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转运未经加工钻石的豁免条件
转运的未经加工钻石必须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而存放地点必须为登记人在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下称「本方案」)下登记的地点,并由登记人所拥有或租用。
豁免权不得转让。倘若已登记的独资经营的东主或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有所改变,必须递交新登记申请书。此外,倘若新登记申请书或更改登记资料申请书上所填的资料有任何变更,登记人须立即通知工业贸易署署长(下称「署长」)。
登记人须准许香港海关(下称「海关」)获授权人员,在有需要时检查其处所、货仓、转运时进口或将出口的未经加工钻石,以及有关该转运的帐簿及记录。
转运货物在香港的整段期间,必须由登记人保管,并不得在香港进行再加工、销售或以其他货物代替。登记人须确保转运的未经加工钻石存放于密封容器内,而有关容器未经干扰及容器封口完整无损。
登记人必须为其处理或由他人代其处理的所有转运未经加工钻石,保存载有以下资料的最新帐簿及纪录:
未经加工钻石的描述;
未经加工钻石的数量和以克拉计的重量/质量;
未经加工钻石拥有人的名称及地址,以及该拥有人的代理商或其他代表和通知人士的名称及地址;
未经加工钻石原本的装货港口;
未经加工钻石的目的地港口;
未经加工钻石到港日期;
未经加工钻石离港日期;
将未经加工钻石运进香港及运离香港的承运商名称;
将未经加工钻石输入香港及从香港输出的航程、班机或车辆号码;
转运货物的主提单及副提单或主空运提单及副空运提单的编号;
货物的产地来源及货物上所有标记或标签的描述;以及
除非另有注明,随转运货物夹附的金伯利证书的参照号码。
登记人须确保转运货物,只交予或接纳自同样是本方案登记人或已在香港实施的金伯利进程未经加工钻石发证计划(下称「进程发证计划」)下办理未经加工钻石转运豁免登记的其他公司。
本豁免只适用于输出或输往金伯利进程发证计划生效范围以内或金伯利进程所准许的国家(或地方)的转运未经加工钻石,但来源国家(或地方)及目的地国家(或地方)须不受贸易制裁管制。
根据本方案转运的未经加工钻石,其进口及出口舱单必须在输入/输出该等转运货物后14天内送交署长。
在递交舱单时,必须连同由原本装货港口发出并显示香港为转运港的有关全程提单或全程空运提单,以证明该等货物为转运货物。署长亦接受并非在原本装货港口发出的全程提单或全程空运提单,惟该等全程提单或全程空运提单必须是在登记人或其在原本装货港口负责处理有关未经加工钻石的代理授权下发出的;以及有关授权的证明必须于海关或工贸署人员要求时出示,以供查核。本方案的登记人须就转运的未经加工钻石保存有关的全程提单或全程空运提单,期限为两年。
就每批转运货物填写有关舱单时,必须清楚注明舱单所载者为转运货物。同时,亦须清楚注明交来或向其交付转运货物的登记人所持豁免证书编号或进程发证计划下的未经加工钻石转运豁免登记编号。倘若舱单是使用电子服务提交,全程提单或全程空运提单便无须交往工贸署,但登记人须在电子舱单内对应的货品资料栏中申报署长所发的豁免证书编号或未经加工钻石转运豁免登记编号。
登记人必须在每个月第十五日或以前,按照
表格TID114
所述格式就前一个月所处理转运未经加工钻石填写每月申报表,并亲身、以邮递方式、或以
电子方式
递交工贸署。该申报表必须适当签署、填上日期及盖上登记人的公司/业务印章。
若该月并没有转运未经加工钻石,亦须递交申报表(
表格TID112
)
。
署长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更改、修订或废除对任何类别的转运货物的豁免,而对该类别转运货物而言,取消豁免亦适用于已经登记本方案的公司。
登记人须遵守署长为了确保本方案公正稳健实施,而不时以通告或函件公布的任何其他豁免条件。
倘登记人违反任何豁免条件,署长可撤销或暂时取消其登记,并保留向其采取法律行动及/或其他行政制裁的权利。
2025-02-26
0
39214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