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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TID CL CO/200
执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通知商号,如要符合美国的原产地标记新规定以出口香港原产货品往美国,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时须作出特别声明的要求。
2.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美国海关)于2020年8月11日发出联邦登记册公告,宣布香港制造的货品进口至美国的原产地标记新规定。根据这项规定,由香港制造的货品进口至美国将不能以「香港」作为产地来源标记,并须以「中国」作为标记。规定安排于2020年11月9日后执行。
3.有关标记的新规定不会影响美国用以评估普通关税、临时关税或附加关税时所釐定的原产地。入口申报摘要的程序亦未有改变1。有关详情,请参阅商业资料通告第623/2020、626/2020及649/2020号。
4.本港并没有规定出口的原产货品须附有原产地标记或标签。然而,如该等货品附有相关标记或标签,一般情况下须标示为原产自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强烈反对美国有关原产地标记的新规定,同时亦理解部分商号或须符合美国的新规定以便将货品输往当地,并希望为该等货品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有见及此,由2020年11月10日起,如输往美国的货品之原产地标记或标签标示其原产地为「中国」而非「香港」,出口商为相关货品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时须作以下特别声明:
为免生疑问,如需为出口往其他地方的香港货品加上原产地标记或标签而又合符资格,商号应继续标示其原产地为「香港」。
5.商号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时须留意,申请中所列的货品必须在香港完成主要制造工序。该等主要制造工序一如工业贸易署(本署)署长不时在产地来源证通告内所订明,是指能够永久及实质改变基本生产原料的形状、性质、结构或效用的工序。相关的最新产地来源证通告可于以下网页浏览:<https://www.tid.gov.hk/sc/tradecircular/2022/coc012022.html>。
6.为维护产地来源证制度的公正稳健,本署联同香港海关进行付运检查,以核对产地来源证申请书上填报的资料是否准确。本署提醒商号须遵守2005年7月13日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5/2005号中所列的付运检查规定。申请人应特别留意,本署需要用较长时间审理抽选作发证前检查的申请。因此,商号在拟定其付运时间表时,应注意这点。
7.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3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透过检查及巡察,以确保商号严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的规定。违反香港产地来源证条件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可能会被刑事检控。触犯以上法例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不论有关商号是否遭受检控,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均可采取行政制裁。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拒绝发出产地来源证,包括香港产地来源证;暂停使用所有来源证服务;暂停/取消有关商号/注册业务/个人的工厂登记。
8.如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
地址 | :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4楼 |
电话 | : | 2398 5545 |
传真 | : | 2787 6048 |
电邮 | :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冯敬熹代行)
2020年11月6日
1按截至本通告发出日时美国海关的公布。
2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商号提出申请时须使用产地来源证电子服务内的英文版声明。
3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包括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印度商会及香港中华总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