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香港的"法人"(包括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和"自然人",只要符合《安排》中有關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和相關規定,均可享有內地所給予的優惠待遇。除《安排》另有規定,"自然人"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法人"是指根據香港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並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香港的服務提供者如希望以自然人身份取得《安排》中的待遇,則毋須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有關人士須向內地有關當局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如屬中國公民,有關人士還應提供回鄉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該等身份證明的副本,應經由內地認可的中國委托公証人核證。
香港服務提供者如為法人,須先向本署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然後才可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以《安排》的優惠待遇在內地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須向本署遞交申請表、一份由內地認可的中國委托公証人核證的法定聲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有關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程序已載於《致服務提供者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