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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12月5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70/2013号和第971/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自行决定对适用於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和主要零件(即用於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的电池(下称「电池」))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展开局部中期覆核。有关委员会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5XC1205(03)&from=EN
2.考虑到欧盟电池业有相当多的电池生产商已停止生产,导致有关产品只有非常有限的数量售予非综合的组件生产商,令该等非综合的组件生产商需依赖非欧盟的电池供应来源(例如中国内地),委员会认为现行措施所依据的情况已有改变,且有关改变属持久性质,因此有需要展开局部中期覆核,而覆核範围只限於调查维持目前对「电池」实施的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利益。
3.公告要点载列如下:
(a)发出公告的日期 | : | 2015年12月5日 |
(b)产品範围 | : | 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和用於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的电池(关贸总协定第V 条所指的过境产品除外),而电池厚度不超过400微米,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501 31 00、ex 8501 32 00、ex 8501 33 00、ex 8501 34 00、ex 8501 61 20、ex 8501 61 80、ex 8501 62 00、ex 8501 63 00、ex 8501 64 00及ex 8541 40 90。 有关产品的定义并不包括以下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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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程序 | : | 为方便欧洲委员会能决定维持目前对「电池」实施的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利益,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欧盟生产商、进口商及其代表商会、用家及其代表商会以及代表消费者组织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15日内向委员会表明身分。於上述期限内向委员会表明身分的人士可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37日内以任何形式或填妥一份由委员会制作的问卷,向委员会就欧盟利益提供资料。 不相关的进口商 委员会现邀请受覆核产品的不相关进口商参与是次调查。鑑於涉及是次覆核的不相关进口商数目可能众多,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能采用抽样方法。为方便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不相关进口商或其代表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15日内提供有关公告的附件所要求有关其公司的资料,以向委员会表明身分。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抽样的选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21日内把资料送达委员会。 如需采取抽样,委员会会根据输往欧盟的受覆核产品销售量的最大代表性及在时限内可合理进行调查的原则选出进口商。所有已知的不相关进口商及进口商商会将获告知哪些公司被选中纳入抽样调查。 委员会会向被抽样调查的不相关进口商和所有已知进口商商会发出问卷,以收集调查所需资料。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人士须於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起计37日内呈交填妥的问卷。 欧盟生产商 委员会现邀请受覆核产品的欧盟生产商参与是次调查。委员会已临时选取了欧盟生产商的一个抽样调查对象,有关详情可联络委员会查阅(详见下述联络资料)。 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抽样的选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21日内把资料送达委员会。 所有有关人士 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他们亦可向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15 日内呈交。 递交文件和要求的指示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文件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有关公告。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0 Brussels Belgium 电邮: TRADE-SOLAR-INJURY@ec.europa.eu 听证官 有关人士可要求听证官介入贸易聆讯。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听证官或会就个别有关人士安排一个听证会,从中调解,确保该有关人士能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聆讯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该要求必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d)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会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4.较早前,委员会於2015年5月5日对有关措施展开了另一次局部中期覆核。有关详情,请参阅本署於2015年5月6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322/2015号。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施丹代行)
2015年12月8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