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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111/2/11
EIC 111/3
CR EIC 111/1/25
执事先生: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美国海关)于2020年8月11日发出联邦登记册公告,表示因应美国总统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了一份题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美国海关宣布由香港制造的货品进口至美国将不能以「香港」作为产地来源标记,并须以「中国」作为标记。在过渡期届满后(即美国时间2020年9月25日后),货品进入美国、或从仓库取出,并于美国用作消费用途,须根据新规定标记相关货品。
2.经修订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19 U.S.C.1304)第304条列明,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进口到美国的每项源自外国的货品(或其容器)均应在显眼的地方标记,有关标记须清晰,不能磨除及尽量在货品(或其容器)性质允许的范围内可永久保留,以向美国的最终购买者展示该货品原产地的英文名称。
3.2020年7月14日,美国总统签署了一份题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当中美国总统暂缓实施经修订的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第201(a)条于若干法规,包括标记法规(即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04条)。
4.2020年8月11日,美国海关发出联邦登记册公告,表示因应美国总统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了一份题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美国海关宣布由香港制造的货品进口至美国将不能以「香港」作为产地来源标记,并须以「中国」作为标记。除获豁免标记的货品外,香港制造的货品在2020年9月25日后进入美国、或从仓库取出,并于美国用作消费用途,须根据新规定标记相关货品的来源地为「中国」。
5.有关美国海关公布的详情,请参阅有关联邦登记册公告(只有英文版):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0-08-11/pdf/2020-17599.pdf
6.上述美国发布的内容不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立场或得到认同。香港特区政府强烈反对美国在上述各段中宣布的最新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下享有单独关税区的独特地位,并获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组织认可,而非个别国家施予或可以撤销。美国对香港产品原产地标记的规定不符合香港的独特地位。
7.特区政府正了解及釐清有关联邦登记册公告的具体细节,以决定进一步的行动,并会适时向业界作出解说。
8.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405向何锦萤女士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谭可宜代行)
2020年8月11日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