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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TRA CR 1308
FRCP 500
執事先生:
本通告概述香港產地來源證制度。香港的產地來源證制度,以便利香港產品輸往外地市場為目的。產地來源證制度亦讓部分香港產品可於香港與其貿易伙伴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下申請零關稅/優惠關稅。本通告現取代下列產地來源證通告及致出口商(紡織事務)通告:
| - | 產地來源證通告第7/98號(1998年7月9日) |
| - | 產地來源證通告第15/2004號(2004年12月3日) |
| - | 產地來源證通告第16/2004號(2004年12月13日) |
| - | 產地來源證通告第2/2008號暨致出口商(紡織事務)通告第一組(美國)/第二組(歐洲聯盟)/第三組(除美國及歐洲聯盟以外的國家)第1/2008號(2008年2月12日) |
| - | 產地來源證通告第3/2012號(2012年3月21日) |
2.工業貿易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除本署外,香港還有五間機構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為認可機構,可簽發產地來源證。這些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為:
3.為了維持來源證制度穩健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確保上文第2段提及的所有來源證簽發機構簽發產地來源證時,均採用相同做法和程序,當中以遵循香港產地來源規則尤其重要。本署亦協助上述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培訓行政及視察人員,確保上述機構簽證服務均妥善公正。由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所發出的產地來源證,均受香港法律保障,與工業貿易署簽發者具同等地位。非政府認可機構亦可能以其名義簽發證書,以便利貿易,但是商號須注意,此等證書並不具備香港法律所承認的法律地位。
4.本署及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所簽發的來源證,是受《進出口條例》(第60章)下訂立的附屬法例:《出口(產地來源證)規例》(第60H 章)和《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所規管。法例賦予工業貿易署署長管理來源證制度的權力,亦就來源證的不法行為制定刑罰。香港海關關長則肩負執法的責任。
5.香港產地來源標準是按照國際認可的慣例及世界貿易組織《原產地規則協議》的條款而訂立。本署會因應科技演變及本港工業發展的情況對香港產地來源標準作定期檢討。個別貨品的產地來源標準如有任何變更,均會遵循實質改變這項基本原則。個別貨品的產地來源標準(包括確立製成品產地來源的主要工序)及其定期修訂,會透過通告通知商號。
6.由2014年11月21日起,製造商毋須為於香港生產的裁剪及車縫成衣提交生產通知書。因此,涉及輸往美國市場的裁剪及車縫成衣的香港產地來源證申請,亦毋須再以生產通知書作為支持文件。有關詳情載於2014年9月30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6/2014號(https://www.tid.gov.hk/tc/tradecircular/2014/as042014.html)。
7.由於香港穩健完善的產地來源證制度備受國際商貿社會認同,因此產地來源證可作為一個便捷的香港產地來源證明,有助香港貨品在進口地清關。
8.生產商及分判商必須先辦理工廠登記,才可申請產地來源證,以及參與外地加工措施與本地分判措施。廠號如欲申請工廠登記及保持登記有效,必須具備製造登記產品所需的適當機器和人手,以及保存最新及準確的生產帳簿及記錄。登記規定之一,是已登記製造商的登記資料如有任何變更,需立即以書面通知本署。本署會每年更新已登記工廠的登記資料,香港海關亦會就每宗工廠登記申請作審批視察,並定期巡查已登記的工廠,以確保該等工廠符合登記條件。
9.外地加工措施容許已在本署登記的製造商將次要或輕微後整工序分判到香港以外地方進行,而不影響該等貨品獲取香港產地來源的資格。參加外地加工措施的先決條件,是有關貨品必須已在香港進行主要製造工序,而該等工序足以賦予該製成品香港原產地資格。有關貨品根據外地加工措施出口和入口時,海關人員均會查核全部所需文件,並會抽樣查驗貨品。有關外地加工措施的條件和程序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_registration_certificate_origin/factory_registration/outward_processing_arrangement.html)。
10.製造商若符合若干條件及事先獲得本署批准,便可僱用本地分判商,為將要申領來源證的貨品,進行主要/賦予產品產地來源資格的生產工序或全部生產工序。製造商和有關分判商必須已在本署登記,而雙方登記的產品須屬同一類別。製造商如聘用本地分判商進行貨品的主要或全部生產工序,需於有關產地來源證的申請中提供該分判商的資料及聲明。製造商亦須在帳簿及記錄內,清楚列出承判主要生產工序的分判商及承判時間。
11.為維持產地來源證制度公正穩健,本署聯同香港海關進行付運檢查,以核對產地來源證申請書上填報的資料是否準確。商號必須遵守有關付運檢查規定,詳情請參閱於2005年7月13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5/2005號(https://www.tid.gov.hk/archive/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05/coc052005.html)。申請產地來源證的商號須留意,被抽選作發證前檢查的申請,審批時間會較長。商號在擬定其付運時間表時,應注意這點。
12.除上述各項外,商號在出口貨品前,需注意並遵守進口地的法例規定,以及向海外買家和進口地有關當局查詢任何必須遵守的特定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產地來源分類和產地來源標籤規定。
13.本署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透過檢查及巡察,確保商號遵守產地來源證制度的條款。商號若違反產地來源證制度的任何條款,或未能遵守本署透過公告和通告所頒布的規定,均可能會被當局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或第324章而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不論有關的出口商、製造商(視乎情況包括分判商)有否被檢控,本署亦可對其採取行政制裁予以處分。
14.上述各項措施的申請條件及程序,以及最新的產地來源規則,包括在自由貿易協定下訂立的產地來源規則,均載列於本署網頁(https://www.tid.gov.hk/t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html?tab=1)。如對本通告所述內容有任何查詢,請聯絡下列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各服務單位:
| 服務 | 電話號碼 |
| 工廠登記、外地加工措施及本地分判措施 | 2398 5531 |
| 香港產地來源證、產地來源加工證、香港產地來源證-格魯吉亞、香港產地來源證-東盟及古董宣誓書 | 2398 5545 |
| 《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香港產地來源證-新西蘭及其他自由貿易協議下的優惠產地來源標準 | 3403 6432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錢穎宜代行)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