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下,出口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往内地可受惠于优惠关税待遇。如要获零关税优惠,必须附有工业贸易署(工贸署)或任何一家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1所签发的有效《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
内地与香港在2003年签订《安排》,其后双方多次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签署了十份补充协议和多份子协议。而内地与香港于2018年12月14日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协议》),梳理和更新《安排》下关于开放和便利货物贸易的承诺。《协议》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协议》确立所有在香港生产及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可享零关税优惠进口内地2。《协议》透过优化原产地规则的安排,让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时落实零关税。
有关《安排》的《协议》下出口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往内地的产地来源规则、文件规定、保存纪录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详情,请参阅:
以下的简单图示可协助商号决定产品应适用哪一种产地来源规则:
所有《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必须经由电子服务递交。
商号于递交申请前请阅读以下与《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相关的资料:
有关要求修订《安排》原产地标准的事宜,请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