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登记条件的船务﹑航空及货运公司登记参与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下称「本方案」)后,可就若干类由该公司负责的转运货物豁免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转运货物指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进口物品-
登记本方案后,登记公司获授的进/出口许可证豁免,适用于下列转运货物注一:
如从来源国家或地方进口上述(a)-(f)项物品受贸易制裁;或出口上述(a)-(f)项物品往目的地国家或地方受贸易制裁;或经转运路线转口上述(a)-(f)项物品受贸易制裁、包括《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下的贸易制裁管制,有关转运货物均不能根据本方案获豁免许可证。
就上述(f)项的未经加工钻石而言,本豁免只适用于从金伯利进程发证计划生效范围以内或金伯利进程所准许的国家或地方注三输出或输往该国家或地方的转运未经加工钻石,惟从来源国家或地方进口该等货物或输出该等货物往目的地国家或地方须不受贸易制裁管制。
新申请商号须填妥新登记申请书 [TID130],而申请续办登记的现有登记商号则须填妥续办登记申请书[TID131]。
有关登记资料如有任何变更,登记人须填妥更改登记资料申请书[TID133]。
请将填妥的登记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亲身或以邮递方式一并交回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6楼1604室工业贸易署舱单查核分组。申请人亦可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本署就本方案登记申请所发出的豁免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获批准申请商号将获发豁免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由签发年份的1月1日或签发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至翌年12月31日为止。
舱单查核分组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6楼1604室
电话:2398 5565*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2时30分和
下午1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
*为确保服务质素,谈话内容将会录音。录音记录将保存90日。市民可索取与他们有关的90日之内的录音记录光碟,有关收费为每张光碟57元。
根据香港法例第60A章《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条第(2)款及第296A章《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第11A条第(1)款而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