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香 港 与 澳 洲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概 况
澳 洲 是 香 港 重 要 的 贸 易 伙 伴 。 它 是 香 港 在 2022 年 第 八 大 服 务 贸 易 伙 伴 , 双 方 的 服 务 贸 易 总 额 达 346 亿 港 元 ; 以 及 2023 年 第 21 大 货 物 贸 易 伙 伴 , 货 物 贸 易 总 额 为 417 亿 港 元 。
截 至 2022 年 年 底 , 澳 洲 为 香 港 的 第 九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资 目 的 地 , 有 关 投 资 存 量 为 1,379 亿 港 元 ; 澳 洲 亦 为 香 港 第 18 大 外 来 直 接 投 资 来 源 地 , 有 关 投 资 存 量 为 337 亿 港 元 。
背 景
香 港 与 澳 洲 于 2017 年 5 月 展 开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自 贸 协 定 》 ) 及 《 投 资 协 定 》 谈 判 , 并 于 2018 年 11 月 完 成 。 双 方 在 2019 年 3 月 26 日 签 订 此 两 份 协 定 。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的 涵 盖 范 围 全 面 , 包 含 高 质 素 的 承 诺 。 协 定 涵 盖 了 货 物 贸 易 、 服 务 贸 易 、 投 资 、 政 府 采 购 、 知 识 产 权 、 竞 争 、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及 其 他 相 关 范 畴 。 它 们 将 为 香 港 商 家 及 投 资 者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和 更 优 惠 的 条 件 进 入 澳 洲 市 场 , 并 同 时 创 造 更 多 商 机 , 加 强 两 地 在 贸 易 和 投 资 上 的 往 来 。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 生 效 。
《 自 贸 协 定 》 全 文
《 投 资 协 定 》 全 文 ( 只 有 英 文 )
附 加 文 件
实 施 概 况
立 法 会 参 考 资 料 摘 要
新 闻 公 报 及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便 览
对 香 港 的 主 要 好 处
常 见 问 题
《 自 贸 协 定 》 下 出 口 货 物 往 澳 洲 便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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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成 果
《 自 贸 协 定 》 ( 包 含 20 个 章 节 ) 及 《 投 资 协 定 》 的 重 点 概 述 如 下 。
-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2 章 ( 货 物 贸 易 ) , 香 港 与 澳 洲 承 诺 在 《 自 贸 协 定 》 生 效 后 , 撤 销 对 原 产 自 另 一 方 的 货 物 所 有 关 税 。
- 在 贸 易 救 济 方 面 , 香 港 和 澳 洲 重 申 相 关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世 贸 组 织 ) 协 定 下 有 关 反 倾 销 及 保 障 措 施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就 反 补 贴 措 施 , 双 方 同 意 加 强 有 关 的 通 报 及 磋 商 要 求 。
- 为 享 免 关 税 待 遇 进 入 澳 洲 市 场 , 香 港 出 口 商 须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产 地 来 源 程 序 ) 内 有 关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 如 要 向 澳 洲 申 请 免 关 税 安 排 , 香 港 制 造 商 、 香 港 出 口 商 、 澳 洲 入 口 商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可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产 地 来 源 程 序 ) 第 3.16 条 及 该 章 的 附 件 3-A ( 资 料 要 求 ) , 填 写 原 产 地 声 明 。
- 澳 洲 的 进 口 货 物 无 须 附 有 原 产 地 声 明 或 产 地 来 源 证 , 已 可 享 有 免 关 税 待 遇 。
- 《 自 贸 协 定 》 第 4 章 ( 清 关 程 序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 涵 盖 双 方 在 海 关 事 宜 的 承 诺 , 以 期 双 方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清 关 程 序 和 措 施 , 达 致 可 预 见 、 能 贯 彻 执 行 、 具 透 明 度 及 便 利 贸 易 的 效 果 。
- 《 自 贸 协 定 》 第 5 章 (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 及 第 6 章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 涵 盖 双 方 在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及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方 面 的 合 作 。
- 第 5 章 亦 包 含 附 件 5-A ( 葡 萄 酒 ) 及 附 件 5-B ( 食 品 ) , 以 促 进 葡 萄 酒 和 食 品 贸 易 。
1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包 括 反 倾 销 、 反 补 贴 及 保 障 措 施 。 进 口 经 济 体 如 对 若 干 进 口 货 物 实 施 这 些 措 施 , 其 中 一 种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进 口 货 品 的 关 税 及 其 他 收 费 上 , 再 增 加 税 项 ; 或 实 施 其 他 进 口 限 制 。
2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货 物 贸 易 的 技 术 法 规 、 标 准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
3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指 适 用 于 下 列 范 畴 的 措 施 : ( i )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剂 、 污 染 物 、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 ii ) 保 障 人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动 植 物 带 有 的 疾 病 或 害 虫 危 害 ; ( iii ) 保 障 动 植 物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害 虫 、 疾 病 、 带 有 疾 病 生 物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或 ( iv )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虫 传 入 、 定 居 或 传 播 而 带 来 的 其 他 损 害 。
查 看 有 关 货 物 贸 易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2 章 : | 货 物 贸 易 |
第 3 章 :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产 地 来 源 程 序 |
第 4 章 : | 清 关 程 序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
第 5 章 : |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
第 6 章 :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
- 香 港 和 澳 洲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于 广 泛 的 服 务 行 业 享 有 更 佳 的 商 机 和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场 准 入 。
- 在 香 港 和 澳 洲 作 出 承 诺 的 各 个 服 务 行 业 , 双 方 的 服 务 及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对 方 的 市 场 享 有 下 列 优 惠 ∶
- 获 准 进 入 对 方 的 市 场 , 包 括 在 当 地 成 立 企 业 以 提 供 服 务 ;
- 在 类 似 的 情 况 下 , 所 获 的 待 遇 不 逊 于 当 地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
- 自 动 享 有 对 方 在 其 日 后 的 自 贸 协 定 下 给 予 其 他 经 济 体 的 任 何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 ; 以 及
- 香 港 的 商 务 访 客 、 企 业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及 独 立 行 政 人 员 ( 包 括 企 业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及 独 立 行 政 人 员 的 受 养 人 ) , 将 获 准 临 时 入 境 澳 洲 。 同 样 , 澳 洲 的 商 务 访 客 、 企 业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 包 括 其 受 养 人 ) 及 安 装 或 服 务 人 员 也 将 获 准 临 时 入 境 香 港 ,
- 澳 洲 的 承 诺 涵 盖 香 港 具 传 统 优 势 或 发 展 潜 力 的 行 业 , 如 专 业 服 务 ( 包 括 仲 裁 、 调 停 和 调 解 服 务 ) 、 商 业 服 务 、 运 输 服 务 、 金 融 服 务 及 电 讯 服 务 。 香 港 也 在 广 泛 服 务 行 业 对 澳 洲 作 出 承 诺 。
- 除 了 市 场 准 入 承 诺 , 双 方 也 就 促 进 服 务 贸 易 的 其 他 责 任 达 成 共 识 , 包 括 承 诺 不 对 电 子 传 送 征 收 关 税 , 并 为 电 子 商 贸 提 供 其 他 便 利 措 施 ; 改 善 本 地 法 规 的 透 明 度 及 简 化 审 批 申 请 的 程 序 ;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及 电 讯 业 的 专 属 守 则 ; 以 及 在 教 育 服 务 、 专 业 服 务 及 法 律 服 务 方 面 , 实 行 未 来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或 磋 商 。
查 看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7 章 : | 跨 境 服 务 贸 易
附 件 7-A : 专 业 服 务
附 件 7-B : 教 育 合 作
注 : 附 件 I 和 附 件 II 同 时 适 用 于 第 12 章 ( 投 资 和 相 关 条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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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 | 金 融 服 务
附 件 8-A : 金 融 服 务 列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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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 | 电 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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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 | 自 然 人 流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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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 | 电 子 商 贸 |
-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 澳 洲 承 诺 提 高 香 港 投 资 者 在 当 地 投 资 需 要 接 受 审 查 的 最 低 投 资 金 额 , 让 香 港 获 得 等 同 澳 洲 大 部 分 自 贸 协 定 伙 伴 所 得 的 待 遇 。 此 举 有 助 营 造 一 个 公 平 环 境 , 让 香 港 投 资 者 与 其 他 到 澳 洲 投 资 的 外 来 投 资 者 参 与 在 当 地 投 资 。 《 自 贸 协 定 》 亦 包 含 投 资 待 遇 方 面 的 具 体 承 诺 , 同 时 惠 及 香 港 与 澳 洲 的 投 资 者 。 1
- 《 自 贸 协 定 》 以 外 , 香 港 与 澳 洲 亦 签 订 了 一 份 《 投 资 协 定 》 。 它 将 取 代 于 1993 年 签 署 的 现 有 协 定 。 新 协 定 包 含 为 投 资 提 供 非 歧 视 性 待 遇 及 全 面 保 护 的 现 代 化 条 文 , 包 括 :
- 对 投 资 的 公 正 和 公 平 待 遇 ;
- 对 投 资 的 实 体 保 护 和 保 障 ;
- 在 投 资 被 征 收 时 作 出 补 偿 ;
- 在 武 装 冲 突 或 内 乱 引 致 投 资 损 失 时 作 出 补 偿 ;
- 投 资 和 收 益 的 自 由 转 移 ;
- 投 资 者 与 缔 约 方 之 间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以 及
- 缔 约 双 方 之 间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查 看 《 自 贸 协 定 》 中 有 关 投 资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2 章 : | 投 资 和 相 关 条 款
注 : 附 件 I 和 附 件 II 同 时 适 用 于 第 7 章 ( 跨 境 服 务 贸 易 ) 。 |
查 看 《 投 资 协 定 》 ( 只 有 英 文 )
1 澳 洲 的 外 来 投 资 制 度 改 革 的 法 例 已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详 细 资 料 可 浏 览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网 站 (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 。 在 自 贸 协 定 下 , 适 用 于 2024 年 以 澳 元 计 算 的 外 来 投 资 审 查 金 额 已 载 列 于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 Monetary Thresholds 网 站(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 。
- 《 自 贸 协 定 》 第 13 章 ( 政 府 采 购 ) 订 明 香 港 和 澳 洲 在 政 府 采 购 方 面 的 市 场 准 入 承 诺 及 有 关 规 则 , 以 便 利 供 应 商 进 入 另 一 方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
查 看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3 章 : | 政 府 采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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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 了 重 申 在 世 贸 组 织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外 , 双 方 亦 同 意 促 进 和 加 强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合 作 , 以 提 升 贸 易 和 投 资 的 利 益 。
查 看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章 节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4 章 : | 知 识 产 权 |
- 双 方 同 意 促 进 竞 争 , 并 鼓 励 双 方 负 责 竞 争 事 宜 的 部 门 合 作 和 交 换 资 讯 。
查 看 有 关 竞 争 的 章 节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5 章 : | 竞 争 政 策 |
- 双 方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具 透 明 度 的 机 制 , 供 磋 商 和 解 决 可 能 出 现 的 争 端 。
- 若 磋 商 无 法 解 决 争 端 , 双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委 员 团 。
查 看 有 关 磋 商 和 争 端 解 决 的 章 节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8 章 : | 磋 商 和 争 端 解 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