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排》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务领域以优惠待遇在内地开设业务,当中许多是香港具有优势的领域。优惠的形式包括允许独资经营、减少持股限制、降低股本的要求、降低地域及服务范围限制等。
香港的「自然人」和「法人」,只要符合《安排》订立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均可享有内地所给予的优惠待遇。
内地与香港于2024年10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二份修订协议,其中把「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纳入《安排》,明确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扩大该两项措施的适用范围。
内地把「港资港法」措施从深圳前海扩展至深圳市及珠海市两个试点城市。扩展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在深圳市或珠海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适用法,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除外。
「港资港仲裁」措施则从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涵盖大湾区内地九市。扩展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即使在无「涉港因素」的情况下,也可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
两项措施的相关适用范围及细节载于: