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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FRCP 1327/1/4
执事先生:
如工业贸易署(本署)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4/2018号所述,《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的《货物贸易协议》(《协议》)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本通告旨在列明《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程序及签发条件。原产地证书涵盖根据《安排》及《协议》出口至内地,并符合零关税待遇资格的香港原产货物。除本通告外,商号应同时参阅《安排》、《协议》和其附件,以及本署不时发出的其他相关产地来源证通告。有关《安排》及《协议》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细节,请浏览本署的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cepa.html>。
2.《协议》确立所有香港原产货物,可以享零关税优惠进口内地1。《协议》也透过优化原产地规则的安排,让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即时落实零关税。
3.根据《协议》,如货物符合规定为原产货物,商号可在货物装运前申请原产地证书,以便货物在《安排》下申请零关税进口内地。申请《安排》零关税的货物,必须附有本署或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2发出的原产地证书,而内地海关可要求符合《协议》原产资格的香港货物进口时申报原产地信息。进口商应按规定主动申明货物享受零关税,并申报相关原产地信息,和提交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在报关时因故不能联网核对原产地信息,内地海关可应进口商要求按规定办理担保放行。
4.如进口商在货物进口时未向内地海关申明所进口货物享受《安排》零关税的,即使其在事后向内地海关申请享受零关税并申报原产地信息,已缴的税款或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有关内地货物清关的最新安排,请留意内地海关总署的公布。
5.商号请注意,在《协议》下,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须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据双方各自法律规定保存相关文件。
6.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货物原产资格的真实性,或者货物是否满足《协议》第四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内地海关可根据《协议》内定下的方式核实《安排》零关税待遇资格,包括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通过香港海关要求香港出口商或香港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要求香港海关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依据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在香港海关人员陪同下到香港进行核查访问等。
7.因此,如商号收到海关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和信息,应当及时回应,并在90天内回复。如商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回复结果未能确定有关文件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的信息,内地海关可拒绝给予货物零关税待遇。
8.所有原产地证书申请(包括首次递交、重新递交和修订要求)必须经电子贸易文件递交服务提交。商号可向政府委任的产地来源证服务供应商3登记,以使用电子服务。尚未登记成为服务供应商用户的商号,可透过服务供应商的指定服务站递交原产地证书申请。
9.商号请注意,因应《协议》的实施,现行的《安排》原产地标准将会由2019年1月1日起被《协议》里的原产地标准取代。适用于《协议》零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标准载于《协议》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实施程序)及其附件。该章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及其他适用规定的货物,应当被视为原产货物:
10.制造商必须首先在本署办理工厂登记,方可以提出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欲以「制造商」身份为渔类或水产品作出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渔业界人士,亦同样需要办理工厂登记。特别适用于此类人士的工厂登记表格,可于本署网页<http://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下载,或于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
11.工厂登记持有人必须依法遵守所有登记条件,并须确保有关登记资料(例如地址、拥有权、生产货品、生产线、机器、获授权签署人等)正确无误。使用电子贸易文件递交服务的制造商,须确保在服务供应商登记可以签署电子申请书的人员,跟工厂登记的获授权签署人完全相同。工厂登记持有人亦须向本署登记他们所生产的货品的最新香港协调制度编号。如工厂登记持有人未能更新登记资料或原产地证书申请内涵盖的货物的香港协调制度编号未有在本署登记,有关申请会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为保障本身利益,如制造商/分判商有需要,应及时填妥「申请修订工厂登记资料」表格并递交本署。该表格可从本署网页<http://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下载,或于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
12.因应《协议》制定的若干优化《安排》原产地规则的措施,制造商应就其工厂登记内拟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查阅最新的适用原产地标准。如有关原产地标准需要更新,制造商必须在续办年度工厂登记时或之前更新相关资料,以确保工厂登记的资料为最新及最准确,并避免其原产地证书申请被退回或延迟处理。
13.为保障商号的利益,并使本港的来源证制度更为完善稳健,假如原产地证书申请的签署人,并非本署记录中有关工厂登记持有人的获授权签署人,则有关申请会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因此,商号应确保原产地证书申请是由它们授权的签署人提出。
14.在《安排》下申请零关税的货物,出口往内地时毋须一定附有来源标记或标签。然而,如果商号在《安排》下出口的货物符合《协议》的原产地标准,而商号亦选择在货物上附有来源标记,则必须使用「香港制造」的标记。
15.商号若使用区域价值成分作为原产地标准的货品申请原产地证书,而区域价值成分内包括产品开发支出,则必须遵守附加规定。稍后本署将另行发出通告详细列出有关规定。
16.商号如需将原产于内地的货物和材料计入区域价值成分中,除了应符合原有《安排》下的工厂登记要求外,还须向本署提交附加声明及承诺书(表格FRVAC 1)。制造商须在递交原产地证书申请前最少7个工作天,将上述声明及承诺书交回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如有关附加声明及承诺书获接纳,本署将发出「备案号」予制造商。稍后本署将另行发出通告详细列出有关规定。
17.在《协议》下,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程序将维持不变。原产地证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上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资料,并须遵照以下的要求:
18.商号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应仔细阅读「商号递交原产地证书申请须知」。该文件可在本署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_registration_certificate_origin/resource_centre/publications/cocepa_note.html>下载,或可于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
19.如发证机构及香港海关提出要求,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制造商、分判商(如适用)及出口商应提供适当的补充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以证明申请所述的货物符合《协议》第四章原产货物的资格。上述包括货物在香港及内地所进行的工序,及有关商号(包括分判商)的名称及地址等。
20.原产地证书申请的目标审理期为1.5个完整工作天(不包括接获申请当天)4。请商号注意,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周"后,本署已不计算星期六为一个工作天。然而,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仍会于星期六上午维持服务,并会计算星期六为工作天。
21.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已全面将签发原产地证书工作电子化。当原产地证书申请获批准后,商号除了会收到电子批准信息外,亦会收到电子原产地证书的列印本(样本载于附录I)。商号可按需要储存及/或列印证书的列印本,而无须再到本署或各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领取证书。
22.发证机构批出原产地证书后,相关原产地证书的资料会以电子方式传送至内地海关总署,方便有关货物及后在内地的清关和处理关税事宜。
23.在2019年1月1日《协议》实施后,持有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签发且原产地证书尚有效的内地进口商,仍可就该原产地证书向内地海关申报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在2018年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如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于《协议》里有所不同,即使有关证书于2019年才被用作申请《安排》零关税优惠,商号亦不必提出要求修订相关原产地标准。
24.在《协议》下,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日期将由自发出日期起120天放宽至自发出日期起一年。过期的原产地证书不能用作申请零关税。请注意,商号如在2019年1月1日《协议》实施后递交修订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签发且仍然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即使有关修订要求获批准,该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日期仍会维持不变(即120天)。
25.如商号需要修订获批准的原产地证书,修订要求须在原产地证书发出日期起计30日内提出。发证机构只会在原产地证书尚未被用以申请零关税优惠及有效期未届满的情况下,按个别情况考虑修订要求。如果发证机构批准修订要求,申请人将收到电子批准信息,及修订后的原产地证书的列印本。请注意,经修订的原产地证书将维持原有签发日期。
26.如原产地证书最终没有被用以申请《安排》零关税优惠,有关商号应递交取消要求。商号应注意,不论有关原产地证书有否被取消,原产地证书将会在发出日期起一年后无效。
27.如商号有合理需要,可向发出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申请「经核准真实副本」,即认证副本(本署申请表格载于附录II,或于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认证副本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明文件以证明所称属实。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申请,并保留全权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经核准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将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28.如商号的原产地证书货物在清关时遇到困难,可向本署的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寻求协助(电话:3403 6432或电邮:cepaco@tid.gov.hk)。然而,本署不会因内地机构不接受有关关税优惠的申请承担任何责任。
29.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会对商号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有需要情况下,或会将该等资料向香港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况包括:本署认为披露该等资料,有助考虑或核查有关原产地证书;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披露该等资料;或获有关商号明确同意披露该等资料。
30.商号有责任完全及真确地填写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以及提供原产地证书签发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准确及完整的资料可能影响申请的处理,并可能引致申请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
31.本署和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透过检查及巡察,以确保商号严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的规定。违反原产地证书条件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可能会被刑事检控。触犯以上法例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不论有关商号是否曾遭检控,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均可采取行政制裁。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拒绝发出产地来源证,包括原产地证书;禁止使用所有来源证服务;暂停/取消有关商号/注册业务/个人的工厂登记。
32.如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电话:3403 6432 传真:2787 6048 电邮:cepaco@tid.gov.hk |
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香港工业总会 -香港总商会 -香港印度商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 |
电话:2542 8613 电话:2396 3318 电话:2395 5515 电话:2525 0138 电话:2526 0623 |
电子服务供应商 -标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
电话:2111 1288 电话:2599 1700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张嘉敏代行)
2018年12月14日
(于2024年3月12日更新)
1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2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为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及香港印度商会。
3政府委任的产地来源证服务供应商为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及标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标奥)。
4如原产地证书申请被抽选进行发证前检查,审理所需的时间会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