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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FRCP 1000/20/7
执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公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的《货物贸易协议》(《协议》)下,2025年度内地与香港进行原产地标准磋商的安排及香港生产商就修订原产地标准提出要求的申请程序。
2.在《协议》下,所有在香港生产及符合《安排》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可以享受零关税优惠进口内地 1。根据《协议》,符合下列原产地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货物 2,应当被视为原产货物:
(一) | 有关货物完全在香港获得或生产;或 |
(二) | 有关货物在香港仅由原产材料生产;或 |
(三) | 有关货物在香港使用了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而 |
如货物在香港仅经过了一项或多项微小加工或处理,不应赋予原产资格。
3.若香港生产商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安排》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的要求,可向工业贸易署(本署)提交修订建议及相关资料。《协议》下设立的原产地规则工作组会根据有关机制和时间安排,就原产地标准的修订建议进行磋商。2025年度就两次原产地标准磋商的相关实施程序如下:
香港生产商可于2025年1月15日或以前就第一次磋商或于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就第二次磋商向本署提交要求修订《安排》原产地标准的申请。本署在2025年7月16日或以后收到的申请将拨入2026年度的磋商。本署会就两次的磋商分别于2025年3月1日和2025年9月1日前将通过核查和认定的修订建议提交内地。
原产地规则工作组预期会分别于2025年6月1日和2025年12月1日前完成两次的磋商。磋商完成后,双方会将修订后的《安排》原产地标准纳入《协议》内,并对外公布。
两次的磋商中经修订的《安排》原产地标准将分别不迟于2025年7月1日和2026年1月1日实施。
4.香港生产商如有意按上文第3段的程序,要求修订《安排》原产地标准,请填妥申请表格TID 144,向本署提交有关货物及生产情况的资料。填妥的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可以电子方式透过本署的电子表格递交服务、或经电邮(电邮地址: cepaco@tid.gov.hk)、传真(传真号码:2787 6048)、或邮寄(地址: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4楼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提交。
5.本署会对生产商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或会向香港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该等资料。此等情况包括:本署认为披露该等资料,有助进行核查、认定或磋商程序;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披露该等资料;或获有关生产商明确同意披露该等资料。
6.生产商填写申请表格时,应确保提供正确及完整的资料。所填报资料如有变更,生产商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署。此外,根据内地与香港商定的原产地标准磋商的安排,本署会对生产商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和认定。故此,本署就个别生产商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及认定时,可能需要有关生产商提供进一步资料;本署亦可能要求香港海关进入有关生产商的办公室及厂房进行视察及核查有关申请所提供的资料。生产商有责任提供所需的协助。
7.本署存有其个人资料的申请人/资料当事人,可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向本署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他们可前往位于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3楼1324室的综合顾客服务中心内的询问处索取,或从本署网页下载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查閲资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填妥后交回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以提出查閲要求。本署会就提供的个人资料影印本收取费用。此外,倘若申请人/资料当事人在查阅资料后认为提供予本署的资料不正确,可以书面提出更改其个人资料的要求。
8.如对此通告的内容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电话号码: | 3403 6432 |
电邮地址: | cepaco@tid.gov.hk |
传真号码: | 2787 6048 |
邮寄地址: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4楼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工业贸易署署长
(黄雅怡代行)
2024年11月22日
1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2有关原产货物的定义及相关资料,请参阅本署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4/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