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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FRCP 1000/20/7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4年11月22日发出产地来源证通告第3/2024号后,本通告旨在提醒业界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的《货物贸易协议》(《协议》)下,就2025年第二次《安排》原产地标准磋商提出修订要求的截止申请日期。
2.根据《协议》,所有符合相关的原产地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货物1,可被视为原产货物。若生产商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安排》原产地标准提出修订要求,可向工业贸易署(本署)提交修订建议及相关资料。《协议》下设立的原产地规则工作组会根据有关机制和时间安排,就原产地标准的修订建议进行磋商。
3.按内地与香港商定的《安排》原产地标准磋商的时间安排,原产地规则工作组于2025年度会就香港生产商提出的修订建议进行两次原产地标准磋商。在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收到的申请会纳入2025年度第二次磋商处理。在2025年7月15日之后收到的申请则会拨归下一阶段的磋商(2026年度)处理。
4.具体的原产地标准磋商实施步骤及申请程序详列于产地来源证通告第3/2024号内。香港生产商如欲提出修订《安排》原产地标准的要求,请参阅该通告及填妥载于该通告的申请表格,并向本署提交有关货物及生产情况的资料。
5.如对此通告的内容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邮寄地址: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4楼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电话号码: | 3403 6432 |
传真号码: | 2787 6048 |
电邮地址: | cepaco@tid.gov.hk |
工业贸易署署长
(黄雅怡代行)
2025年6月2日
1有关原产货物的定义及相关资料,请参阅本署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4/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