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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111/2/11
EIC 111/3
CR EIC 111/1/25
执事先生:
继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美国海关)于2020年8月11日发出联邦登记册宣布美国对香港货品原产地标记的新规定后,美国海关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了一系列常见问题及解答,就香港货品在标记的新规定下提供指引,而该常见问题及解答于2020年10月6日作进一步更新。当中澄清了有关标记的新规定不会影响美国用以评估普通关税或临时关税或附加关税时所釐定的原产地,产地为香港的货品应继续在入口申报表格以ISO 国家代码"HK"作爲原产地。此外,香港货品原产地标记的新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不会到达最终购买者的容器。
2.2020年7月14日,美国总统签署了一份题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当中美国总统暂缓实施经修订的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第201(a)条于若干法规,包括标记法规(即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04条)。
3.2020年8月11日,美国海关发出联邦登记册公告,表示因应美国总统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了一份题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美国海关宣布由香港制造的货品进口至美国将不能以「香港」作为产地来源标记,并须以「中国」作为标记。除获豁免标记的货品外,香港制造的货品在过渡期届满后(即2020年9月25日后)进入美国、或从仓库取出,并于美国用作消费用途,须根据新规定标记有关货品的来源地为「中国」。及后,过渡期限延长至2020年11月9日。
4.2020年8月12日,美国海关发布了一系列常见问题及解答,就香港货品在标记的新规定下提供指引,而该常见问题及解答于2020年10月6日作进一步更新。其中,常见问题及解答釐清以下事项:
5.有关详情,请参阅相关通告:
另请参阅2020年8月11日本署发布的商业资料通告第623/2020号以了解背景资料。
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美国对香港货品产地来源标记的新规定的立场载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的新闻稿: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8/11/P2020081100692.htm?fontSize=1
7.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405向何锦萤女士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谭可宜代行)
2020年8月13日
(于2020年10月16日更新)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