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小时查询热线:23 922 922
档号:FRCP 1327/1/4
执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简介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的《货物贸易协议》(《协议》)下,出口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往内地的原产地规则、文件规定、保存纪录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
2.内地与香港在2003年签订《安排》,其后双方多次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签署了十份补充协议和多份子协议。而内地与香港于2018年12月14日签署了《协议》,梳理和更新《安排》下关于开放和便利货物贸易的承诺。《协议》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有关《协议》的全文及其他细节,请浏览工业贸易署(「本署」)的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cepa.html>。
3.《协议》确立所有香港原产货物,可以享零关税优惠进口内地1。《协议》透过优化原产地规则的安排,让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即时落实零关税。
4.适用于《协议》零关税待遇的原产地标准载于《协议》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实施程序)及其附件。该章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及其他适用规定(包括以下第5至27段的规定)的货物,应当被视为原产货物:
5.在《协议》下,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完全在一方获得或生产:
6.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2,并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7.就累加法而言,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着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确定。
8.就扣减法而言,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加以确定:
9.根据《协议》,对于不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被视为原产货物。该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上文第8段确定。
10.在《协议》下,一方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换言之,源自内地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如并入出口往内地的香港制造货物内,该货物或材料应当作原产于香港。
11.然而,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香港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材料价值时,本地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20%(扣减法)。
12.根据《协议》,如果产品仅经过了一项或多项下列的操作,均视为微小加工,而产品不应赋予原产资格:
13.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上述的微小加工或处理时,对该货物在一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被考虑在内。
14.如果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可互换材料7,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15.在《协议》下,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8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16.商号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不予考虑。
17.对于应当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按其所属类别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18.根据《协议》,与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
19.对于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上文第18段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应不予考虑。
20.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上文第18段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按其所属类别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21.在《协议》下,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一方,则该成套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
22.如果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一方,只要按照上文第6至8段所确定的非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该方。换言之,只要组成货品的非香港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则该成套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
23.《协议》的零关税待遇只应适用于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24.如货物符合《协议》规定为原产货物,商号可在货物装运前申请《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以便货物在《安排》下申请零关税进口内地。然而,制造商必须首先在本署办理工厂登记,方可以提出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稍后本署将另行发出通告,告知业界有关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详细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
25.就申请享受《安排》零关税的货物,内地海关可要求符合《协议》原产资格的香港货物进口时申报原产地信息。进口商应按规定主动申明货物享受零关税,并申报相关原产地信息,和提交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在报关时因故不能联网核对原产地信息,内地海关可应进口商要求按规定办理担保放行。
26.如进口商在货物进口时未向内地海关申明所进口货物享受《安排》零关税的,即使其在事后向内地海关申请享受零关税并申报原产地信息,已缴的税款或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7.商号请注意,在《协议》下,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须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据双方各自法律规定保存相关文件。如商号收到海关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和信息,应当及时回应,并在90天内回复。如商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回复结果未能确定有关文件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的信息,内地海关可拒绝给予货物零关税待遇。
28.如货物或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协议》第四章的规定;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未能遵守《协议》第四章的规定;或在上文第27段所描述的情况下,内地均可拒绝给予零关税待遇。
29.如需有关本通告的进一步资料,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地址: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4楼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电话: | 3403 6432 |
传真: | 2787 6048 |
电邮: | cepaco@tid.gov.hk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张嘉敏代行)
2018年12月14日
1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2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3原产材料是指根据《协议》第四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4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5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协议》第四章规定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6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方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7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8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