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排》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務領域以優惠待遇在內地開設業務,當中許多是香港具有優勢的領域。優惠的形式包括允許獨資經營、減少持股限制、降低股本的要求、降低地域及服務範圍限制等。
香港的「自然人」和「法人」,只要符合《安排》訂立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均可享有內地所給予的優惠待遇。
內地與香港於2024年10月簽署《服務貿易協議》的第二份修訂協議,其中把「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納入《安排》,明確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擴大該兩項措施的適用範圍。
內地把「港資港法」措施從深圳前海擴展至深圳市及珠海市兩個試點城市。擴展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在深圳市或珠海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投資企業,可協議選擇香港法律為合同適用法,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除外。
「港資港仲裁」措施則從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涵蓋大灣區內地九市。擴展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在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及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投資企業,即使在無「涉港因素」的情況下,也可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
兩項措施的相關適用範圍及細節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