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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FRCP 1000/2/9
执事先生:
工业贸易署(本署)于2026年8月25日发出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2026号,通知业界香港原产货物须符合的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及相关要求,以享有于2026年9月1日生效的《中国香港与秘鲁共和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下所适用的优惠关税待遇。
2.如要申请《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相关货物的进口商须向秘鲁海关当局递交所需文件,包括有效的产地来源证(秘鲁)。本通告列明为合资格香港原产货物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的条件及程序。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1将于2026年9月1日开始接受产地来源证(秘鲁)的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的样本(只有英文),见附录。
3.除本通告外,有意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的商号应同时参阅《自贸协定》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及产地来源程序)及其附件、本署发出的其他相关通告,以及不时于本署网站发布的最新资讯。《自贸协定》的全文(只有英文)及其他详情,已载于本署网站<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html>。商号在作出申请前,亦请参阅「商号递交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须知」<https://www.tid.gov.hk/sc/tradecircular/files/2026/as052026b.pdf>。
产品复盖范围
4.在《自贸协定》下,秘鲁承诺对出口秘鲁的香港原产货物,撤销约98.3%的关税税目的关税,另有0.6%的关税税目将获撤销部分关税。至于占秘鲁余下1.1%的关税税目,则仍会被征收关税。秘鲁的关税削减承诺详情,包括有关时间表,载于<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files/PEHKFTA_Chapter_2_Annex_2-B-Tariff_Schedule_of_Peru.pdf>(只有英文)。
5.产地来源证(秘鲁)是为符合申请《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待遇资格的香港原产货物而签发。我们建议商号在考虑是否申领产地来源证(秘鲁)时,先查阅其货物是否属《自贸协定》下可享有优惠关税待遇的关税税目。
发证机构
6.产地来源证(秘鲁)将由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签发。
工厂登记
7.为确保有关工厂有能力生产符合《自贸协定》下的产地来源规则的货物,制造商及分判商(如有)必须先于本署办理工厂登记,方有资格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有关工厂登记条件和程序的详情,请参阅本署网站<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import_export_licensing_control/factory_registration_certificate_origin/factory_registration.html>。
8.制造商和分判商(如有)即使持有涵盖其他类别产地来源证的有效工厂登记,亦须更新其工厂登记记录,将产地来源证(秘鲁)纳入在内。就此,商号可于本署网站<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下载或向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申请修订工厂登记资料」表格(TID 99),然后填妥并交回该表格;或透过本署的一站式牌照/许可证申请平台<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fra.html>递交修订要求。工厂登记持有者必须依法遵守所有登记条件,并确保所有登记资料(如地址、拥有权、产品、生产线、机器等)均属真确及最新的资料。工厂登记持有者如未有更新登记资料,或其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内所列货物未有在本署登记,其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将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
9.如产地来源证(秘鲁)涵盖的货物须符合《自贸协定》下有关区域价值成分的产地来源规则,有关制造商必须额外递交「成本计算表」(TID 350),详列每类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以支持其工厂登记的申请或修订。如货物的生产涉及本地分判工序,有关分判商亦须申报其生产部分的区域价值成分,以支持制造商所提供的「成本计算表」。有关表格可于本署网站<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certificate_of_origin.html>下载或向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索取。就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详情,请参阅《自贸协定》第3章第3.4条(区域价值成分)。在办理工厂登记续期时,或在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前,倘若「成本计算表」所载的资料有任何重要变更(如「成本计算表」上任何工厂登记持有者的工厂登记的有效期届满,或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下降至低于《自贸协定》下适用于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商号亦须向本署递交新的「成本计算表」。
10.本署一般会在收到有关申请/要求及所有证明文件后的14个完整工作天内完成审理新的工厂登记申请或修订工厂登记内有关产品/来源证类别的要求。有意为货物申领产地来源证(秘鲁)的商号,在拟定货物的生产及付运时间表时,应注意上述所需时间。
电子服务
11.所有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包括新递交及重新递交的申请,以及修订和取消要求)均须透过电子服务递交。就此,商号可向政府委聘的电子服务供应商2登记,以使用有关电子服务。未能使用电子服务的商号,可利用电子服务供应商在指定服务站提供的纸张转换成电子文件服务,以递交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
产地来源证的格式
12.出口商可选择以纸本格式或电子档案格式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秘鲁)。发证机构在签发证书后,将不会受理从纸本格式转换为电子档案格式的修订要求,反之亦然。尽管根据《自贸协定》,两种格式的证书均被视为有效,我们仍建议商号在提出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前,先行向进口商查询其对格式的要求。
递交申请
13.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内提供的所有所需资料必须正确无误。其中,申请商号须遵循以下要求-
出口商、制造商及分判商(如有)须在申请内作出以下适用于产地来源证(秘鲁)的特定声明3:
PE - I declare 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application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specified for those goods i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Peru.
[PE - 本人谨此声明,本申请内所述的货物,符合《中国香港与秘鲁共和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下就有关货物所订明的产地来源规则。]
出口商亦须在申请内作出以下适用于产地来源证(秘鲁)的特定声明:
U04 - For the purpose of completion of Box 12 on CO(Peru), I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for this application is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Hong Kong, China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Peru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Peru.
[U04 - 就产地来源证(秘鲁)栏12所需,本人谨此声明,本申请内所填报的资料正确无误,且所有货物皆在中国香港生产并符合《中国香港与秘鲁共和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就出口往秘鲁的货物所订明的产地来源规则。]
14.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与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须填写的资料大致相同,惟申请商号应注意两者之间的一些主要差异,特别是有关协调制度编号、收货人、产地来源标准、发票、备注及出口商声明方面的差异。商号于递交申请前,应参阅「商号递交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须知」<https://www.tid.gov.hk/sc/tradecircular/files/2026/as052026b.pdf>及载于《自贸协定》第3章附件3-A(产地来源证)第3–4页的「填写产地来源证指引」(“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ng a Certificate of Origin”)<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peru/files/PEHKFTA_Chapter_3_Annex_3-A.pdf>(只有英文)。
证明文件
15.如发证机构或香港海关要求,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的出口商、制造商及分判商(如有)需提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以证明申请所涵盖的货物符合《自贸协定》第3章有关原产资格的规定。上述资料包括货物在香港及秘鲁所进行工序的资料,以及各制造方的名称及地址。
审理时间
16.除被抽选作发证前付运检查的申请所需审理时间可能会较长外(见下文第23段),就递交予本署的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其目标审理期为1.5个完整工作天(不包括接获申请当天)。
证书的签发/领取
17.当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获批后,发证机构会通过电子服务供应商向申请商号发出电子批准信息。
18.如产地来源证(秘鲁)是以纸本格式签发,出口商可从电子服务供应商的电子平台列印领证收条并于收条上盖上其公司印章,然后到所选的发证机构领取证书。
19.如产地来源证(秘鲁)是以电子档案格式签发,出口商可于电子服务供应商的电子平台下载证书的PDF电子档案。
20.所有发证机构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秘鲁)均以单面A4为页面及白色为底色,不论是纸本格式还是电子档案格式的证书。出口商在把产地来源证(秘鲁)交予进口商申请优惠关税待遇前,应在每页证书的栏12(「出口商声明」)内签署。
有效期
21.产地来源证(秘鲁)于签发当日起计一年内有效,并应在有效期内用作向秘鲁海关当局申请优惠关税待遇。
保存记录的要求
22.根据《自贸协定》,申请产地来源证(秘鲁)的出口商须于发证当日起计最少三年内,保存证明有关货物具有原产资格并符合第3章内所有适用规定的文件。制造商及分判商(如有)则须在交付关于货物产地来源的文件予出口商或发证机构的日期起计最少三年内,保存该等记录。
核实程序
23.为维持完善稳健的产地来源证制度,本署或会联同香港海关进行付运检查,以核实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内所填报资料的真确性。证书的申请商号须特别留意,如申请被抽选作发证前付运检查,所需的审理时间一般会较长。商号在拟定其付运时间表时,应作出相应考量。香港海关亦会就工厂登记申请作审批前视察,并会对已登记的工厂再作定期视察。
24.此外,秘鲁可按《自贸协定》第3.23条(核实程序),以下列方式进行核实程序,以确定进口到秘鲁的货物是否符合《自贸协定》下原产货物的资格-
如商号未能于所列期限内提供所需资料或书面同意,秘鲁或会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25.假使秘鲁通过上文第24段所述的核实程序,证实货物未能符合《自贸协定》第3章的规定或有关的产地来源证明文件并不真实或不正确,秘鲁或会拒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予有关货物。此外,若相同货物4的核实结果显示进口商、出口商或制造商/分判商(如有)就货物的原产资格有系统性地作出虚假申述、陈述或声明,秘鲁或会拒绝就同一人士或企业日后进口、出口或生产的任何相同货物提供优惠关税待遇,直至能证明该等货物符合原产资格为止。此外,秘鲁亦可能会在其他情况下拒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予有关货物。详情请参阅于2026年8月25日发出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2026号第33段。
修订要求
26.如需修订已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秘鲁),商号可在尚未使用该证书申请《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待遇的情况下,提出修订要求。该要求须在证书签发日期起计30日内透过电子服务供应商提出,而发证机构将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有关要求。商号应向发证机构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以支持其修订要求。就此,若产地来源证(秘鲁)由本署所签发,商号在提出修订要求时,须一并递交一份填妥的标准表格(TID 212)<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files/tid212_c.pdf>。如产地来源证(秘鲁)是以纸本格式签发,商号亦须将该证书的所有正副本交还给发证机构。
取消要求
27.若产地来源证(秘鲁)没有被用以申请《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出口商可透过电子服务供应商要求取消该证书。就由本署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秘鲁),商号在提出取消要求时,须一并递交一份填妥的标准表格(TID 212)<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files/tid212_c.pdf>。如产地来源证(秘鲁)是以纸本格式签发,商号亦须将该证书的所有正副本交还给发证机构。
认证副本的申请
28.如以纸本格式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秘鲁)被盗、遗失或毁坏,商号可提供以下文件,申请证书的认证副本-
就由本署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秘鲁),商号须通过填妥的标准申请表格(TRA 344)<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files/c8122.pdf>提出申请。
29.发证机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产地来源证(秘鲁)认证副本的申请,并保留批准或拒绝该申请的所有权利。认证副本只会在原有的产地来源证(秘鲁)签发日期起计一年内发出,其有效期与原有证书的有效期相同。若原有的产地来源证(秘鲁)已被用作申请《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该证书的认证副本将告无效;同样地,若认证副本已被使用,原有的证书将告无效。
检视申请程序及签发条件
30.在推行产地来源证(秘鲁)签发服务后,本署有可能检视有关申请程序及签发条件。任何更改将透过本署发出的通告或本署网站<https://www.tid.gov.hk/sc/index.html>公布。
31.由2026年9月1日起,相关使用者可透过本署的核实网站<https://www.verifyco.tid.gov.hk/>(只有英文),核实由所有发证机构签发的纸本及电子档案格式的产地来源证(秘鲁)。
网上核实程序
32.每份产地来源证(秘鲁)右上方的方格内将印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二维码。使用者在收到证书后,可扫描该二维码,在网上核实该证书是否真确及有效。在扫描有效证书上的二维码后,使用者将会被导向至本署的核实网站,而证书的相关资料(即证书号码、签发日期、证书特别参考编号(UCR No.)及收件日期)将会被自动输入到页面。随后,使用者可手动输入图形验证码(Captcha)和查询者身分(Role of Enquirer),以继续进行网上核实程序。如不使用二维码,使用者可造访核实网站,并手动输入上述相关资料以及验证码和查询者身分,以进行网上核实程序。
33.就有效的产地来源证(秘鲁)而言,系统会显示获授权机构(发证机构)名称、离港日期、船只/航班/火车/车辆编号、发票编号及进口方,以供使用者核实。若证书属无效或已被取消、吊销或撤销,系统将会显示相应的提示信息。
34.使用者如欲查阅产地来源证(秘鲁)上的其他资料以作进一步核实,须按系统要求输入可从出口商取得的核实编号(见下文第35段)。
核实编号
35.若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修订要求获发证机构批准,系统将会自动产生一个独一无二的核实编号,并以电邮将该核实编号发送给出口商。出口商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该核实编号予进口商、秘鲁海关当局及其他相关使用者,以供对方在本署的核实网站上查核证书上的完整资料。
36.若产地来源证(秘鲁)所涵盖的货物遇到清关问题,商号可向本署的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联络详情见下文第40段)寻求协助。然而商号须留意,如有任何争议,即使相关货物已获签发产地来源证(秘鲁),秘鲁仍有权根据《自贸协定》拒绝承认货物的原产资格并拒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及/或采取任何其认为合适的行政措施。本署不会因秘鲁海关当局拒绝接受《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申请而承担任何责任。
37.产地来源证(秘鲁)的发证机构会严格保密商号提供的资料。然而,本署在若干情况下,或会将该等资料向香港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方披露。此等情况包括:披露该等资料有助于考虑或核实有关产地来源证(秘鲁);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披露该等资料;或获有关商号明确同意披露该等资料。
38.商号有责任完整及真确地填写产地来源证(秘鲁)申请,以及提供产地来源证(秘鲁)签发条件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未能提供准确及完整的资料,可能会影响考虑及审理申请的进度,亦可能引致申请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
39.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透过检查及视察,以确保商号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的规定。违反产地来源证(秘鲁)签发条件的公司/注册业务/个人可能会被刑事检控。触犯上述法例所载罪行的公司/注册业务/个人,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不论有关商号是否遭受检控,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亦可对其采取行政措施。这些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拒绝签发产地来源证/吊销或撤销已签发的产地来源证包括产地来源证(秘鲁);暂停所有来源证服务;暂停/取消有关公司/注册业务/个人的工厂登记。
40.如有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电话:3403 6432 传真:2787 6048 电邮:cepaco@tid.gov.hk |
| 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 - 香港工业总会 - 香港中华总商会 -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 香港总商会 - 香港印度商会 |
电话:2396 3318 电话:2526 0623 电话:2542 8613 电话:2395 5515 电话:2525 0138 |
| 电子服务供应商 - 标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商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
电话:2111 1611 电话:8107 8686 电话:2917 8888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冯敬熹代行)
2026年8月25日
1 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为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总商会及香港印度商会。
2 现时的电子服务供应商为标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及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服务供应商的联络详情,载于第40段。
3 适用于产地来源证(秘鲁)的特定声明以英文文本为准。本段(第13段)下所列特定声明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
4 「相同货物」是指与赋予该货物原产资格之特定产地来源规则相关的各方面,均为相同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