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产地来源证用以证明有关产品的来源地为香港;产地来源加工证则证明有关产品曾在本港进行若干制造工序,然而该等工序并不足以赋予有关货品香港产地来源资格。
出口货物若确实为香港制造的产品,为证明有关货物原产于香港,商号宜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虽然海外市场不一定要求每一批进口货物均须附有香港产地来源证,但若进口方有关当局有此要求,商号宜能适时提供香港产地来源证,以证明货物的产地来源。
香港的非优惠产地来源规则是按照国际认可惯例及标准而订定的。这些规则亦按照香港的科技和工业发展而不时更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港澳CEPA)下,现行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亦将会用于确立出口至澳门的香港货品的产地来源。
完全由香港本地出产的货品,必须是香港的天然产物,即完全在香港种植或开采,或在香港使用本地原料生产。至于涉及多个地方原料及/或加工处理的制成品,则必须在本港进行制造工序生产,而有关制造工序能永久及实质地改变了所用基本生产物料的形状、性质、结构或效用。
简单的稀释、包装、装瓶、弄干、简单装配、分类或装饰等工序,并不被视为真正的制造工序。有关指定产品的产地来源标准及相关的主要制造工序,详载于产地来源证通告第1/2022号的附录I。对于类似但未被包括在该附录的产品,本署或会参考附录内的相关产品,以决定其产地来源标准及主要制造工序。
商号倘欲查询香港产地来源规则,可与本署的工厂登记及产地來源证科聯络,详情参阅查询产地来源规则指引 。
所有香港产地来源证及产地来源加工证的申请必须经由电子服务递交。
商号于递交申请前请阅读以下与香港产地来源证及产地来源加工证相关的资料:
已签发的香港产地来源证及产地来源加工证并没有预设的有效期限。如要修订产地来源证的内容,则须在有关产地来源证签发日期起的三十日内提出有关要求。
由2022年4月1日起,本署及政府认可的来源证签发机构会按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电子档案格式的香港产地来源证及产地来源加工证,并推出上述证书的网上核实服务(https://www.verifyco.tid.gov.hk/)。详情可参阅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2022号 。
签发证书及网上核实程序简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