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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5年6月1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439/2015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了一项执行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和用於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的电池(电池厚度不超过400微米)(下称「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实施的确定反补贴税,扩展至从马来西亚及台湾托运的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不论是否报称源自马来西亚及台湾。该规例可於以下网址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0184&from=EN。
2.该确定反补贴税现扩展至:
从马来西亚及台湾托运的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85013100、ex 85013200、ex 85013300、ex 85013400、ex 85016120、ex85016180、ex85016200、ex 85016300、ex 85016400及ex 85414090(TARIC 代码8501310082、8501310083、8501320042、8501320043、8501330062、8501330063、8501340042、8501340043、8501612042、8501612043、8501618042、8501618043、8501620062、8501620063、8501630042、8501630043、8501640042、8501640043、8541409022、8541409023、8541409032、8541409033),不论是否报称源自马来西亚及台湾,规例中注明的公司所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除外;「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定义并不包括以下产品类别:
3.没有迴避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公司,或可豁免缴交有关规例所扩展徵收的反补贴税。至於豁免缴交扩展反补贴税的要求,应使用欧盟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包括英文)以书面提出,并须由有关公司授权的代表签署。有关要求必须寄交以下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4.由於有关的反补贴税已予扩展,根据2015年5月委员会规例实施的进口登记规定将予终止。
5.欧盟理事会自2013年12月6日起对有关进口产品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53.4%(一些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27.3%至64.9%不等)。除确定反倾销税外,理事会亦自2013年12月6日起对有关进口产品徵收确定反补贴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1.5%(一些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0.0%至11.5%不等)。
6.委员会亦接纳了由一组位於中国内地的合作出口生产商,包括其於中国内地和欧盟的相关公司,连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就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有关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所作出的承诺。
7.另外,委员会已於2015年12月就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展开局部中期覆核及届满期覆核,而委员会亦已於2016年2月把有关反倾销措施扩展至从马来西亚及台湾托运的同类产品,不论是否报称源自马来西亚及台湾。有关详情,请参阅本署於2015年12月8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1163/2015号、第1164/2015号、第1167/2015号及2016年2月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174/2016号。
8.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施丹代行)
2016年2月15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