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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TID CL 10-3/2(C)
執事先生:
本署於2014年6月13日發出紡織商登記通告第3/2014號暨致出口商(紡織事務)通告(第一、二、三組)第3/2014號,表示政府擬全面放寬香港紡織品管制安排。待完成有關立法程序後,放寬的安排將於2014年11月21日起生效。本署會就放寬措施的確切實施日期再作公布。在撤銷管制前,現行的紡織品進出口管制安排仍然有效。商號請留意下文所列的過渡安排。
撤銷管制
(a)進口許可證(紡織品)表格七及出口許可證(紡織品)表格四
3.就放寬管制前付運的紡織品,本署會接受進口許可證(紡織品)表格七及出口許可證(紡織品)表格四的申請(包括新申請及遭延遲處理而須重新遞交的申請)直至2014年11月20日(註)。由於辦理簽證一般需時兩個完整工作天,商號應盡早提交其許可證申請,以便本署有足夠時間審核。
4.請注意,所有已批核但未用作付運的紡織品許可證將會在放寬管制後自動失效。所有退還申請費用的要求將不會獲接納。
5.許可證獲批後,如所申報資料有任何變更,或有關付運已被取消,商號須於放寬管制後14天內(即2014年12月4日或之前)(註)向本署提出修訂或取消紡織品許可證的要求,並把未經使用的許可證交還本署。本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此等要求。
(b)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的紡織品通知書
6.在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的登記紡織商可繼續於2014年11月20日或之前(註)就放寬管制前付運的紡織品以紙張或電子方式提交紡織品通知書。在有關立法程序完成後,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貿易通")營運的電子系統將會停止接受任何付運日期為2014年11月21日或之後(註)的電子紡織品通知書。
7.商號可於放寬管制後14天內(即2014年12月4日或之前)(註)向本署(適用於紙張通知書)或透過貿易通的電子系統(適用於電子通知書)提出取消或付運後修訂紡織品通知書的要求。本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此等要求。就電子通知書而言,本署會按正常程序透過電子系統作出回覆(批核/拒絕等信息)1。貿易通將另行通知電子紡織品通知書的用戶有關停止電子服務的安排。
(c)生產通知書
8.放寬管制後所生產的裁剪及車縫成衣毋須提交生產通知書。貿易通的電子系統將會停止接受任何開始生產日期為2014年11月21日或以後(註)的生產通知書申請。
9.製造商倘在放寬管制前開始生產裁剪及車縫成衣以輸往美國,則仍須提交生產通知書。本署會繼續接受和辦理在2014年11月20日下午11時之前(註)透過貿易通的電子系統提交的生產通知書(包括新申請、遭延遲處理而須重新遞交的申請、延長通知書有效期的要求及註銷通知書的要求)。
10.如製造商擬修訂已核批的生產通知書上的資料,他們須在放寬管制後14天內(即2014年12月4日下午11時之前)(註)經貿易通的電子系統提交修訂生產通知書的要求。本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此等要求,並透過貿易通的電子系統按正常程序作出回覆(批核/拒絕等信息)2。
(d)香港產地來源證
11.所有在2014年11月20日下午11時或之後(註)提交的涉及輸往美國的裁剪及車縫成衣的香港產地來源證申請(包括新申請及遭延遲處理而須重新遞交的申請)毋須再以批核的生產通知書作為支持文件。
12.然而,就放寬管制前簽發有關輸往美國的裁剪及車縫成衣的香港產地來源證而提出的修訂來源證要求,則仍須以原批核的生產通知書作為支持文件。
(e)出售紙張表格
13.進口許可證(紡織品)表格七、出口許可證(紡織品)表格四及紡織品通知書的紙張表格繼續於本署收款及表格出售處(地址:工業貿易署大樓1樓104室)出售,直至2014年11月20日為止(註)。
(f)紡織品的分類查詢
14.鑑於生產通知書規定將於2014年11月21日(註)放寬管制後被撤銷,紡織品簽證科的客戶服務中心將會停止為出口的紡織品提供分類查詢服務3。如有需要,商號可向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查詢有關賦予產品產地來源資格的製造工序及產地來源規則,或向本署相關單位查詢海外市場的進口法規:
| 查詢內容 | 單位 | 電話號碼 |
| 有關美洲國家的進口法規 | 美洲/對外貿易關係科 | 2398 5405 |
| 有關歐洲、非洲及中東國家的進口法規 | 歐洲部 | 2398 5354 |
| 有關中國內地的進口法規 | 內地部 | 2398 5676 |
| 有關澳洲、新西蘭、太平洋島嶼及內地以外亞洲地區國家的進口法規 | 區域合作組織部 | 2398 5594 |
(g)紡織商登記方案
15.在放寬管制後,本署會繼續為商號提供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的登記服務,業界可自由選擇登記。本署歡迎並鼓勵未持有/已持有紡織商登記的商號進行登記/保留其紡織商登記,以便應付香港在將來或因應世界紡織品貿易形勢發展而須要恢復紡織品管制的情況。登記年費會在放寬管制後下調至港幣61元。有關放寬管制後紡織商登記方案的登記安排及詳情載於2014年9月30日發出紡織商登記通告第5/2014號。
16.商號計劃申請或續辦紡織商登記時,務請留意上述放寬紡織品管制的安排。在放寬管制之前,如商號並未持有紡織商登記或其紡織商登記已過期,可按需要申領個別托運專用的進/出口許可證付運紡織品。就此,商號請注意,任何以何等理由申請退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紡織商登記方案年費的要求均不會獲接納。此外,鑑於所有紡織品許可證/通知書表格將在紡織品管制安排放寬後便不再適用,商號請避免囤積未經使用的紡織品許可證/通知書表格,因為所有表格將不獲退款或退換。
17.儘管紡織品管制安排將會放寬,商號必須按法定要求保留以紡織品許可證/通知書付運的紡織品的相關帳簿及紀錄至少兩年,並於有需要時提供予香港海關及工業貿易署的人員查核。
18.任何人如在放寬管制前違反或未有遵守任何許可證的簽發條件或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的豁免簽證條件,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2年。此外,工業貿易署署長亦可能對有關商號採取獨立於檢控行動的行政制裁(例如:吊銷及暫停任何已准予的豁免及/或紡織商登記、拒絕續辦任何豁免及/或登記等)。
19.如對本通告內容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署下列單位:
| 單位 | 電話號碼 |
| 客戶服務中心 | 2398 5288 |
| 紡織品進出口簽證 | 2398 5521 |
| 生產通知書 | 2398 5745 |
| 香港產地來源證 | 2398 5545 |
20.如對紡織品通知書及生產通知書的電子服務有任何查詢,請致電貿易通熱線2917 8888。
工業貿易署署長
(陳煥菁代行)
2014年9月30日
註:當有關放寬管制的立法程序完成後,本署會再發通告確定放寬措施的確切執行日期。
1在一般情況下,本署會於2個完整工作天內完成辦理修訂/取消紡織品通知書的要求。
2在一般情況下,本署會於1.5個完整工作天內完成辦理修訂生產通知書的要求。
3現時一般查詢包括成衣是屬織片成衣或裁剪及車縫成衣、有關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特定工序,以及有關紡織品在海外市場所屬產品類目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