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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FRCP 1000/2/6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5/2019 号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3/2019 号
 
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5/2019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5/2019 号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6/2019 号
第 三 组 (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    第 5/2019 号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6/2019 号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I. 引 言

工 业 贸 易 署 ( 本 署 ) 于 2019 年 5 月 9 日 发 出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2019 号 , 通 知 业 界 在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 注 1 ) 下 , 申 请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须 符 合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相 关 要 求 。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三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部 分 将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出 口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往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可 享 有 《 自 贸 协 定 》 提 供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待 其 他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成 员 国 完 成 必 要 程 序 后 ,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相 关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生 效 日 期 将 另 行 公 布 。
 
2.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申 请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货 物 须 符 合 多 项 要 求 , 其 中 包 括 相 关 货 物 的 进 口 商 必 须 向 进 口 一 方 ( 注 2 ) 海 关 当 局 递 交 有 效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东 盟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 本 通 告 列 明 为 合 资 格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程 序 及 签 发 条 件 。 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 注 ‍3 ) 将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起 接 受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 至 于 就 源 自 东 盟 成 员 国 并 经 香 港 运 往 另 一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货 物 申 请 流 动 证 明 之 详 情 , 请 参 阅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6/2019 号 。
 
3.        本 署 会 适 时 更 新 并 于 网 页 公 布 相 关 名 单 。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号 应 同 时 参 阅 《 自 贸 协 定 》 的 相 关 条 文 和 其 附 件 、 本 署 发 出 的 其 他 相 关 通 告 , 以 及 不 时 于 本 署 网 页 发 布 的 最 新 资 料 。 《 自 贸 协 定 》 文 本 全 文 及 其 他 细 节 , 已 载 于 本 署 网 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商 号 于 拟 备 申 请 时 , 亦 应 参 阅 「 商 号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须 知 」 <https://www.tid.gov.hk/english/aboutus/publications/registcert/files/note(ASEAN)_c.pdf>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式 样 载 于 附 录 ( 只 有 英 文 ) 。  

II.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产 品 范 围

4.东 盟 成 员 国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涵 盖 不 同 类 型 商 品 , 包 括 珠 宝 、 服 装 及 衣 服 配 件 、 钟 表 和 玩 具 等 。 各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详 情 载 于 本 署 网 页 ( 只 有 英 文 )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text_agreement.html> 。 商 号 在 考 虑 申 领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时 , 请 确 定 货 物 是 否 属 进 口 一 方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范 围 之 内 。

5.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签 发 予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

发 证 机 关

6.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由 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签 发 。

工 厂 登 记

7.为 确 保 有 关 工 厂 有 能 力 生 产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货 物 , 制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必 须 先 在 本 署 申 领 工 厂 登 记 , 才 可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有 关 工 厂 登 记 条 件 及 程 序 , 请 参 阅 本 署 网 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import_export/cert/cert_aboutco_factory.html>。

8.如 制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的 有 效 工 厂 登 记 已 包 括 其 他 产 地 来 源 证 类 别 , 亦 须 更 新 其 工 厂 登 记 记 录 , 以 将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包 括 在 内 。 相 关 人 士 可 填 妥 「 申 请 修 订 工 厂 登 记 资 料 」 表 格 更 新 其 记 录 , 表 格 可 于 本 署 网 页 下 载 <https://www.tid.gov.hk/s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Factory> 或 向 本 署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索 取 。 工 厂 登 记 持 有 者 必 须 依 法 遵 守 所 有 登 记 条 件 , 并 须 确 保 有 关 登 记 资 料 ( 例 如 地 址 、 拥 有 权 、 产 品 、 生 产 线 、 机 器 等 ) 正 确 无 误 。 如 工 厂 登 记 持 有 者 未 有 更 新 登 记 资 料 , 或 其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书 内 所 列 货 物 未 有 在 本 署 登 记 , 其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会 被 延 迟 处 理 或 被 退 回 。

9.如 拟 申 领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货 物 须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下 有 关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有 关 制 造 商 必 须 递 交 「 成 本 计 算 表 」 , 详 列 每 类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计 算 方 法 以 支 持 其 工 厂 登 记 的 申 请 或 修 订 。 如 货 物 的 生 产 涉 及 本 地 分 判 商 , 有 关 分 判 商 亦 须 在 制 造 商 递 交 的 「 成 本 计 算 表 」 内 申 报 其 生 产 部 分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表 格 可 于 本 署 网 页 下 载 <https://www.tid.gov.hk/s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Factory> 或 向 本 署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索 取 。 有 关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计 算 方 法 详 情 , 请 参 阅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第 6 条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计 算 方 法 ) 。 「 成 本 计 算 表 」 由 递 交 日 期 起 生 效 , 直 至 制 造 商 的 工 厂 登 记 届 满 日 期 为 止 ( 如 获 批 ) 。 制 造 商 办 理 工 厂 登 记 续 期 时 , 或 如 「 成 本 计 算 表 」 内 的 成 本 计 算 有 重 大 改 变 ( 例 如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下 降 至 低 于 该 货 物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适 用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规 定 ) , 商 号 必 须 递 交 新 的 「 成 本 计 算 表 」 , 以 供 本 署 批 核 。

10.本 署 在 收 到 申 请 书 及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后 , 一 般 会 在 14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内 完 成 处 理 新 的 工 厂 登 记 申 请 或 修 订 工 厂 登 记 内 有 关 产 品 / 来 源 证 类 别 的 要 求 。 有 意 为 货 物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商 号 , 在 拟 定 生 产 货 物 及 付 运 时 间 表 时 , 应 留 意 这 点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电 子 服 务

11.所 有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申 请 ( 包 括 首 次 递 交 、 重 新 递 交 、 修 订 和 取 消 要 求 ) 必 须 经 电 子 贸 易 文 件 递 交 服 务 递 交 。 商 号 可 向 政 府 委 任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电 子 服 务 供 应 商 ( 注 4 ) 登 记 , 以 使 用 电 子 贸 易 文 件 递 交 服 务 。 未 能 使 用 电 子 服 务 的 商 号 , 可 透 过 服 务 供 应 商 在 指 定 服 务 站 提 供 的 纸 张 转 换 电 子 服 务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12.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书 内 提 供 的 所 有 所 需 资 料 必 须 正 确 无 误 。 此 外 , 申 请 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出 口 商 、 制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 如 适 用 ) 须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内 作 以 下 声 明 :

    ASE - I declare 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application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specified for those goods in the ASEAN – 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 ASE – 本 人 谨 此 声 明 , 本 申 请 书 所 述 的 货 物 , 符 合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下 适 用 于 有 关 货 物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
  2. 出 口 商 亦 须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书 作 以 下 声 明 :

    U01 - For the purpose of completion of box 11 on CO (Form AHK), I declare that th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provided for this application are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Hong Kong, China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as provided in Chapter 3 ( Rules of Origin ) of the ASEAN – 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the country/place as entered under "Importing Country/Party".
    [ U01 – 就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内 栏 11 所 需 , 本 人 谨 此 声 明 , 本 申 请 书 内 所 填 报 的 资 料 及 陈 述 正 确 无 误 ; 所 有 货 物 皆 在 中 国 香 港 生 产 , 并 符 合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就 货 物 出 口 往 「 进 口 国 家 ╱ 一 方 」 栏 内 的 国 家 ╱ 地 方 所 订 明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
  3. 每 一 份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只 能 包 括 同 一 批 次 进 入 进 口 一 方 的 货 物 。
  4. 每 一 份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最 多 可 包 括 5 项 8 位 数 级 香 ‍港 协 调 制 度 编 号 的 货 物 , 而 所 有 货 物 必 须 为 原 产 货 物 并 全 部 符 合 资 格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享 有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5.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商 号 必 须 在 货 物 出 口 前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而 离 港 日 期 应 为 递 交 申 请 当 日 起 计 最 少 两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后 。

13.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与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所 需 的 申 请 资 料 大 致 相 同 , 惟 申 请 者 须 注 意 以 下 特 别 适 用 于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要 求 -

  1. 协 调 制 度 编 号 : 商 号 须 按 政 府 统 计 处 出 版 的 《 香 港 进 出 口 货 物 分 类 表 ( 协 调 制 度 ) 》 , 提 供 与 货 物 对 应 的 8 位 数 级 香 港 协 调 制 度 编 号 , 其 中 首 6 位 数 字 将 列 印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上 。
  2. 收 货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 商 号 必 须 提 供 收 货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
  3. 赋 予 产 品 原 产 资 格 的 标 准 : 商 号 应 在 申 请 书 上 注 明 每 个 产 品 项 目 所 符 合 的 适 用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若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所 列 产 品 须 符 合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规 则 , 商 号 应 注 明 相 关 项 目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百 分 比 和 离 岸 价 。
  4. 第 三 方 发 票 : 倘 销 售 发 票 是 由 位 于 第 三 方 的 公 司 或 由 受 该 公 司 委 托 的 出 口 商 发 出 , 而 有 关 货 物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的 规 定 , 则 进 口 一 方 会 接 受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此 等 情 况 必 须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申 请 书 上 注 明 。 商 号 必 须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书 上 列 明 发 出 第 三 方 发 票 的 公 司 之 名 称 及 所 在 国 家 ╱ 方 、 制 造 商 ╱ 出 口 商 的 发 票 编 号 及 有 关 公 司 的 发 票 编 号 ( 如 知 悉 ) , 相 关 资 料 会 列 印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上 。  
  5. 展 览 : 如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涉 及 在 一 方 举 行 的 展 览 会 期 间 或 之 后 出 售 并 进 口 至 一 方 的 原 产 货 物 , 必 须 清 楚 列 明 , 并 提 供 展 览 会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  
  6. 微 小 含 量 豁 免 及 产 地 累 积 规 则 : 如 应 用 这 些 规 则 , 必 须 在 申 请 内 列 明 , 并 提 供 有 关 原 材 料 及 零 件 的 资 料 。 商 号 必 须 保 存 有 关 的 计 算 文 件 及 ╱ 或 记 录 , 并 按 香 港 海 关 要 求 递 交 该 等 文 件 以 供 审 查 。  
  7. 可 用 以 识 别 付 运 货 物 的 其 他 资 料 : 商 号 须 就 每 项 货 品 提 供 「 发 票 编 号 」 , 有 关 资 料 将 列 印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上 。 如 有 需 要 , 商 号 亦 可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书 内 , 提 供 可 用 以 识 别 付 运 货 物 的 其 他 资 料 。 商 号 亦 应 提 供 制 造 商 的 名 称 及 商 标 。  
  8. 获 授 权 签 署 人 的 签 名 : 提 交 申 请 的 出 口 商 获 授 权 签 署 人 必 须 在 已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上 签 署 声 明 ( 栏 11 ) 后 , 才 将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交 予 进 口 商 以 申 请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14.如 发 证 机 构 及 / 或 香 港 海 关 提 出 要 求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涉 及 的 制 造 商 、 分 判 商 ( 如 适 用 ) 及 出 口 商 须 提 供 适 当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以 证 明 申 请 内 所 述 的 货 物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的 原 产 资 格 。 上 述 包 括 货 物 在 香 港 及 各 方 所 进 行 的 工 序 的 有 关 资 料 , 以 及 有 关 商 号 ( 包 括 分 判 商 )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等 。

审 理 和 批 准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申 请

15.除 被 抽 选 作 发 证 前 检 查 的 申 请 外 ( 见 下 文 第 19 段 ) , 递 交 予 本 署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的 目 标 审 理 期 为 1.5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 不 包 括 接 获 申 请 当 天 ) 。

领 取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16.当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发 证 机 构 会 通 过 服 务 供 应 商 向 申 请 者 发 出 电 子 批 准 信 息 。 出 口 商 可 列 印 领 证 收 条 并 盖 上 其 公 司 印 章 后 , 到 发 证 机 构 领 取 证 书 。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有 效 期

17.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于 发 证 当 日 起 计 一 年 内 有 效 , 并 应 在 该 段 期 间 内 递 交 予 进 口 一 方 海 关 当 局 。

保 存 记 录 的 要 求

18.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制 造 商 及 / 或 出 口 商 须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不 少 于 三 年 内 , 保 存 支 持 其 申 请 的 记 录 。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核 实

19.为 维 持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完 善 稳 健 , 本 署 会 联 同 香 港 海 关 进 行 付 运 检 查 , 以 核 实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书 内 填 报 资 料 的 真 确 性 。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商 号 须 留 意 , 申 请 如 被 抽 选 作 发 证 前 检 查 , 所 需 审 批 时 间 一 般 会 较 长 。 商 号 在 拟 定 其 付 运 时 间 表 时 , 应 注 意 这 点 。 香 港 海 关 亦 会 就 工 厂 登 记 申 请 作 工 厂 审 批 视 察 及 在 登 记 后 作 定 期 巡 查 。

20.进 口 一 方 可 要 求 香 港 海 关 对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进 行 随 机 追 溯 检 查 , 或 在 对 文 件 的 真 确 性 或 有 关 货 物 或 其 若 干 部 分 的 真 实 产 地 来 源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有 合 理 怀 疑 时 , 要 求 香 港 海 关 进 行 追 溯 检 查 。 进 口 一 方 亦 可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1 规 则 第 17 及 18 条 订 明 的 程 序 , 要 求 到 出 口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处 所 进 行 核 实 审 查 。

21.如 货 物 正 接 受 追 溯 检 查 或 核 实 审 查 , 进 口 一 方 可 在 检 查 / 审 查 全 期 或 期 间 任 何 时 段 , 暂 停 对 有 关 货 物 给 予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但 若 有 关 货 物 不 涉 及 进 口 禁 令 或 管 制 及 欺 诈 之 嫌 , 进 口 一 方 的 主 管 当 局 可 按 照 其 内 部 法 例 和 规 例 , 于 完 成 任 何 所 需 的 行 政 措 施 后 把 相 关 货 物 发 还 予 进 口 商 。 如 进 口 一 方 确 定 有 关 货 物 符 合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资 格 , 将 会 恢 复 给 予 该 货 物 任 何 早 前 暂 停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如 未 能 核 实 有 关 货 物 的 产 地 来 源 , 进 口 一 方 可 拒 绝 给 予 该 货 物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要 求 修 订

22.商 号 如 需 修 订 已 签 发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可 提 出 修 订 要 求 。 发 证 机 构 只 会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尚 未 被 用 以 申 请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情 况 下 , 考 虑 修 订 要 求 。 修 订 要 求 须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签 发 日 期 起 计 30 日 内 提 出 , 而 申 请 商 号 须 将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所 有 正 副 本 交 还 给 发 证 机 构 。 发 证 机 构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修 订 要 求 。

要 求 取 消

23.如 果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没 有 被 用 以 申 请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商 号 可 要 求 取 消 该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并 将 该 证 的 所 有 正 副 本 交 还 给 发 证 机 构 注 销 。

申 请 认 证 副 本

24.如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被 盗 、 遗 失 或 毁 坏 , 商 号 可 透 过 以 下 方 式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认 证 副 本 :

  1. 以 书 面 解 释 提 出 申 请 的 原 因 ; 以 及
  2. 提 供 足 以 证 明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被 盗 、 遗 失 或 毁 坏 的 文 件 , 以 及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影 印 本 ( 如 有 ) 。

25.商 号 必 须 递 交 足 够 的 书 面 证 据 , 以 支 持 其 递 交 予 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认 证 副 本 的 申 请 。 向 本 署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可 于 本 署 网 址 下 载 <https://www.tid.gov.hk/s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cert/files/c8122.pdf> 或 向 本 署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索 取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认 证 副 本 会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正 本 签 发 日 期 起 计 一 年 内 发 出 , 并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正 本 的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发 证 机 构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申 请 , 并 保 留 全 权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有 关 申 请 。 商 号 请 留 意 , 如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正 本 已 被 用 作 申 请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该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认 证 副 本 将 告 无 效 ; 反 之 亦 然 。

检 讨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签 发 条 件 及 申 请 程 序

26.在 《 自 贸 协 定 》 生 效 后 , 香 港 与 东 盟 将 继 续 就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3 所 列 产 品 的 特 定 产 品 原 产 地 规 则 进 行 谈 判 。 在 推 行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签 发 服 务 后 , 本 署 亦 可 能 会 检 讨 有 关 申 请 程 序 及 签 发 条 件 。 本 署 会 不 时 透 过 通 告 或 于 本 署 网 页 公 布 任 何 修 订 。

III. 货 物 清 关

27.如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所 列 的 出 口 货 物 遇 到 清 关 问 题 , 商 号 可 向 本 署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寻 求 协 助 [ 联 络 方 法 见 下 文 第 ‍31‍ 段 ] 。 然 而 , 本 署 不 会 因 进 口 一 方 海 关 当 局 拒 绝 接 受 《 自 贸 协 定 》 下 有 关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申 请 而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IV. 资 料 处 理

28.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发 证 机 构 会 对 商 号 提 供 的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若 干 情 况 下 , 或 会 将 该 等 资 料 向 香 港 海 关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 或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况 包 括 :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有 助 考 虑 或 核 查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或 规 定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或 获 有 关 商 号 明 确 同 意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V. 重 要 事 项 及 警 告

29.商 号 有 责 任 完 整 及 真 确 地 填 写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申 请 , 以 及 提 供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签 发 条 件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未 能 提 供 准 确 及 完 整 的 资 料 , 可 能 影 响 考 虑 及 处 理 申 请 的 进 度 , 亦 可 能 引 致 申 请 被 延 迟 处 理 或 被 退 回 。

30.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 透 过 检 查 及 巡 察 , 以 确 保 商 号 严 格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进 出 口 条 例 》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 非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保 障 条 例 》 的 规 定 。 违 反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条 件 的 商 号 / 注 册 业 务 ╱ 个 人 可 能 会 被 刑 事 检 控 。 触 犯 以 上 法 例 的 商 号 / 注 册 业 务 ╱ 个 人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处 罚 款 港 币 五 十 万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 此 外 , 不 论 有 关 商 号 是 否 遭 受 检 控 , 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均 可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 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全 部 或 任 何 一 项 : 拒 绝 发 出 产 地 来 源 证 , 包 括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暂 停 使 用 所 有 来 源 证 服 务 ; 暂 停 / 取 消 有 关 商 号 / 注 册 业 务 ╱ 个 人 的 工 厂 登 记 。

VI. 查 询

31.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
电 话 : 2398 5545
传 真 : 2787 6048
电 邮 : co_enquiry@tid.gov.hk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 香 港 总 商 会 电 话 : 2395 5515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电 话 : 2396 3318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电 话 : 2542 8613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电 话 : 2525 0138
-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电 话 : 2526 0623
电 子 服 务 供 应 商 
- 标 奥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 2111 1288
- 贸 易 通 电 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 2917 8888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冯 敬 熹 代 行 )

随 附 录

2019 年 5 月 9 日

注 1 : 东 盟 的 成 员 国 为 文 莱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挝 、 马 来 西 亚 、 缅 甸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
注 2 : 「 一 方 ╱ 各 方 」 一 词 , 指 香 港 及 ╱ 或 《 自 贸 协 定 》 已 生 效 的 东 盟 成 员 国 。 如 本 通 告 第 1 段 所 述 ,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三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部 分 将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注 3 :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及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
注 4 : 目 前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电 子 服 业 供 应 商 为 标 奥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及 贸 易 通 电 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有 关 服 务 供 应 商 的 联 络 方 法 载 于 第 31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