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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5年4月27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299/2015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发出一项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和主要零件(即电池)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展开届满期覆核。有关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5XC1205(02)&from=EN。
2.是次届满期覆核是应占联盟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和主要零件(即电池)总生产量超过25%的生产商EUProSun(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而展开。该项要求是基於措施有效期届满後,补贴情况可能会继续出现,并对联盟工业再次造成损害。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i)需接受覆核产品的生产商已受惠於或将继续受惠於中国内地、地区和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以及(ii)若任由相关措施失效,进口至联盟并需接受覆核的产品可能因中国内地尚未使用的产能而有所增加。由於证据充份,委员会认为足以展开局部中期覆核。
3.届满期覆核的要点载列如下:
(a)发出公告的日期 | : | 2015年12月5日 |
(b)产品範围 | : | 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和用於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的电池(关贸总协定第V 条所指的过境产品除外),而电池厚度不超过400微米,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501 31 00、ex 8501 32 00、ex 8501 33 00、ex8501 34 00、ex 8501 61 20、ex 8501 61 80、ex 8501 62 00、ex8501 63 00、ex 8501 64 00及ex 8541 40 90(TARIC 代码8501 31 00 81、8501 31 00 89、8501 32 00 41、8501 32 00 49、8501 33 00 61、8501 33 00 69、8501 34 00 41、8501 34 00 49、8501 61 20 41、8501 61 20 49、8501 61 80 41、8501 61 80 49、8501 62 00 61、8501 62 00 69、8501 63 00 41、8501 63 00 49、8501 64 00 41、8501 64 00 49、8541 40 90 21、8541 40 90 29、8541 40 90 31及8541 40 90 39)。 有关产品的定义并不包括以下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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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程序 | : | 鑑於涉及是次届满期覆核的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数目可能众多,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能采用抽样方法。为方便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包括在原来导致须接受是次覆核的措施的调查中没有提供合作的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应提供有关公告附件I 所要求的公司资料,包括其身分和联络资料、营业额和销售量、公司和相关公司的活动,以及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内的指示,包括同意填写问卷和接受有关人员到其处所进行视察,以核实他们回答的资料。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这些资料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15日内送达委员会。 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抽样的选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21日内把资料送达委员会。 如需采取抽样,委员会会根据输往欧盟的出口量的最大代表性及在时限内可合理进行调查的原则选出出口生产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及出口生产商商会,将获告知哪些公司被选中纳入抽样调查。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被抽样调查选中的出口生产商,须於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起计37日内呈交填妥的问卷。已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而未被选中的公司,将被视为合作的公司。 根据公告的条文,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 所有有关人士亦可向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5年12月5 日起计15日内呈交。其後的聆讯要求,则必须於委员会与有关人士的往来书信列明的指定限期前呈交。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文件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有关公告。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04/039 1040 Brussels Belgium 电邮: TRADE-SOLAR-SUBSIDY@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听证官介入贸易聆讯。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听证官或会就个别有关人士安排一个听证会,从中调解,确保该有关人士能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聆讯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该要求必须於2015年12 月5日起计15 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d)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将於2015年12月5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4.委员会自2015年5月29日起,就可能以从马来西亚及台湾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和主要零件(即电池),不论是否报称源自马来西亚及台湾,迴避对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同类进口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一事展开调查,以及规定该等进口产品须进行登记。有关详情,请参阅2015年6月1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439/2015号。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本通告签署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施丹代行)
2015年12月8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