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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12月5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70/2013号及第971/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发出一项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和用於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的电池(厚度不超过400微米)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展开局部中期覆核。有关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5_147_R_0003&from=EN。
2.是次局部中期覆核是应EU ProSun(欧盟晶体硅光伏组件和主要零件生产商的一家联会)提出的要求而展开,覆核範围只限於载於现行承诺用作价格调整机制的参考基准。委员会认为EU ProSun 已提供足够证据,显示彭博数据库(现有基准)接受的情况已有所改变,而该些改变属持久性,因此有实质需要覆核现有基准。
覆核程序3.局部中期覆核的要点载列如下:
(a)发出公告的日期 | : | 2015年5月5日 |
(b)产品範围 | : | 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和用於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的电池(厚度不超过400微米),关贸总协定第V 条所指的过境产品除外,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541 40 90(TARIC 代码8541 40 90 21、8541 40 90 29、8541 40 90 31及8541 40 90 39)。 |
(c)程序 | : | 为收集调查所需的资料,欧洲委员会会向彭博发出问卷。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有关资料和支持证据须在问卷发出後起计37日内送达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邀请任何会就晶体硅光伏组件报价的人士(不论是否来自彭博)向欧洲委员会提供其呈请予彭博;以及表达与覆核有关的意见。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他们须於2015年5月5日起计37日内向欧洲委员会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 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5年5月5日起计37日内向欧洲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他们亦可向欧洲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相关要求必须於2015年5月5日起计15日内呈交。其後的聆讯要求,则必须於欧洲委员会与有关人士的往来书信列明的指定限期前呈交。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唯长篇的回覆则须以烧录光碟/数码光碟经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递交。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1"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指引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他们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邮地址,并应确保提供的电邮地址是有效运作的正式商业电子邮件,以及每天会有人查阅。联络资料一经提供,委员会只会以电子邮件与有关人士通讯,除非有关人士明确要求以其他通讯方式接收来自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又或除非送出文件的性质须采用挂号邮件。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上述指引。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trade-ad-R615@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欧盟贸易局(DG Trade)听证官介入。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倘要求与听证官进行聆讯,须以书面提出,并列明原因。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5年5月5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d)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将於2015年5月5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4.欧盟由2013年12月6日起对该产品的进口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53.4%(多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分别为27.3%至64.9%不等)。除了确定反倾销税外,欧盟理事会亦由2013年12月6日起对该产品的进口徵收确定反补贴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1.5%(多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分别为0%至11.5%不等)。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5年5月6日
1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