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贸易署就美国贸易限制措施及美国与内地贸易磨擦所设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电话:2398 5405;电邮:acr_reg@tid.gov.hk
[商号请注意由香港出口至美国以外经济体的货物不受美国有关规定的影响,该货物如符合有关条件,应适当地标记爲「香港制造」。]
因应美国总统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了一份题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美国海关)于2020年8月11日宣布由香港制造的货品进口至美国将不能以「香港」作为产地来源标记,并须以「中国」作为标记。除获豁免标记的货品外,香港制造的货品在2020年9月25日后(延至2020年11月9日后)进入美国、或从仓库取出,并于美国用作消费用途,须根据规定标记相关货品的来源地为「中国」。美国海关发布了一系列常见问题及解答,就香港货品在标记的规定下作出指引及解说。
香港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强烈反对美国对香港货品产地来源标记的规定并正式:
有关详情,请参阅特区政府新闻公报及特区政府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通讯。
编号 | 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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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020 | 24.08.2020 | 对香港货品的标记规定的过渡期限由2020年9月25日延长至2020年11月9日 |
626/2020 | 13.08.2020 (16.10.2020更新) |
有关对香港货品标记的指引 |
623/2020 | 11.08.2020 | 有关香港制造的货品的原产地标记规定 |
编号 | 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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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 | 06.11.2020 | 香港产地来源证适用于输往美国的货品的特别声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