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作轉口之用的進口證申請表須連同有關的出口證申請表、承諾書一併遞交,並以提單或其他裝運單據證明有關貨物將在出口證有效期內完全轉口。
適用於經香港轉運的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進出口證申請表須連同有關的全程提單一併遞交。
從簽發日起計算,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的有效期均為60天。
從簽發日起計算,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的有效期均為60天。
有關的進口/出口商必須以書面向工業貿易署申請修改,工業貿易署接獲申請後,方可對已批准的簽證作出任何修改。
對已批准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作出修改的申請須致函提出,隨函交回有關簽證的第二副本(就已完成付運的貨物而言)或第一及第二副本(就尚未付運的貨物而言)。
申請人須提交提單/空運提單/全程提單/全程空運提單、發票、包裝清單,以證明修改的資料。
申請修改適用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費用全免。
取消已批准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的申請須致函提出,隨函交回未使用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副本。如未能交回進口/出口/進出口證副本,須作出解釋。
申請取消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費用全免。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誤期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申請方可獲接納:
進出口貿易商應注意提交適用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出口/進出口證的後補申請表並不代表有關簽證可獲自動批准。後補進口/出口/進出口證的簽發僅為方便處理付運手續及/或收集貿易數據的目的而簽發,後補簽證的發出在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並不構成辯護理由,亦不能排除環境保護署署長可能採取的任何行政制裁行動。
重要提示:為免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任何人均不得就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管制下其簽證或註冊的申請或審批,向任何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提供任何《防止賄賂條例》下定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