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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FRCP 1000/2/9
執事先生:
工業貿易署(本署)於2026年8月25日發出產地來源證通告第2/2026號,通知業界香港原產貨物須符合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要求,以享有於2026年9月1日生效的《中國香港與秘魯共和國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下所適用的優惠關稅待遇。
2.如要申請《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相關貨物的進口商須向秘魯海關當局遞交所需文件,包括有效的產地來源證(秘魯)。本通告列明為合資格香港原產貨物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的條件及程序。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1將於2026年9月1日開始接受產地來源證(秘魯)的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的樣本(只有英文),見附錄。
3.除本通告外,有意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的商號應同時參閱《自貿協定》第3章(產地來源規則及產地來源程序)及其附件、本署發出的其他相關通告,以及不時於本署網站發布的最新資訊。《自貿協定》的全文(只有英文)及其他詳情,已載於本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html>。商號在作出申請前,亦請參閱「商號遞交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須知」<https://www.tid.gov.hk/tc/tradecircular/files/2026/as052026b.pdf>。
產品覆蓋範圍
4.在《自貿協定》下,秘魯承諾對出口秘魯的香港原產貨物,撤銷約98.3%的關稅稅目的關稅,另有0.6%的關稅稅目將獲撤銷部分關稅。至於佔秘魯餘下1.1%的關稅稅目,則仍會被徵收關稅。秘魯的關稅削減承諾詳情,包括有關時間表,載於<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files/PEHKFTA_Chapter_2_Annex_2-B-Tariff_Schedule_of_Peru.pdf>(只有英文)。
5.產地來源證(秘魯)是為符合申請《自貿協定》下優惠關稅待遇資格的香港原產貨物而簽發。我們建議商號在考慮是否申領產地來源證(秘魯)時,先查閱其貨物是否屬《自貿協定》下可享有優惠關稅待遇的關稅稅目。
發證機構
6.產地來源證(秘魯)將由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簽發。
工廠登記
7.為確保有關工廠有能力生產符合《自貿協定》下的產地來源規則的貨物,製造商及分判商(如有)必須先於本署辦理工廠登記,方有資格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有關工廠登記條件和程序的詳情,請參閱本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_registration_certificate_origin/factory_registration.html>。
8.製造商和分判商(如有)即使持有涵蓋其他類別產地來源證的有效工廠登記,亦須更新其工廠登記記錄,將產地來源證(秘魯)納入在內。就此,商號可於本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下載或向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申請修訂工廠登記資料」表格(TID 99),然後填妥並交回該表格;或透過本署的一站式牌照/許可證申請平台<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fra.html>遞交修訂要求。工廠登記持有者必須依法遵守所有登記條件,並確保所有登記資料(如地址、擁有權、產品、生產線、機器等)均屬真確及最新的資料。工廠登記持有者如未有更新登記資料,或其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內所列貨物未有在本署登記,其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將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
9.如產地來源證(秘魯)涵蓋的貨物須符合《自貿協定》下有關區域價值成分的產地來源規則,有關製造商必須額外遞交「成本計算表」(TID 350),詳列每類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計算方法,以支持其工廠登記的申請或修訂。如貨物的生產涉及本地分判工序,有關分判商亦須申報其生產部分的區域價值成分,以支持製造商所提供的「成本計算表」。有關表格可於本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下載或向本署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索取。就區域價值成分的計算詳情,請參閱《自貿協定》第3章第3.4條(區域價值成分)。在辦理工廠登記續期時,或在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前,倘若「成本計算表」所載的資料有任何重要變更(如「成本計算表」上任何工廠登記持有者的工廠登記的有效期屆滿,或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下降至低於《自貿協定》下適用於該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商號亦須向本署遞交新的「成本計算表」。
10.本署一般會在收到有關申請/要求及所有證明文件後的14個完整工作天內完成審理新的工廠登記申請或修訂工廠登記內有關產品/來源證類別的要求。有意為貨物申領產地來源證(秘魯)的商號,在擬定貨物的生產及付運時間表時,應注意上述所需時間。
電子服務
11.所有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包括新遞交及重新遞交的申請,以及修訂和取消要求)均須透過電子服務遞交。就此,商號可向政府委聘的電子服務供應商2登記,以使用有關電子服務。未能使用電子服務的商號,可利用電子服務供應商在指定服務站提供的紙張轉換成電子文件服務,以遞交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
產地來源證的格式
12.出口商可選擇以紙本格式或電子檔案格式簽發的產地來源證(秘魯)。發證機構在簽發證書後,將不會受理從紙本格式轉換為電子檔案格式的修訂要求,反之亦然。儘管根據《自貿協定》,兩種格式的證書均被視為有效,我們仍建議商號在提出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前,先行向進口商查詢其對格式的要求。
遞交申請
13.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內提供的所有所需資料必須正確無誤。其中,申請商號須遵循以下要求-
出口商、製造商及分判商(如有)須在申請內作出以下適用於產地來源證(秘魯)的特定聲明3:
PE - I declare 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application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specified for those goods i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Peru.
[PE - 本人謹此聲明,本申請內所述的貨物,符合《中國香港與秘魯共和國的自由貿易協定》下就有關貨物所訂明的產地來源規則。]
出口商亦須在申請內作出以下適用於產地來源證(秘魯)的特定聲明:
U04 - For the purpose of completion of Box 12 on CO(Peru), I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for this application is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Hong Kong, China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Peru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Peru.
[U04 - 就產地來源證(秘魯)欄12所需,本人謹此聲明,本申請內所填報的資料正確無誤,且所有貨物皆在中國香港生產並符合《中國香港與秘魯共和國的自由貿易協定》就出口往秘魯的貨物所訂明的產地來源規則。]
14.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與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須填寫的資料大致相同,惟申請商號應注意兩者之間的一些主要差異,特別是有關協調制度編號、收貨人、產地來源標準、發票、備註及出口商聲明方面的差異。商號於遞交申請前,應參閱「商號遞交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須知」<https://www.tid.gov.hk/tc/tradecircular/files/2026/as052026b.pdf>及載於《自貿協定》第3章附件3-A(產地來源證)第3–4頁的「填寫產地來源證指引」(“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ng a Certificate of Origin”)<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files/PEHKFTA_Chapter_3_Annex_3-A.pdf>(只有英文)。
證明文件
15.如發證機構或香港海關要求,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的出口商、製造商及分判商(如有)需提供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以證明申請所涵蓋的貨物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有關原產資格的規定。上述資料包括貨物在香港及秘魯所進行工序的資料,以及各製造方的名稱及地址。
審理時間
16.除被抽選作發證前付運檢查的申請所需審理時間可能會較長外(見下文第23段),就遞交予本署的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其目標審理期為1.5個完整工作天(不包括接獲申請當天)。
證書的簽發/領取
17.當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獲批後,發證機構會通過電子服務供應商向申請商號發出電子批准信息。
18.如產地來源證(秘魯)是以紙本格式簽發,出口商可從電子服務供應商的電子平台列印領證收條並於收條上蓋上其公司印章,然後到所選的發證機構領取證書。
19.如產地來源證(秘魯)是以電子檔案格式簽發,出口商可於電子服務供應商的電子平台下載證書的PDF電子檔案。
20.所有發證機構簽發的產地來源證(秘魯)均以單面A4為頁面及白色為底色,不論是紙本格式還是電子檔案格式的證書。出口商在把產地來源證(秘魯)交予進口商申請優惠關稅待遇前,應在每頁證書的欄12(「出口商聲明」)內簽署。
有效期
21.產地來源證(秘魯)於簽發當日起計一年內有效,並應在有效期內用作向秘魯海關當局申請優惠關稅待遇。
保存記錄的要求
22.根據《自貿協定》,申請產地來源證(秘魯)的出口商須於發證當日起計最少三年內,保存證明有關貨物具有原產資格並符合第3章內所有適用規定的文件。製造商及分判商(如有)則須在交付關於貨物產地來源的文件予出口商或發證機構的日期起計最少三年內,保存該等記錄。
核實程序
23.為維持完善穩健的產地來源證制度,本署或會聯同香港海關進行付運檢查,以核實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內所填報資料的真確性。證書的申請商號須特別留意,如申請被抽選作發證前付運檢查,所需的審理時間一般會較長。商號在擬定其付運時間表時,應作出相應考量。香港海關亦會就工廠登記申請作審批前視察,並會對已登記的工廠再作定期視察。
24.此外,秘魯可按《自貿協定》第3.23條(核實程序),以下列方式進行核實程序,以確定進口到秘魯的貨物是否符合《自貿協定》下原產貨物的資格-
如商號未能於所列期限內提供所需資料或書面同意,秘魯或會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25.假使秘魯通過上文第24段所述的核實程序,證實貨物未能符合《自貿協定》第3章的規定或有關的產地來源證明文件並不真實或不正確,秘魯或會拒絕提供優惠關稅待遇予有關貨物。此外,若相同貨物4的核實結果顯示進口商、出口商或製造商/分判商(如有)就貨物的原產資格有系統性地作出虛假申述、陳述或聲明,秘魯或會拒絕就同一人士或企業日後進口、出口或生產的任何相同貨物提供優惠關稅待遇,直至能證明該等貨物符合原產資格為止。此外,秘魯亦可能會在其他情況下拒絕提供優惠關稅待遇予有關貨物。詳情請參閱於2026年8月25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2/2026號第33段。
修訂要求
26.如需修訂已簽發的產地來源證(秘魯),商號可在尚未使用該證書申請《自貿協定》下優惠關稅待遇的情況下,提出修訂要求。該要求須在證書簽發日期起計30日內透過電子服務供應商提出,而發證機構將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有關要求。商號應向發證機構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以支持其修訂要求。就此,若產地來源證(秘魯)由本署所簽發,商號在提出修訂要求時,須一併遞交一份填妥的標準表格(TID 212)<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files/tid212_c.pdf>。如產地來源證(秘魯)是以紙本格式簽發,商號亦須將該證書的所有正副本交還給發證機構。
取消要求
27.若產地來源證(秘魯)沒有被用以申請《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出口商可透過電子服務供應商要求取消該證書。就由本署簽發的產地來源證(秘魯),商號在提出取消要求時,須一併遞交一份填妥的標準表格(TID 212)<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files/tid212_c.pdf>。如產地來源證(秘魯)是以紙本格式簽發,商號亦須將該證書的所有正副本交還給發證機構。
認證副本的申請
28.如以紙本格式簽發的產地來源證(秘魯)被盜、遺失或毀壞,商號可提供以下文件,申請證書的認證副本-
就由本署簽發的產地來源證(秘魯),商號須通過填妥的標準申請表格(TRA 344)<https://www.tid.gov.hk/tc/public_services/forms/files/c8122.pdf>提出申請。
29.發證機構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產地來源證(秘魯)認證副本的申請,並保留批准或拒絕該申請的所有權利。認證副本只會在原有的產地來源證(秘魯)簽發日期起計一年內發出,其有效期與原有證書的有效期相同。若原有的產地來源證(秘魯)已被用作申請《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該證書的認證副本將告無效;同樣地,若認證副本已被使用,原有的證書將告無效。
檢視申請程序及簽發條件
30.在推行產地來源證(秘魯)簽發服務後,本署有可能檢視有關申請程序及簽發條件。任何更改將透過本署發出的通告或本署網站<https://www.tid.gov.hk/tc/index.html>公布。
31.由2026年9月1日起,相關使用者可透過本署的核實網站<https://www.verifyco.tid.gov.hk/>(只有英文),核實由所有發證機構簽發的紙本及電子檔案格式的產地來源證(秘魯)。
網上核實程序
32.每份產地來源證(秘魯)右上方的方格內將印有一個獨一無二的二維碼。使用者在收到證書後,可掃描該二維碼,在網上核實該證書是否真確及有效。在掃描有效證書上的二維碼後,使用者將會被導向至本署的核實網站,而證書的相關資料(即證書號碼、簽發日期、證書特別參考編號(UCR No.)及收件日期)將會被自動輸入到頁面。隨後,使用者可手動輸入圖形驗證碼(Captcha)和查詢者身分(Role of Enquirer),以繼續進行網上核實程序。如不使用二維碼,使用者可造訪核實網站,並手動輸入上述相關資料以及驗證碼和查詢者身分,以進行網上核實程序。
33.就有效的產地來源證(秘魯)而言,系統會顯示獲授權機構(發證機構)名稱、離港日期、船隻/航班/火車/車輛編號、發票編號及進口方,以供使用者核實。若證書屬無效或已被取消、吊銷或撤銷,系統將會顯示相應的提示信息。
34.使用者如欲查閱產地來源證(秘魯)上的其他資料以作進一步核實,須按系統要求輸入可從出口商取得的核實編號(見下文第35段)。
核實編號
35.若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修訂要求獲發證機構批准,系統將會自動產生一個獨一無二的核實編號,並以電郵將該核實編號發送給出口商。出口商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該核實編號予進口商、秘魯海關當局及其他相關使用者,以供對方在本署的核實網站上查核證書上的完整資料。
36.若產地來源證(秘魯)所涵蓋的貨物遇到清關問題,商號可向本署的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聯絡詳情見下文第40段)尋求協助。然而商號須留意,如有任何爭議,即使相關貨物已獲簽發產地來源證(秘魯),秘魯仍有權根據《自貿協定》拒絕承認貨物的原產資格並拒絕提供優惠關稅待遇,及/或採取任何其認為合適的行政措施。本署不會因秘魯海關當局拒絕接受《自貿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申請而承擔任何責任。
37.產地來源證(秘魯)的發證機構會嚴格保密商號提供的資料。然而,本署在若干情況下,或會將該等資料向香港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方披露。此等情況包括:披露該等資料有助於考慮或核實有關產地來源證(秘魯);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披露該等資料;或獲有關商號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
38.商號有責任完整及真確地填寫產地來源證(秘魯)申請,以及提供產地來源證(秘魯)簽發條件中所規定的證明文件。如未能提供準確及完整的資料,可能會影響考慮及審理申請的進度,亦可能引致申請被延遲處理或被退回。
39.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視察,以確保商號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的規定。違反產地來源證(秘魯)簽發條件的公司/註冊業務/個人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觸犯上述法例所載罪行的公司/註冊業務/個人,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商號是否遭受檢控,本署及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亦可對其採取行政措施。這些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項:拒絕簽發產地來源證/吊銷或撤銷已簽發的產地來源證包括產地來源證(秘魯);暫停所有來源證服務;暫停/取消有關公司/註冊業務/個人的工廠登記。
40.如有查詢,可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 工業貿易署 (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 |
電話:3403 6432 傳真:2787 6048 電郵:cepaco@tid.gov.hk |
| 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 - 香港工業總會 - 香港中華總商會 -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 香港總商會 - 香港印度商會 |
電話:2396 3318 電話:2526 0623 電話:2542 8613 電話:2395 5515 電話:2525 0138 |
| 電子服務供應商 - 標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商貿易服務有限公司 -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
電話:2111 1611 電話:8107 8686 電話:2917 8888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馮敬熹代行)
2026年8月25日
1 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為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總商會及香港印度商會。
2 現時的電子服務供應商為標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商貿易服務有限公司及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服務供應商的聯絡詳情,載於第40段。
3 適用於產地來源證(秘魯)的特定聲明以英文文本為準。本段(第13段)下所列特定聲明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
4 「相同貨物」是指與賦予該貨物原產資格之特定產地來源規則相關的各方面,均為相同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