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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TID CL CO/200
执事先生:
本通告概述就签发香港产地来源证所采用的香港产地来源基本原则,并提供个别产品的香港产地来源规则(注1)及有关主要制造工序(注2)的最新资料。本通告现取代于2018年2月23日发出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1/2018号。
2.目前香港主要有两类非优惠产地来源证。香港产地来源证用以证明有关产品的来源地为香港,而产地来源加工证则证明有关产品曾在本港进行若干制造工序,然而该等工序并不足以赋予有关货品香港产地来源资格。工业贸易署及五间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注3)根据相同的规则及程序,签发这两类产地来源证。有关香港产地来源证制度的详细资料,包括来源证申请程序及要求,请参阅产地来源证通告第12/2014号及本署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html?tab=1>。
3.香港的非优惠产地来源规则是按照国际认可惯例及标准而订定的。这些规则亦按照香港的科技和工业发展而不时更新。完全由香港本地出产的货品,必须是香港的天然产物,即完全在香港种植或开采,或在香港使用本地原料生产。至于涉及多个地方原料及/或加工处理的制成品,则必须在本港进行制造工序生产,而有关制造工序能永久及实质地改变了所用基本生产物料的形状、性质、结构或效用。简单的稀释、包装、装瓶、弄干、简单装配、分类或装饰等工序,并不被视为真正的制造工序。有关指定产品的产地来源标准及相关的主要制造工序,详载于附录I(pdf 格式)(注4)。
4.工业贸易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均就签发香港产地来源证事宜,提供所采用的香港产地来源规则资料。如要查询产地来源规则,请提供附录II(pdf 格式)所载的资料。有关本通告所述内容、产地来源规则或本署产地来源证服务的查询,可与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联络:
地址: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4楼 |
电话: | 2398 5545 |
传真: | 2787 6048 |
电邮: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冯敬熹代行)
随附录
2022年1月12日
注1:本通告所载之香港产地来源规则为就签发香港产地来源证所采用的「非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中国香港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香港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香港与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国香港与澳洲自由贸易协定》下享受关税优惠的香港货品,则须使用在各协定下订立的「优惠产地来源规则」。
注2:主要制造工序是指须在香港进行、赋予制成品香港产地来源资格的制造工序。而次要制造工序是指除主要制造工序以外,制造物品所需的任何制造工序。
注3:五间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为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印度商会及香港中华总商会。
注4:附录I(pdf 格式)胪列出个别指定产品的产地来源标准及主要制造工序。对于类似但未被包括在该附录的产品,本署或会参考附录I(pdf 格式)内的相关产品,以决定其产地来源标准及主要制造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