 给 予 免 关 税 的 安 排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内 有 关 的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香 港 出 口 商 , 向 东 盟 成 员 国 出 口 货 物 时 可 享 有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 香 港 出 口 商 需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以 向 东 盟 成 员 国 申 请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须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或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签 发 。 为 协 助 香 港 出 口 商 充 分 利 用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工 业 贸 易 署 已 发 出 贸 易 通 告 通 知 业 界 有 关 的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和 相 关 规 定 , 通 告 内 容 可 浏 览 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hkasean_press.html
  •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进 口 货 物 无 须 附 有 产 地 来 源 证 , 已 可 享 有 免 关 税 待 遇 。
清 关 程 序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 《 自 贸 协 定 》 第 4 章 ( 清 关 程 序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 推 动 双 方 在 海 关 事 宜 上 的 合 作 , 从 而 令 香 港 和 东 盟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清 关 程 序 和 措 施 , 达 致 可 预 见 、 能 贯 彻 执 行 、 具 透 明 度 并 且 便 利 贸 易 的 效 果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及 标 准 、 技 术 法 规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 香 港 和 东 盟 会 在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5 及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6 方 面 加 强 合 作 。
贸 易 救 济 7
  • 香 港 和 东 盟 重 申 在 相 关 的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世 贸 组 织 ) 协 定 下 , 在 贸 易 救 济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5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指 适 用 于 下 列 范 畴 的 措 施 : ( a )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剂 、 污 染 物 、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 b ) 保 障 人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动 植 物 带 有 的 疾 病 或 害 虫 危 害 ; ( c ) 保 障 动 植 物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害 虫 、 疾 病 、 带 有 疾 病 的 生 物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以 及 ( d )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虫 传 入 、 定 居 或 传 播 而 带 来 的 其 他 损 害 。

6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货 物 贸 易 的 技 术 法 规 、 标 准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

7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包 括 反 倾 销 、 反 补 贴 及 保 障 措 施 。 进 口 经 济 体 如 对 若 干 进 口 货 物 实 施 这 些 措 施 , 其 中 一 种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进 口 货 品 的 关 税 及 其 他 收 费 上 , 再 增 加 税 项 ; 或 实 施 其 他 进 口 限 制 。


查 看 有 关 货 物 贸 易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第 2 章 : 货 物 贸 易
第 3 章 *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 修 订 香 港 与 东 盟 自 贸 协 定 的 第 一 议 定 书 》 ( 有 待 生 效 8
 

8 香 港 与 东 盟 正 努 力 完 成 必 要 的 内 部 程 序 , 以 便 早 日 实 施 《 议 定 书 》 。 《 议 定 书 》 生 效 后 , 附 件 3-2 将 被 《 议 定 书 》 附 录 取 代 , 附 件 3-3 亦 将 被 删 除 。

第 4 章 : 清 关 程 序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第 5 章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第 6 章 : 标 准 、 技 术 法 规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第 7 章 : 贸 易 救 济
  • 《 自 贸 协 定 》 涵 盖 广 泛 的 服 务 行 业 , 将 为 香 港 及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服 务 及 服 务 提 供 者 带 来 更 佳 的 商 机 和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场 准 入 。
  • 在 香 港 和 东 盟 成 员 国 作 出 承 诺 的 众 多 服 务 行 业 中 , 除 特 定 豁 免 外 , 双 方 的 服 务 及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对 方 的 市 场 享 有 以 下 优 惠 ∶
    • 在 类 似 的 情 况 下 , 一 方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所 获 的 待 遇 不 逊 于 另 一 方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
    • 有 关 外 来 资 金 参 与 、 服 务 提 供 者 或 服 务 业 务 数 量 、 服 务 交 易 价 值 、 雇 员 人 数 及 法 律 实 体 类 别 或 联 营 规 定 的 限 制 将 获 取 消 或 减 少 ; 以 及
    • 香 港 商 务 旅 客 、 企 业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 合 约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独 立 专 门 人 员 / 专 家 / 专 业 人 士 , 将 可 按 个 别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承 诺 , 获 准 临 时 入 境 相 关 的 东 盟 成 员 国 ; 同 样 ,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商 务 旅 客 及 企 业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也 可 按 香 港 的 承 诺 , 获 准 临 时 入 境 香 港 。
  •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承 诺 涵 盖 香 港 具 进 一 步 发 展 潜 力 的 行 业 , 如 专 业 服 务 、 商 业 服 务 、 电 讯 服 务 、 建 造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 教 育 服 务 、 金 融 服 务 、 旅 游 及 与 旅 行 相 关 的 服 务 、 运 输 服 务 , 以 及 仲 裁 服 务 。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承 诺 已 详 列 于 其 具 体 承 诺 清 单 ( 只 有 英 文 版 ) , 而 其 个 别 服 务 行 业 的 承 诺 亦 节 录 于 简 表 ( 只 有 英 文 版 ) 。 香 港 也 在 广 泛 服 务 行 业 对 东 盟 成 员 国 作 出 承 诺 。
  • 《 自 贸 协 定 》 包 含 促 进 服 务 贸 易 的 其 他 一 般 义 务 , 包 括 设 立 规 则 规 定 本 地 法 规 须 透 明 及 公 正 。 《 自 贸 协 定 》 亦 设 置 定 期 检 讨 的 机 制 , 为 未 来 就 改 善 市 场 准 入 承 诺 和 逐 步 开 放 的 谈 判 铺 路 。
查 看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第 8 章 : 服 务 贸 易
  • 除 《 自 贸 协 定 》 外 , 香 港 与 东 盟 亦 签 订 了 《 投 资 协 定 》 。 《 投 资 协 定 》 与 《 自 贸 协 定 》 ( 特 别 是 其 服 务 贸 易 章 节 ) 互 补 。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章 节 的 条 文 涵 盖 服 务 行 业 的 投 资 待 遇 。
  • 除 促 进 和 便 利 投 资 外 , 就 香 港 和 东 盟 投 资 者 在 对 方 的 投 资 , 《 投 资 协 定 》 为 非 服 务 行 业 的 投 资 提 供 非 歧 视 性 待 遇 , 以 及 为 所 有 投 资 提 供 保 护 。 有 关 保 护 包 括 要 求 各 方 :
    • 给 予 投 资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待 遇 ;
    • 给 予 投 资 保 护 和 保 障 ;
    • 在 投 资 被 征 收 时 按 商 定 的 标 准 作 出 补 偿 , 并 以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定 义 的 可 自 由 使 用 货 币 支 付 ;
    • 在 战 争 、 武 装 冲 突 、 内 乱 或 类 似 事 件 引 致 投 资 损 失 或 损 害 时 给 予 非 歧 视 性 补 偿 待 遇 ; 以 及
    • 容 许 投 资 和 收 益 自 由 转 移 。
  • 在 《 投 资 协 定 》 下 , 香 港 与 东 盟 亦 同 意 透 过 工 作 计 划 继 续 讨 论 数 项 议 题 , 包 括 投 资 者 与 投 资 所 在 一 方 的 投 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 《 投 资 协 定 》 是 进 一 步 巩 固 香 港 与 东 盟 成 员 国 之 间 紧 密 的 投 资 联 系 的 重 要 工 具 。 透 过 其 提 供 的 保 护 和 保 证 , 《 投 资 协 定 》 应 可 进 一 步 加 强 投 资 者 的 信 心 , 从 而 促 进 香 港 和 东 盟 成 员 国 之 间 的 投 资 流 动 , 让 双 方 经 济 受 益 。

查 看 《 投 资 协 定 》 及 两 份 相 关 副 协 议 全 文 :

《 投 资 协 定 》
与 文 莱 、 马 来 西 亚 及 新 加 坡 的 副 协 议
与 新 加 坡 的 副 协 议

  • 《 自 贸 协 定 》 载 有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的 章 节 , 旨 在 透 过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和 技 术 支 援 , 提 高 《 自 贸 协 定 》 的 效 益 。
  • 《 自 贸 协 定 》 中 的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章 节 通 过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工 作 计 划 实 施 。 双 方 同 意 于 下 列 五 个 重 点 领 域 进 行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活 动 :
    • 海 关 合 作 ;
    • 专 业 服 务 ;
    • 中 小 型 企 业 合 作 ;
    •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物 流 ; 以 及
    • 电 子 商 贸 合 作 。
  • 2021 年 , 双 方 进 一 步 同 意 于 额 外 五 个 重 点 领 域 进 行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活 动 :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合 作 ;
    • 标 准 、 技 术 法 规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合 作 ;
    • 知 识 产 权 合 作 ;
    • 以 数 码 科 技 便 利 贸 易 ; 以 及
    • 促 进 和 便 利 投 资 。

查 看 有 关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的 章 节 和 相 关 文 件 :

已 完 成 的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计 划 项 目 列 表 :

  项 目 名 称 重 点 领 域 负 责 机 构
1 推 出 《 自 贸 协 定 》 商 务 指 南 ( 只 有 英 文 )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物 流 东 盟 秘 书 处
2 《 自 贸 协 定 》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由 协 调 制 度 2012 年 版 转 换 至 2017 年 版 , 并 再 转 换 至 2022 年 版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物 流 东 盟 秘 书 处
3 「 知 识 型 经 济 中 推 广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化 」 工 作 坊 知 识 产 权 合 作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知 识 产 权 署
4 网 上 争 议 解 决 工 作 坊 : 专 业 服 务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律 政 司
5 加 强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电 子 商 贸 合 作 以 促 进 企 业 对 企 业 和 企 业 对 客 户 业 务 : 东 盟 国 家 和 中 国 香 港 的 个 案 研 究 ( 只 有 英 文 ) 电 子 商 贸 合 作 老 挝 工 贸 部
6 「 提 升 会 计 专 业 服 务 的 架 构 及 实 施 」 工 作 坊 ( 只 有 英 文 ) 专 业 服 务 老 挝 工 贸 部
7 柬 埔 寨 、 老 挝 和 缅 甸 前 线 人 员 和 中 小 微 企 对 实 施 《 自 贸 协 定 》 关 税 和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物 流 缅 甸 商 务 部
8 中 国 香 港 - 柬 埔 寨 、 老 挝 、 缅 甸 和 越 南 的 网 上 投 资 論 坛 促 进 和 便 利 投 资 缅 甸 投 资 与 对 外 经 济 关 系 部
9 缅 甸 食 品 加 工 的 产 品 创 新 实 践 中 小 型 企 业 合 作 缅 甸 计 画 、 财 政 与 工 业 部
10 「 认 识 东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专 业 服 务 贸 易 及 其 互 认 安 排 」 网 上 工 作 坊 ( 只 有 英 文 ) 专 业 服 务 菲 律 宾 贸 工 部
11 环 保 包 装 业 中 小 企 融 入 全 球 价 值 链 ( 只 有 英 文 ) 中 小 型 企 业 合 作 泰 国 商 务 部
12 柬 埔 寨 、 老 挝 、 缅 甸 和 越 南 中 小 企 对 纺 织 和 服 装 业 及 其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能 力 提 升 中 小 型 企 业 合 作 泰 国 工 业 部
13 推 动 中 小 微 企 业 参 与 跨 境 无 纸 化 贸 易 电 子 商 贸 合 作 越 南 工 贸 部
  • 除 了 重 申 世 贸 组 织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外 , 双 方 亦 同 意 促 进 和 加 强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合 作 , 以 提 升 相 互 的 经 贸 关 系 。

查 看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章 节 :

第 10 章 : 知 识 产 权
  • 香 港 和 东 盟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具 透 明 度 的 机 制 , 供 双 方 磋 商 和 解 决 可 能 出 现 的 争 端 。
  • 若 磋 商 无 法 解 决 争 端 , 双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仲 裁 小 组 。

查 看 有 关 磋 商 和 争 端 解 决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第 13 章 : 磋 商 和 争 端 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